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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义务论体系中,人关于动物的义务是一种间接义务,根本还是对人的直接义务。本文通过考察康德的\"动物\"\"动物性\"\"间接义务\"概念,认为康德所论述的\"人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在整个康德义务论体系中是融洽且一致的,且我们有出于自然的可传达性而对动物的同情,这可以支撑人关于动物的间接义务还原为对人的直接义务。康德关于动物的论述并不是一个容易被驳倒的弱的论证,并且是符合当下我们的道德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