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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所必须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
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再好的公正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与学习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办案实践
行动上的自觉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不仅要依法办案,还保持敏锐的政治嗅觉。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在办案中,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司法活动和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以及不讲政治、不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司法至上”等错误观点。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决纠正重法律业务学习、轻基本理论修养的现象,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发挥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和办法
当前,检验办案社会效果有五项基本标准:即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以及是否增进社会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鼓励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与创新。如《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压、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法定措施,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对于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新情况,还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民法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注意把握执行时机,提高执行艺术,一些法官探索推出了债权转股权、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委托中介机构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等执行方法,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服务的方向
审判工作的目的在于依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审判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服务,兼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促进生产力发展,扩大改革开放。人民法院应将为大局服务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审判行为上,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上。作为一名法官,要有政治责任感,不可片面地处理案件。如果只关心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影响,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六、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依法办案,处理重大不稳定案件的前提是“依法”。依法办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不难,难的是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在证据上有“夹生”,群众情绪有过激,常为上级所督办,法律准绳显得脆弱。如有丝毫犹豫,就可能出现以感情替代法律的情况。如果没有对“依法”前提的坚持,当然也就无所谓办案的法律效果。其次,要充分行使法院的庭外调查权。要化解矛盾就应掌握一手材料;要说服当事人,更应当用事实说话,以事实服人。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中的证据“夹生”,我们要求承办人必须到现场去,到了解案情的群众中去,到掌握案件材料的有关机关去,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证据。第三,建立重大不稳定案件联动机制。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仅靠面对面的说服和法院一家的单枪匹马,显然不行。而是还应就案件审理的各个关健环节,及时向党委请示,求得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从而把案件处理有效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之上,使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在审判阶段实现“软着陆”。
总之,两个效果相统一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方法论,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上述六个方面的关系,才能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
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再好的公正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与学习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办案实践
行动上的自觉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不仅要依法办案,还保持敏锐的政治嗅觉。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在办案中,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司法活动和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以及不讲政治、不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司法至上”等错误观点。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决纠正重法律业务学习、轻基本理论修养的现象,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发挥最佳社会效果的途径和办法
当前,检验办案社会效果有五项基本标准:即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以及是否增进社会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鼓励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与创新。如《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压、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法定措施,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对于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新情况,还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民法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注意把握执行时机,提高执行艺术,一些法官探索推出了债权转股权、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委托中介机构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等执行方法,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服务的方向
审判工作的目的在于依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审判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服务,兼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促进生产力发展,扩大改革开放。人民法院应将为大局服务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审判行为上,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上。作为一名法官,要有政治责任感,不可片面地处理案件。如果只关心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影响,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六、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依法办案,处理重大不稳定案件的前提是“依法”。依法办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不难,难的是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在证据上有“夹生”,群众情绪有过激,常为上级所督办,法律准绳显得脆弱。如有丝毫犹豫,就可能出现以感情替代法律的情况。如果没有对“依法”前提的坚持,当然也就无所谓办案的法律效果。其次,要充分行使法院的庭外调查权。要化解矛盾就应掌握一手材料;要说服当事人,更应当用事实说话,以事实服人。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中的证据“夹生”,我们要求承办人必须到现场去,到了解案情的群众中去,到掌握案件材料的有关机关去,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证据。第三,建立重大不稳定案件联动机制。对于重大不稳定案件,仅靠面对面的说服和法院一家的单枪匹马,显然不行。而是还应就案件审理的各个关健环节,及时向党委请示,求得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从而把案件处理有效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之上,使这些重大不稳定案件在审判阶段实现“软着陆”。
总之,两个效果相统一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方法论,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上述六个方面的关系,才能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