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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绑架罪罪名最早设置于1997年刑法,虽历经几部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但对其法定刑的修订并不彻底。绑架罪依然存在刑罚层次偏少,起刑点过高,加重量刑情节有限,列举立法违背罪责刑相互适用原则、减轻处罚情节的模糊性诱发司法量刑不均衡,以及"必罚制"的财产刑设置模式不妥当等问题。对此,通过降低基本法定刑、增强减轻情节的明确性、增设加重处罚情节类型,以及取消财产刑的"必罚制"等路径实现绑架罪法定刑的科学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