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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省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的意见》,围绕严格控制省以下编制总量、健全动态调整提出了9条措施,作为加强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和调控的依据。一是实行编制总量分级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编制总量管理的责任,将州(市)、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开展编制总量管理等有关机构编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省委巡视组巡视监督内容。二是实行编制总量分类管理制。将编制总量分为党政群系统行政编制、政法系统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5种类型分别管理,严禁混用。其中,机关工勤编制不再新进人员,现有在职在编人员自然减员后,按照“退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收回编制。三是实行编制总量核准制。从2015年起,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编制总量每3年核准一次;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同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年度核准。四是建立部门空编集中管理制度。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州(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空编以及今后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全部收回,集中管理。空编集中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州、县两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乡镇不包含在内。五是建立健全编制待分配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配使用本级编制和下达下级编制总量时,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待分配编制,以适应重大体制调整增编需求。其中,预留下级的待分配编制原则上不超过下级编制总量的3%。六是建立消化超编人员的编制调控制度。州(市)、县(市、区)本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体超编的,在超编人员全部消化完之前,“多退少进”,每年新进的补充人员数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自然减员数的1/3。七是建立部门编制使用年度申报制度。编制管理关口前移,州(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次年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其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动态核准。八是健全编制层级管理制度。鼓励编制分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严格跨层级调编报批程序,防止上级挤占、挪用基层特别是乡镇的编制,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程序报批。九是建立系统编制统筹管理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编制资源的合理布局,申报本系统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提出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编制调剂分配建议。实现空编集中管理与编制标准管理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