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侧鼻骨线性骨折合并上颌骨鼻前棘骨折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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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日趋完善,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司法鉴定更要秉持其严谨性、客观性、公正性,作为司法鉴定人应该准确理解鉴定原则,遵从实际情况判定伤情。
  关键词:上颌骨鼻前棘骨折;鉴定标准;分析
  一、案例资料
  张某,男,62岁,2015年2月14日被他人打伤,当天入院摄鼻部CT示右侧鼻骨线性骨折,为进一步明确骨折形态,建议被鉴定人行鼻部薄层CT扫描,2月16日、2月21日检查示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合并上颌骨鼻前棘骨折。
  二、分析讨论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t条“颌骨骨折”能否评定为轻伤呢?首先,从解剖学角度来看,鼻腔下壁前2/3为上颌骨腭突,后1/3为腭骨水平部,其前方由上颌骨形成鼻前棘,较上颌骨额突,解剖结构更为微小,骨质菲薄,易骨折;其次,鼻骨与上颌骨额突、鼻前棘(或梨状孔侧缘周围区域)等在解剖上紧密毗邻,上述位置发生骨折的受伤机制、临床表现、处理原则及预后和鼻骨骨折相同或相似,并常伴有鼻部软组织伤,通常这些骨折造成鼻背部塌陷畸形的发生率并不高,大多也无需复位等特殊处理,单纯填塞即可,故依据此条规定评定为轻伤不符合鉴定标准的原则。
  其次,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中“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参考案例,被鉴定人张某上颌骨鼻前棘合并右侧鼻骨线性骨折,显然,不符合该条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5.2.4t条“颌骨骨折”已明确指出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而上颌骨鼻前棘骨折无论是从解剖结构上,还是临床处理及预后上,对人体损伤的程度都无限接近此标准,最终,该案例未予评定轻伤。
  三、笔者体会
  人体解剖结构非常复杂,细微结构更是不胜枚举,法医临床鉴定人在实际鉴定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更是多种多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法医工作者提供了最基本的条款参考,而实际运用中,法医工作者更多的是应该理解、明确《标准》的原则,遵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医学和法医学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定伤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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