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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 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代理和民法调整的民事代理虽存在着一定的源流关系,且在形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商事代理有自己的特殊性,绝不是民事代理的简单重现,而是重大的革新与发展.两者在产生渊源、行为主体、代理内容、代理权限、承担的责任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联系.本文将着眼于论述两者的异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