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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学理划分方式,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其各自的特质及结构功能,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具有权利归属性的诉讼形式,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首先以行政公益领域为突破口,有限度地引进客观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