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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的地方性是因为产生法律的土壤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当法律作用于具体的行为人时,不同地域的人群,由于政治、文化、经济背景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反应。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制意识,或者我们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随意地取舍民众的意见,那么,就可能会将法律研究引入到政治的论争或者技术的争论之中。我们需要民意,但我们必须了解民意原来是可以选择的,只有通过科学的、公正的调查手段,搜集民意,才能得出科学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