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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普通的青年,一次酒后驾摩托车,不慎将自己的堂嫂撞倒在地,又因醉酒而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没想到,这竟成为他日后作案的“动机”,稀里糊涂地成了“强奸犯”,并因此被法院判刑15年!幸而律师最终替他洗脱罪名,可还是白白遭受了2104天的牢狱之灾。
老实青年成了“强奸犯”
邹伟1982年10月生于广西北流市市郊,母亲洪兴清在北流市一家瓷厂上班,父亲赋闲在家,家中还有几兄妹,家境窘迫。
邹伟是村里公认的老实人,他的女友因上班需要搬到他家中来住,邹伟却说“未结婚,不同房”,坚持把女友安排到邻居家去住。可就是这样一个传统本分的青年,却突然被公安部门带走了,理由是涉嫌强奸,这不仅让人跌破眼镜。最终法院认定他伙同他人强奸妇女,邹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老实青年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2000年12月28日下午6时,邹伟像平常一样到北流市和顺彩瓷厂顶替母亲上夜班,其间邹伟只去离厂很近的一个商店购买烟丝来抽水烟筒,大概10分钟工夫。第二天凌晨2点下班后,邹伟同厂里的工友李兰、李德惠骑自行车回家。按照惯例,邹伟先后送李兰、李德惠到家,自己又单独回家,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才起床。
对于邹伟来说,加夜班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这次却发生了一件足以改变邹伟以后6年生活的事——同村的劉姗姗也几乎是在邹伟上夜班的时间内遭遇“不测”:2000年12月29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居住在北流镇新城村的刘姗姗到拉丝厂上凌晨两点钟的夜班,途经旧红砖厂路段时,被两个驾摩托车的男人撞倒在地,并将其拖到红砖厂的草地上,先对其进行殴打,后对其进行轮奸……事后,刘姗姗遇到两个下夜班回家途中的男子,称自己被人强奸,请求他们送她回家,当时大约是凌晨1点40分。
当天下午,刘姗姗的丈夫韦志锦便到当地大风门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妻子于29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在新城村旧红砖厂路段被人强奸。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根据受害人刘姗姗提供的线索,公安部门先后怀疑过两拨犯罪嫌疑人,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事隔半年后的2001年6月25日,与受害人刘姗姗同村的邹伟成为第三拨犯罪嫌疑人,并被关押。
后经北流市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邹伟出于对他人报复动机而纠合他人,于2000年12月28日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无心之过竟成“强奸”理由
邹伟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母亲一夜白头,整日以泪洗面。定刑之后,母亲始终四处求人,期望为儿子洗清不白之冤。
2005年春节过后,北流市铜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蒙耀东在办公楼下见到一脸凄楚的老妪,邹伟的母亲洪兴清。原来经人介绍,洪兴清得知,蒙耀东是北流市一个口碑极佳的律师,又是北流市政协委员,在当地有着很好的声望,于是特来求助。
从洪兴清讲述中,蒙律师了解到:刘姗姗遭遇强奸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立即立案并着手进行调查。刘姗姗先是怀疑了同村1组的邹某成强奸了她,但邹某成的舅父是大风门派出所的办案人员黄某,黄某一个电话打给他的姐姐,然后核实不是邹某成千的。一个多月后,刘姗姗又怀疑是同村1组的邹某基干的,但邹某基一家人气势汹汹地上门去质问,她害怕了,连忙又改口说“不是你干的。”
这时派出所办案人员问刘姗姗,“还有谁跟你有过节?”刘姗姗这时想起了邹伟,邹伟就这样成了“强奸犯”。
原来2000年冬的一个晚上,邹伟和堂哥坐摩托车送其堂嫂朱兰兰的弟弟到厂里上班,因当时喝醉酒,邹伟酒后驾车无意撞倒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的堂嫂朱兰兰。因为当时醉得很严重,邹伟对躺在地上的堂嫂无动于衷,要驾车离去。同行的刘姗姗见状斥责道:“你怎么能这样?把人撞倒了就开溜呀,何况你撞倒的是自己的大嫂……”说着,又立即拉住邹伟的摩托车,要他送朱兰兰去医院治疗。后来邹伟主动请来三轮车与他们一起到医院,安排妥当后,却因没钱交医疗费就离开了医院。出院两天后,朱兰兰和其丈夫两次到邹伟家中索要医疗费300多元。邹伟家贫困一时拿不出钱,就向朱兰兰夫妇承诺等以后有了钱再逐步偿还。邹伟和其母还深怀歉意,曾两次到朱兰兰家赔礼道歉,但至今一分钱也没有偿还。
没想到这样一桩事情,竟然成了邹伟“报复强奸”的理由。
谁肯心甘情愿当替罪羔羊?原来在被公安部门关押的时候,邹伟也曾一度反复申辩自己无罪,想不到公安部门却另有“招数”,不给邹伟饭吃不给他水喝,对其又吊又打。邹伟忍受不了皮肉之苦,终于“招供”了自己的“强奸罪行”。为迎合案情,邹伟在办案人员的一再提示下,不得不捏造了“吴木鸡”一人,并虚构了与刘姗姗遭遇相同的案情。因此便有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认定:邹伟曾因其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朱兰兰,被同行的刘姗姗见到,因刘姗姗要邹伟送朱兰兰到医院治疗,邹伟产生报复心理,于2000年12月29日凌晨纠集一个绰号为“吴木鸡”的人,两人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北流市北流镇新城村旧红砖厂路段守候,伺机报复刘姗姗。当邹伟和“吴木鸡”窥见刘姗姗骑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时,“吴木鸡”驾驶摩托车搭乘邹伟追上将刘姗姗撞倒,后邹伟强行扯脱刘姗姗的裤子并殴打她,后邹伟与“吴木鸡”轮流奸淫、殴摸刘姗姗。
大义律师出马昭雪六年沉冤
“你这案子我接了!”听完事情原委,又了解到邹伟的家境贫困,蒙律师决定免费代理,把这个冤案翻过来。
虽然邹伟的母亲言之凿凿,但维护法律的公正,自然不能听信片面之词。接了这桩案子后,蒙耀东开始了对本案的深入调查。先看法院的判决书、公安的讯问笔录、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从案卷中看出许多疑点。
看到案卷中的作案时间有问题,他特意与邹伟的母亲洪兴清亲自到所谓的强奸现场去,结果证实案中的时间有严重出入;为了证实2000年12月28日晚邹伟究竟干了什么,蒙耀东找到跟他一起上夜班的女工李德惠和李兰,然后叫她们到北流市公证处公证;为了了解真实的案情,蒙耀东自掏腰包亲自三下平南监狱找邹伟。看他神情悲观表情凝重,蒙耀东就主动开导他,让他好好生活,相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并带去有关法律书籍给他学习。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蒙耀东将重磅炸弹一样的申诉书递交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蒙耀东在申诉书中一口气指出了该案的十大疑点,指出了该案在审理中所认定的“证据链”的荒谬:
一方面,案件事实不清。案发时间与判决认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案发时间是2000年12月29日凌晨1点40分左 右,不是二审判决认定的2000年12月28日晚,两审审判时间出现了几个小时的差异,审判结果居然一样。
此外,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刘姗姗被强奸事实严重不清。刘姗姗称自己被轮奸,但却没有精斑、精裤等这些重要的物证及法医的鉴定,强奸罪怎能成立?
除此之外,案件还有多处疑点,如被强奸的时间和路上来回的时间有冲突,存在矛盾。有在路上的时间,便没有强奸的时间;有被强奸的时间,便没有了在路上的时间。据刘姗姗自述,她是28日凌晨1点40分(即29日凌晨)左右出门,准备到拉丝厂上29日凌晨2点的夜班,途中被轮奸。她的丈夫也可证明妻子从凌晨1点40分左右离开家,在未到2点钟又回到家,从离开到回来,大约是20分钟时间。而这短短的20分钟只能消耗在路上,根本没有时间完成两人轮奸,因为从刘住处到案发现场约需5至6分钟,如果是夜间骑车,较慢时则约需7至8分钟,一个来回刚好10多分钟。且刘在证词中还详细描述了被轮奸的过程及推倒、抚摸、侮辱等细节,而要完成如此“复杂”的强奸起码要一二十分钟,而这一二十分钟与路上的来回一二十分钟有冲突,不可能同时存在,如此“被强奸的时间”是不真实的。刘被强奸的事实,含糊不清,根本站不住脚。
再如,邹伟口供的作案时间与刘陈述的被害时间也不相同。邹伟在供词中说,自己是在下班(即凌晨2点以后),再与“吴木鸡”喝酒,然后又到瓦窑守候。如果这样,这段时间刘姗姗早就被“强奸”而且回到家中了。
另外,从有关法醫出示的证据看,刘被强奸是事实;但刘却是事隔两天才去验的伤,刘为何要事隔两天才去验伤,且一直拿不出精、血等鉴定,难道这不值得怀疑吗?
法院终于受理了申诉书,可几经拖延,直到2005年10月19日,终于盼来了法院的再审决定书。2006年12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再审了此案。在法庭上,蒙耀东据理力争,由于指出的疑点直击要害,案子很快就明朗了。
2007年3月2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判决书,撤销玉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和北流市人民法院(2002)北刑初字第93号判决,宣判邹伟无罪。30日,邹伟终于等到了出狱的那一刻,胡子拉碴的他与母亲抱头痛哭。这时,他已经无辜当了2104天的“强奸犯”。2007年8月16日,邹伟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已经领到17.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无辜在监狱里蹲了2104天,邹伟是不幸的;2104天后能终得昭雪,邹伟却又是幸运的。如何让无辜的人不再承受邹伟的不幸,如何让承受不幸的人感受邹伟的万幸?邹伟一案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
编辑:卢劲杉
老实青年成了“强奸犯”
邹伟1982年10月生于广西北流市市郊,母亲洪兴清在北流市一家瓷厂上班,父亲赋闲在家,家中还有几兄妹,家境窘迫。
邹伟是村里公认的老实人,他的女友因上班需要搬到他家中来住,邹伟却说“未结婚,不同房”,坚持把女友安排到邻居家去住。可就是这样一个传统本分的青年,却突然被公安部门带走了,理由是涉嫌强奸,这不仅让人跌破眼镜。最终法院认定他伙同他人强奸妇女,邹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老实青年怎么就成了“强奸犯”?
2000年12月28日下午6时,邹伟像平常一样到北流市和顺彩瓷厂顶替母亲上夜班,其间邹伟只去离厂很近的一个商店购买烟丝来抽水烟筒,大概10分钟工夫。第二天凌晨2点下班后,邹伟同厂里的工友李兰、李德惠骑自行车回家。按照惯例,邹伟先后送李兰、李德惠到家,自己又单独回家,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才起床。
对于邹伟来说,加夜班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这次却发生了一件足以改变邹伟以后6年生活的事——同村的劉姗姗也几乎是在邹伟上夜班的时间内遭遇“不测”:2000年12月29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居住在北流镇新城村的刘姗姗到拉丝厂上凌晨两点钟的夜班,途经旧红砖厂路段时,被两个驾摩托车的男人撞倒在地,并将其拖到红砖厂的草地上,先对其进行殴打,后对其进行轮奸……事后,刘姗姗遇到两个下夜班回家途中的男子,称自己被人强奸,请求他们送她回家,当时大约是凌晨1点40分。
当天下午,刘姗姗的丈夫韦志锦便到当地大风门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妻子于29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在新城村旧红砖厂路段被人强奸。
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根据受害人刘姗姗提供的线索,公安部门先后怀疑过两拨犯罪嫌疑人,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事隔半年后的2001年6月25日,与受害人刘姗姗同村的邹伟成为第三拨犯罪嫌疑人,并被关押。
后经北流市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邹伟出于对他人报复动机而纠合他人,于2000年12月28日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无心之过竟成“强奸”理由
邹伟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母亲一夜白头,整日以泪洗面。定刑之后,母亲始终四处求人,期望为儿子洗清不白之冤。
2005年春节过后,北流市铜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蒙耀东在办公楼下见到一脸凄楚的老妪,邹伟的母亲洪兴清。原来经人介绍,洪兴清得知,蒙耀东是北流市一个口碑极佳的律师,又是北流市政协委员,在当地有着很好的声望,于是特来求助。
从洪兴清讲述中,蒙律师了解到:刘姗姗遭遇强奸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立即立案并着手进行调查。刘姗姗先是怀疑了同村1组的邹某成强奸了她,但邹某成的舅父是大风门派出所的办案人员黄某,黄某一个电话打给他的姐姐,然后核实不是邹某成千的。一个多月后,刘姗姗又怀疑是同村1组的邹某基干的,但邹某基一家人气势汹汹地上门去质问,她害怕了,连忙又改口说“不是你干的。”
这时派出所办案人员问刘姗姗,“还有谁跟你有过节?”刘姗姗这时想起了邹伟,邹伟就这样成了“强奸犯”。
原来2000年冬的一个晚上,邹伟和堂哥坐摩托车送其堂嫂朱兰兰的弟弟到厂里上班,因当时喝醉酒,邹伟酒后驾车无意撞倒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的堂嫂朱兰兰。因为当时醉得很严重,邹伟对躺在地上的堂嫂无动于衷,要驾车离去。同行的刘姗姗见状斥责道:“你怎么能这样?把人撞倒了就开溜呀,何况你撞倒的是自己的大嫂……”说着,又立即拉住邹伟的摩托车,要他送朱兰兰去医院治疗。后来邹伟主动请来三轮车与他们一起到医院,安排妥当后,却因没钱交医疗费就离开了医院。出院两天后,朱兰兰和其丈夫两次到邹伟家中索要医疗费300多元。邹伟家贫困一时拿不出钱,就向朱兰兰夫妇承诺等以后有了钱再逐步偿还。邹伟和其母还深怀歉意,曾两次到朱兰兰家赔礼道歉,但至今一分钱也没有偿还。
没想到这样一桩事情,竟然成了邹伟“报复强奸”的理由。
谁肯心甘情愿当替罪羔羊?原来在被公安部门关押的时候,邹伟也曾一度反复申辩自己无罪,想不到公安部门却另有“招数”,不给邹伟饭吃不给他水喝,对其又吊又打。邹伟忍受不了皮肉之苦,终于“招供”了自己的“强奸罪行”。为迎合案情,邹伟在办案人员的一再提示下,不得不捏造了“吴木鸡”一人,并虚构了与刘姗姗遭遇相同的案情。因此便有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认定:邹伟曾因其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朱兰兰,被同行的刘姗姗见到,因刘姗姗要邹伟送朱兰兰到医院治疗,邹伟产生报复心理,于2000年12月29日凌晨纠集一个绰号为“吴木鸡”的人,两人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北流市北流镇新城村旧红砖厂路段守候,伺机报复刘姗姗。当邹伟和“吴木鸡”窥见刘姗姗骑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时,“吴木鸡”驾驶摩托车搭乘邹伟追上将刘姗姗撞倒,后邹伟强行扯脱刘姗姗的裤子并殴打她,后邹伟与“吴木鸡”轮流奸淫、殴摸刘姗姗。
大义律师出马昭雪六年沉冤
“你这案子我接了!”听完事情原委,又了解到邹伟的家境贫困,蒙律师决定免费代理,把这个冤案翻过来。
虽然邹伟的母亲言之凿凿,但维护法律的公正,自然不能听信片面之词。接了这桩案子后,蒙耀东开始了对本案的深入调查。先看法院的判决书、公安的讯问笔录、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从案卷中看出许多疑点。
看到案卷中的作案时间有问题,他特意与邹伟的母亲洪兴清亲自到所谓的强奸现场去,结果证实案中的时间有严重出入;为了证实2000年12月28日晚邹伟究竟干了什么,蒙耀东找到跟他一起上夜班的女工李德惠和李兰,然后叫她们到北流市公证处公证;为了了解真实的案情,蒙耀东自掏腰包亲自三下平南监狱找邹伟。看他神情悲观表情凝重,蒙耀东就主动开导他,让他好好生活,相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并带去有关法律书籍给他学习。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蒙耀东将重磅炸弹一样的申诉书递交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蒙耀东在申诉书中一口气指出了该案的十大疑点,指出了该案在审理中所认定的“证据链”的荒谬:
一方面,案件事实不清。案发时间与判决认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案发时间是2000年12月29日凌晨1点40分左 右,不是二审判决认定的2000年12月28日晚,两审审判时间出现了几个小时的差异,审判结果居然一样。
此外,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刘姗姗被强奸事实严重不清。刘姗姗称自己被轮奸,但却没有精斑、精裤等这些重要的物证及法医的鉴定,强奸罪怎能成立?
除此之外,案件还有多处疑点,如被强奸的时间和路上来回的时间有冲突,存在矛盾。有在路上的时间,便没有强奸的时间;有被强奸的时间,便没有了在路上的时间。据刘姗姗自述,她是28日凌晨1点40分(即29日凌晨)左右出门,准备到拉丝厂上29日凌晨2点的夜班,途中被轮奸。她的丈夫也可证明妻子从凌晨1点40分左右离开家,在未到2点钟又回到家,从离开到回来,大约是20分钟时间。而这短短的20分钟只能消耗在路上,根本没有时间完成两人轮奸,因为从刘住处到案发现场约需5至6分钟,如果是夜间骑车,较慢时则约需7至8分钟,一个来回刚好10多分钟。且刘在证词中还详细描述了被轮奸的过程及推倒、抚摸、侮辱等细节,而要完成如此“复杂”的强奸起码要一二十分钟,而这一二十分钟与路上的来回一二十分钟有冲突,不可能同时存在,如此“被强奸的时间”是不真实的。刘被强奸的事实,含糊不清,根本站不住脚。
再如,邹伟口供的作案时间与刘陈述的被害时间也不相同。邹伟在供词中说,自己是在下班(即凌晨2点以后),再与“吴木鸡”喝酒,然后又到瓦窑守候。如果这样,这段时间刘姗姗早就被“强奸”而且回到家中了。
另外,从有关法醫出示的证据看,刘被强奸是事实;但刘却是事隔两天才去验的伤,刘为何要事隔两天才去验伤,且一直拿不出精、血等鉴定,难道这不值得怀疑吗?
法院终于受理了申诉书,可几经拖延,直到2005年10月19日,终于盼来了法院的再审决定书。2006年12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再审了此案。在法庭上,蒙耀东据理力争,由于指出的疑点直击要害,案子很快就明朗了。
2007年3月2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判决书,撤销玉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和北流市人民法院(2002)北刑初字第93号判决,宣判邹伟无罪。30日,邹伟终于等到了出狱的那一刻,胡子拉碴的他与母亲抱头痛哭。这时,他已经无辜当了2104天的“强奸犯”。2007年8月16日,邹伟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已经领到17.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无辜在监狱里蹲了2104天,邹伟是不幸的;2104天后能终得昭雪,邹伟却又是幸运的。如何让无辜的人不再承受邹伟的不幸,如何让承受不幸的人感受邹伟的万幸?邹伟一案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