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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的数量是微乎其微。对该罪主体特征中“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概念进行梳理,对犯罪主体范围严格划分,有益于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