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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主流学说,但其在具体司法运用中却很难操作。为此,我们提出了“控制作用力说”,即只要所造成的结果是在行为人的行为控制、支配之下产生的,则该行为与此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该行为对结果的产生不存在支配作用力,则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只要在适用中坚守刑法的紧缩性,对被告人作出相对有利的处理,进行一些扩大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