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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之性质,理论界曾持有不同见解。一日为规费性质。按人民对不动产之买卖,典顶,于其契约订立之后产权移转之先,必须将此项契据呈请主管局领取官契与加盖官府印之手续,然后此种移转方始发生法律效力。乃为某特殊个人问不动产移转之契约行为加以证明,人民则藉此证明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典权,持此论者,视契税完全为一种规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