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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仲裁是重要的国际商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和诉讼、商事调解同等重要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之一。河南自贸区自2016年8月获批开始建立,时间较短,尚未为建立仲裁制度。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同国际接轨,借鉴各个自贸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河南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自贸区仲裁制度,并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加强同司法的衔接,为打造出公平有序的贸易平台,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河南自贸区 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基本科研费项目:《河南自贸区政策与法律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E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栗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0
2016年8月,国务院批复设立河南自由贸易区。河南自贸区成立两年来,在吸引外资、发展外贸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各种纠纷也不断增多。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灵活性强、高度意思自治、成本低、保密性、终局性等优势,比去法院进行诉讼更多地被商事活动当事人所选择。2014年4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制定了我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随后广东、辽宁等自贸区也制定了各自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河南自贸区也应该高度重视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仲裁的公信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各地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现在,全国有11个自贸区,已经出台仲裁规则的有5个,已经设立仲裁中心、仲裁院、仲裁庭或者仲裁咨询联络处的有8个。特别是上海和广州自贸区在建立仲裁制度方面先行先试,能够细分不同的专业领域提供个性化的争端解决服务。各地自贸区在建立和完善仲裁制度方面均有各自的特色和心得,河南自贸区可以学习借鉴。
(一)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上海长期以来是我国对外贸易、对外交流的前沿,上海自貿区在建立仲裁制度方面先行先试,秉持国际化、法治化的原则,建立了专业、开放的商事仲裁制度,走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前列。上海的仲裁机构比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早在2013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就在自贸区派驻了机构。2014年4月,我国第一个《自贸区仲裁规则》也是在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二中院还发布了适用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保证了仲裁与司法的衔接。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创造性地建立了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不局限在名册内选择。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仲裁证据的采信规则均有选择权。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中还创新出紧急仲裁庭制度,以及10万元以下小额争议程序,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救济。上海还率先开放境外仲裁机构进入,201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为第一个落户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上海代表处,成为第一个落户的国外仲裁机构。这些机构统上海本地的仲裁机构互相交流,广泛开展业务合作,有利于建立更加开放的仲裁机制。
(二)广东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2015年4月,广东自贸区经批复成立之后,同年9月即设立了广东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针对金融领域吸引具有法律和金融行业双重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士做仲裁员,为解决自贸区金融争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自古以来广东沿海地区就是重要的对外商贸口岸,航运发达,因此,自贸区还设立了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针对性服务于国际货物航海运输、国际航运结算、航运保险、仓储、融资租赁等争议的解决。广东自贸区仲裁机构充分利用临近港澳的特点,联合港澳商会、任用港澳仲裁人才,发挥港澳的优势,创建了有特色的仲裁机制。
(三)福建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福建自贸区也于2015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成立。除了设立自贸区法庭以外,还建立了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厦门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福建自贸区仲裁机构在传统的仲裁功能之外探索完善商事调解、专家评审和中立评估等多项新内容。较为完善的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一起,共同构成了福建自贸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二、河南自贸区建立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
河南作为传统内陆农业大省,在对外开放、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经验不多。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均不完善甚至是欠缺。因此,在河南自贸区建立仲裁制度尽管非常必要和紧迫,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缺乏制度基础
河南自古就是中部内陆省份,一贯被定位为农业大省,对外开放、国际贸易也受到区位的限制并不发达。上海、广东、福建等自贸区地处东部沿海地区,在历史上就一直是中国对外开放、对面商贸往来的重要口岸,在国际化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有经验,有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河南自贸区作为新时代内陆对外开放的试验区,近年来利用航空建立起空中丝绸之路,探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仲裁方面缺乏制度支撑,亟需建立起一套和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学习其他自贸区设立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借鉴其在仲裁制度上的创新,建立河南自贸区仲裁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照搬现成经验容易水土不服
河南自贸区在国际化、法治化方面不断提高,但是作为内陆省份的自贸区和沿海地区自贸区有较大差异。如果对其仲裁制度照搬照抄,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起仲裁制度,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水土不服,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河南自贸区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仲裁制度进行细化和本土化。特别是可以借鉴吸收小额争议程序、临时仲裁制度等简易程序,重视建立调解和仲裁结合化解纠纷机制。
(三)仲裁专业人才缺乏
作为内陆省份,涉外法律人才缺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仲裁传统,河南自贸区要建立仲裁制度,首先要解决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问题。可以发挥仲裁委的作用,加强各个有关专业机构的合作,聘请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专家任仲裁员。还可以引进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来河南自贸区设立联络处和代表机构,建立起仲裁专业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也就是说,河南自贸区在仲裁专业人才的任用方面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建立自己的仲裁机构,发掘本土仲裁人才;另一方面通过放开准入,允许和吸引国内外仲裁机构落地。
关键词 河南自贸区 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基本科研费项目:《河南自贸区政策与法律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E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栗阳,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0
2016年8月,国务院批复设立河南自由贸易区。河南自贸区成立两年来,在吸引外资、发展外贸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各种纠纷也不断增多。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灵活性强、高度意思自治、成本低、保密性、终局性等优势,比去法院进行诉讼更多地被商事活动当事人所选择。2014年4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制定了我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随后广东、辽宁等自贸区也制定了各自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河南自贸区也应该高度重视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仲裁的公信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各地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现在,全国有11个自贸区,已经出台仲裁规则的有5个,已经设立仲裁中心、仲裁院、仲裁庭或者仲裁咨询联络处的有8个。特别是上海和广州自贸区在建立仲裁制度方面先行先试,能够细分不同的专业领域提供个性化的争端解决服务。各地自贸区在建立和完善仲裁制度方面均有各自的特色和心得,河南自贸区可以学习借鉴。
(一)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上海长期以来是我国对外贸易、对外交流的前沿,上海自貿区在建立仲裁制度方面先行先试,秉持国际化、法治化的原则,建立了专业、开放的商事仲裁制度,走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前列。上海的仲裁机构比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早在2013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就在自贸区派驻了机构。2014年4月,我国第一个《自贸区仲裁规则》也是在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二中院还发布了适用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保证了仲裁与司法的衔接。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创造性地建立了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不局限在名册内选择。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仲裁证据的采信规则均有选择权。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中还创新出紧急仲裁庭制度,以及10万元以下小额争议程序,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救济。上海还率先开放境外仲裁机构进入,201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为第一个落户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上海代表处,成为第一个落户的国外仲裁机构。这些机构统上海本地的仲裁机构互相交流,广泛开展业务合作,有利于建立更加开放的仲裁机制。
(二)广东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2015年4月,广东自贸区经批复成立之后,同年9月即设立了广东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针对金融领域吸引具有法律和金融行业双重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士做仲裁员,为解决自贸区金融争端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自古以来广东沿海地区就是重要的对外商贸口岸,航运发达,因此,自贸区还设立了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针对性服务于国际货物航海运输、国际航运结算、航运保险、仓储、融资租赁等争议的解决。广东自贸区仲裁机构充分利用临近港澳的特点,联合港澳商会、任用港澳仲裁人才,发挥港澳的优势,创建了有特色的仲裁机制。
(三)福建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
福建自贸区也于2015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成立。除了设立自贸区法庭以外,还建立了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厦门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福建自贸区仲裁机构在传统的仲裁功能之外探索完善商事调解、专家评审和中立评估等多项新内容。较为完善的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一起,共同构成了福建自贸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二、河南自贸区建立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
河南作为传统内陆农业大省,在对外开放、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经验不多。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仲裁人员均不完善甚至是欠缺。因此,在河南自贸区建立仲裁制度尽管非常必要和紧迫,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缺乏制度基础
河南自古就是中部内陆省份,一贯被定位为农业大省,对外开放、国际贸易也受到区位的限制并不发达。上海、广东、福建等自贸区地处东部沿海地区,在历史上就一直是中国对外开放、对面商贸往来的重要口岸,在国际化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有经验,有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河南自贸区作为新时代内陆对外开放的试验区,近年来利用航空建立起空中丝绸之路,探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仲裁方面缺乏制度支撑,亟需建立起一套和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学习其他自贸区设立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借鉴其在仲裁制度上的创新,建立河南自贸区仲裁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照搬现成经验容易水土不服
河南自贸区在国际化、法治化方面不断提高,但是作为内陆省份的自贸区和沿海地区自贸区有较大差异。如果对其仲裁制度照搬照抄,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起仲裁制度,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水土不服,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河南自贸区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仲裁制度进行细化和本土化。特别是可以借鉴吸收小额争议程序、临时仲裁制度等简易程序,重视建立调解和仲裁结合化解纠纷机制。
(三)仲裁专业人才缺乏
作为内陆省份,涉外法律人才缺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由于缺乏仲裁传统,河南自贸区要建立仲裁制度,首先要解决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问题。可以发挥仲裁委的作用,加强各个有关专业机构的合作,聘请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专家任仲裁员。还可以引进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来河南自贸区设立联络处和代表机构,建立起仲裁专业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也就是说,河南自贸区在仲裁专业人才的任用方面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建立自己的仲裁机构,发掘本土仲裁人才;另一方面通过放开准入,允许和吸引国内外仲裁机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