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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儿童虐待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残疾儿童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尤其受其威胁。尽管以正常儿童为对象的儿童虐待研究进行地如火如荼,但一个颇令人遗憾的事实是,鲜有研究者涉足残疾儿童的儿童虐待研究,在国内更是如此,这一领域似乎成为研究“禁区”。本文以国外相关研究为基础,从儿童虐待的定义、发病率出发,对产生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儿童虐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通过对国外相关研究进展的介绍,引起国内对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视,并为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残疾儿童;儿童虐待;易感性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儿童虐待,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也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事情。尽管如此,随着世界各国对儿童福利及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儿童虐待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检索美国心理学会的数据库可以发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相关的论文,由60年代的不足百篇,急剧上升至如今的20000余篇,更有专门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杂志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广义的儿童虐待(Child Abuse),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根据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及主观意志,又可将儿童伤害大致分为躯体虐待(Physical Abuse)、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和忽视(ChildNeglect)四类。
一、儿童虐待的发病率
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踏入21世纪,但对儿童的虐待与忽视并未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减少。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虐待儿童事件近年来呈直线上升趋势,由1999年的11000多起,迅速增长至2005年的34000多起。而根据美国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保护中心每年收到300万起儿童受虐报告,其中三分之一被确认。在这些被确认的案例中,儿童忽视的比例最高,占55%,其次是躯体虐待,为23%,性虐待占10%,情感虐待占4%,其余为未分类。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虐待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而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如在躯体虐待与性虐待中往往包含一定的情感虐待。尽管世界各国在儿童虐待的发病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儿童虐待普遍存在于各国社会,成为影响儿童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人们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常常集中在对其基本需求的满足,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残疾儿童也存在着遭受虐待与忽视的可能。实际上,由于残疾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对象。国外学者曾对儿童虐待在残疾儿童中的发生率进行过统计,并与正常儿童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与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更容易成为虐待与忽视的受害者。Spencer等人2005年所发表的研究数据表明,英国残疾儿童罹患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7倍。2000年,Sullivan与Knutson对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公立学校及教会学校就读的儿童进行调查,总共涉及超过50000名儿童。研究者发现,相较于正常儿童9%的受虐待率,残疾儿童远高于这一数字,达到31%,是前者的3.4倍。其中,残疾儿童遭受忽视及躯体虐待的可能性均为正常儿童的3.8倍,遭受性虐待的可能性略低,但也达到3.1倍。另外,儿童被施加虐待的可能性因其障碍类型而有所不同。患有躯体残疾的儿童经历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3倍,而对于患有发展性障碍(言语及语言障碍)和智力缺陷的儿童来说,这个数字为3至4倍,行为障碍的儿童更是高达7倍。
二、残疾儿童的易感因素
现有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虐待与忽视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残疾儿童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更是这一威胁的易感人群。尽管残疾儿童由于所患障碍类别、程度不同,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依然存在着一些共有的因素,使他们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群体。
(一)社会原因
儿童虐待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态度。自古以来,人们便倾向于采用一种悲观的眼光看待特殊儿童,将其视作社会的负担,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甚至消灭残疾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远的如古希腊斯巴达人对初生婴儿的筛选,近的如纳粹的安乐死计划,美国的优生运动等),人们总是采用强制或暴力的手段来对待群体中的特殊个体。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残疾儿童的虐待与忽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在现今社会下,人权意识的增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使得人们的道德素质得到了空前提高,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善,不再像以前般一味地否定。但是,这种改变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对于社会上大部分人而言,提起残疾儿童,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排斥,而非宽容、接纳。他们将残疾的个体视为“不完整的人”,认为他们与正常人相比,并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他们面对残疾儿童时,他们通常的做法是保持距离,甚至孤立。另外,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残疾儿童对痛觉的反应是迟钝的无法像正常儿童那样体验“痛苦”的感受,因此,即使有虐待与忽视现象的存在,也往往全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正是因为这些偏见的存在,使残疾儿童成为各类儿童虐待事件的受害者,一旦其抚养者遭遇情绪或经济压力,便会将残疾儿童作为释放压力的对象。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但同时也是儿童伤害的主要发生场所,有资料表明,绝大多数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环境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残疾儿童的降生,对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应激事件,文化水平较高、情绪成熟的家长往往能理性乐观地对待这一事实,将自己的爱倾注给孩子,而文化水平低、情绪不稳定的家长则常常抱怨老天的不公,将残疾儿童看作家庭的负担,对子女报以冷漠的态度,从而影响了家庭机能的正常发挥,为儿童虐待埋下了潜在的威胁。另外,家庭压力,尤其是育儿压力的存在也是产生儿童虐待的重要原因。父母照料儿童能力不足,处理与子女关系的方式不恰当,都会造成父母的不安情绪,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急性生活事件的发生,夫妻关系不和谐,单亲家庭,则会进一步加剧父母面临的压力,一旦压力超过父母承受能力的临界值,便有可能以虐待或忽视的方式体现出来。除此以外,父母童年经历也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学者因此提出“循环虐待”理论,认为有童年期虐待经历的父母,其成年后对子女施加虐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三)个人原因
尽管尚未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生理上的缺陷与儿童虐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有关学者对正常儿童的研究显示,受虐待的儿童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体或心理特征,而残疾儿童本身的 特点,无疑加重了其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对照料者的依赖。残疾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的易感因素之一,便是其由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缺失所导致的对照料者的依赖。而且,与其他几个因素相比较,残疾儿童对照料者的依赖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贯穿其终生,因此在其一生中一直都潜伏着遭受伤害的危险。残疾对儿童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他们不能像正常儿童那样掌控自己的生活,必须在在父母或其他照料者的帮助下才能完成简单的日常生活,再加上与社会的疏离,使他们对抚育者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这种对他人的依赖(不论是生活上的或是情感上的)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增加了其遭受伤害的概率。尤其是肢体残疾、智力高度落后以及自闭症儿童,其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如厕、洗浴、穿衣等日常行为,都需要在别人的照料才能完成。照料者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接近残疾儿童,在此期间即使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也被视作合理的照料程序,长此以往,极易演变成性虐待,危害儿童健康。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固定的照料者不仅意味着儿童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意味着一旦发生虐待事件,其被揭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增加了儿童遭受虐待的危险系数。若要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手段便是拓宽其社交范围(如医生、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增加照料者的人数,将每个照料者的行动都致于他人的监督之下,增加其犯罪的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即便无法完全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使儿童在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言语表达能力较差。沟通困难也是导致残疾儿童虐待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因生理缺陷引起的功能障碍是导致残疾儿童沟通障碍的首要原因,如身患言语障碍的儿童会由于语言功能的受损而无法报告虐待的存在;聋童往往会因听觉功能的损伤而无法正确理解他人的询问;智力落后儿童则在理解他人意思与口头表达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sullivan等的研究认为,伴随各种障碍所产生的交流困难经常会妨碍残疾儿童对虐待事件的叙述。尽管有学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尝试采用符号化的语言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有一点始终无法克服,即这些符号化的语言系统缺乏精确的与性、身体或虐待有关的“单词”,因而无法帮助残疾儿童确切地表达其想法。情绪体验是产生沟通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遭受伤害的残疾儿童,往往会带有恐惧情绪,担心一旦报告,便会受到施虐者的报复;另外一种较普遍的情绪体验是羞愧感,即羞于向他人启齿受到伤害的经历。由于儿童虐待的施虐者以照料者居多,出于对照料者的依赖及需要,儿童常常会陷入矛盾而不知所措。如果选择沉默,则意味着还将受到伤害;而一旦说明事实,便有可能失去照料者,正是这种情感上的联系,使得残疾儿童在犹豫中一次次错过了自我保护的机会。除了以上两点,教育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教育者在进行文化知识的传授时,也应注意对儿童虐待知识的普及,尤其是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文所述,儿童的虐待问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热门话题,近40年来涉及儿童虐待研究的论文多达两万多篇,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却是,其中明确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研究尚不足千篇,这显然与残疾儿童在整个社会的比重是不相称的。而在已发表的文章中,也存在或多或少不足,如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义问题
但凡各种学术研究,概念的清晰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对残疾儿童的儿童虐待进行研究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义的确定。首先是对“残疾”的定义,尽管世界各国法律对残疾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碰到的困难便是内容太过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者常常会根据专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定义,如医学工作者往往会采用医学上的标准,教育工作者则可能会将残疾儿童与一切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同起来,而一般的社区工作者则因专业知识的缺乏大多根据个人的理解来进行判断。标准的模糊不仅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也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常成为批评者质疑的焦点。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儿童虐待”,尽管目前对儿童伤害的类型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但除了性虐待和严重的躯体虐待外,对于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其它类型尚缺乏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儿童忽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生活习俗上的差异,迄今未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二)抽样及信息搜集问题
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研究的一大争论,在于残疾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残疾导致了虐待,还是虐待造成了残疾。尽管多数研究均表明,残疾儿童受虐待的概率远高于正常儿童,但也有文献指出两者之间并无显著性差异,残疾与虐待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即便在持前一种观点的研究中,对于流行率的分析也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结果的差异来源于被试群体的选择以及信息搜集过程中的偏差。在不同的被试群体中,残疾儿童所占的比例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影响了结果的推论。基本信息的缺失也是导致结果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如在对儿童伤害事件进行登记时并不要求记录儿童的残疾状况等基本情况,从而遗失了大量宝贵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记录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所致。因此,信息搜集程序的完善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显得必不可少。
(三)研究的片面性
所谓的片面性,指在研究过程中,仅仅考虑儿童虐待的一个或两个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儿童忽视现象,尽管在各种流行病研究中,忽略始终排在儿童伤害的首位,但遗憾的是鲜有文章专门讨论残疾儿童的忽视现象。另外,已有资料大多仅限于儿童虐待的流行病学研究,关注各类虐待与忽视的发病率,且忽略了各种虐待形式的共同作用,尤其对儿童的长远影响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四、残疾儿童虐待的预防
当前,儿童虐待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关注。不少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如制定法律、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来唤醒公众的意识,预防儿童虐待。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情况以及国外的经验,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维护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的利益,使其免受儿童虐待的伤害。
(一)完善立法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综观世界各国,纷纷把立法作为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举措。例如,美国于1996年出台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置法案》,并在1997年颁布了《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防止儿童虐待法》后,经过4年的使用,于2004年4月对法案部分条款进行修。相比国外,我国在法律制度上依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尚未有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颁布实施,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法》中有个别条款提及,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残疾儿童保护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
发挥机构的作用是儿童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上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成立了专门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的机构与组织,其成员来自各学科领域,包括儿科医生、司法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尽管我国在这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可喜的是,国内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一点。2006年3月,我国第一个由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专业机构——“陕西省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在西安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建立机构的同时,还应规范相关程序,对儿童虐待实践详细登记并及时上报,从而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三)加强执法
好的法规要发挥作用,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好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先锋力量,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任务主要表现为:与社区等部门紧密协作,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社会宣传与教育
要减少儿童虐待行为,最好的办法是从思想上进行预防。新闻媒体由于其资源以及宣传网络上的优势,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宣传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儿童虐待的认识,也可提高政策制订者的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儿童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的宣传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社区可以利用自身贴近群众生活的特点,通过黑板报、社区讲座等形式,普及儿童虐待知识,教导家长正确的养育儿女的方法。另外,学校也可设立相关课程,帮助儿童识别虐待行为,并教授应对方法。
五、结语
儿童虐待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是社会、家庭、个人等多重因素互相交织所导致。国外的研究表明,残疾儿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更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对象。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对儿童虐待的研究对象也仅局限于正常儿童。因此,唤起公众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的重视显得刻不容缓。可喜的是,随着2007年特奥会及2008年残奥会的顺利召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身边的特殊群体,相信在这种氛围下,必能为残疾儿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残疾儿童;儿童虐待;易感性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儿童虐待,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也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事情。尽管如此,随着世界各国对儿童福利及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儿童虐待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检索美国心理学会的数据库可以发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相关的论文,由60年代的不足百篇,急剧上升至如今的20000余篇,更有专门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杂志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广义的儿童虐待(Child Abuse),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根据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及主观意志,又可将儿童伤害大致分为躯体虐待(Physical Abuse)、情感虐待(Emotion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和忽视(ChildNeglect)四类。
一、儿童虐待的发病率
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踏入21世纪,但对儿童的虐待与忽视并未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减少。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虐待儿童事件近年来呈直线上升趋势,由1999年的11000多起,迅速增长至2005年的34000多起。而根据美国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保护中心每年收到300万起儿童受虐报告,其中三分之一被确认。在这些被确认的案例中,儿童忽视的比例最高,占55%,其次是躯体虐待,为23%,性虐待占10%,情感虐待占4%,其余为未分类。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虐待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而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如在躯体虐待与性虐待中往往包含一定的情感虐待。尽管世界各国在儿童虐待的发病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儿童虐待普遍存在于各国社会,成为影响儿童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人们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常常集中在对其基本需求的满足,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残疾儿童也存在着遭受虐待与忽视的可能。实际上,由于残疾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对象。国外学者曾对儿童虐待在残疾儿童中的发生率进行过统计,并与正常儿童进行对比,结果显示,与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更容易成为虐待与忽视的受害者。Spencer等人2005年所发表的研究数据表明,英国残疾儿童罹患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7倍。2000年,Sullivan与Knutson对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公立学校及教会学校就读的儿童进行调查,总共涉及超过50000名儿童。研究者发现,相较于正常儿童9%的受虐待率,残疾儿童远高于这一数字,达到31%,是前者的3.4倍。其中,残疾儿童遭受忽视及躯体虐待的可能性均为正常儿童的3.8倍,遭受性虐待的可能性略低,但也达到3.1倍。另外,儿童被施加虐待的可能性因其障碍类型而有所不同。患有躯体残疾的儿童经历儿童虐待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3倍,而对于患有发展性障碍(言语及语言障碍)和智力缺陷的儿童来说,这个数字为3至4倍,行为障碍的儿童更是高达7倍。
二、残疾儿童的易感因素
现有的研究数据显示,儿童虐待与忽视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残疾儿童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更是这一威胁的易感人群。尽管残疾儿童由于所患障碍类别、程度不同,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依然存在着一些共有的因素,使他们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群体。
(一)社会原因
儿童虐待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态度。自古以来,人们便倾向于采用一种悲观的眼光看待特殊儿童,将其视作社会的负担,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甚至消灭残疾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远的如古希腊斯巴达人对初生婴儿的筛选,近的如纳粹的安乐死计划,美国的优生运动等),人们总是采用强制或暴力的手段来对待群体中的特殊个体。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残疾儿童的虐待与忽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尽管在现今社会下,人权意识的增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使得人们的道德素质得到了空前提高,对残疾人的态度也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善,不再像以前般一味地否定。但是,这种改变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对于社会上大部分人而言,提起残疾儿童,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排斥,而非宽容、接纳。他们将残疾的个体视为“不完整的人”,认为他们与正常人相比,并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当他们面对残疾儿童时,他们通常的做法是保持距离,甚至孤立。另外,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残疾儿童对痛觉的反应是迟钝的无法像正常儿童那样体验“痛苦”的感受,因此,即使有虐待与忽视现象的存在,也往往全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正是因为这些偏见的存在,使残疾儿童成为各类儿童虐待事件的受害者,一旦其抚养者遭遇情绪或经济压力,便会将残疾儿童作为释放压力的对象。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但同时也是儿童伤害的主要发生场所,有资料表明,绝大多数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环境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残疾儿童的降生,对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应激事件,文化水平较高、情绪成熟的家长往往能理性乐观地对待这一事实,将自己的爱倾注给孩子,而文化水平低、情绪不稳定的家长则常常抱怨老天的不公,将残疾儿童看作家庭的负担,对子女报以冷漠的态度,从而影响了家庭机能的正常发挥,为儿童虐待埋下了潜在的威胁。另外,家庭压力,尤其是育儿压力的存在也是产生儿童虐待的重要原因。父母照料儿童能力不足,处理与子女关系的方式不恰当,都会造成父母的不安情绪,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急性生活事件的发生,夫妻关系不和谐,单亲家庭,则会进一步加剧父母面临的压力,一旦压力超过父母承受能力的临界值,便有可能以虐待或忽视的方式体现出来。除此以外,父母童年经历也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有学者因此提出“循环虐待”理论,认为有童年期虐待经历的父母,其成年后对子女施加虐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三)个人原因
尽管尚未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生理上的缺陷与儿童虐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有关学者对正常儿童的研究显示,受虐待的儿童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体或心理特征,而残疾儿童本身的 特点,无疑加重了其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对照料者的依赖。残疾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的易感因素之一,便是其由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缺失所导致的对照料者的依赖。而且,与其他几个因素相比较,残疾儿童对照料者的依赖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贯穿其终生,因此在其一生中一直都潜伏着遭受伤害的危险。残疾对儿童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他们不能像正常儿童那样掌控自己的生活,必须在在父母或其他照料者的帮助下才能完成简单的日常生活,再加上与社会的疏离,使他们对抚育者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这种对他人的依赖(不论是生活上的或是情感上的)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增加了其遭受伤害的概率。尤其是肢体残疾、智力高度落后以及自闭症儿童,其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如厕、洗浴、穿衣等日常行为,都需要在别人的照料才能完成。照料者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接近残疾儿童,在此期间即使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也被视作合理的照料程序,长此以往,极易演变成性虐待,危害儿童健康。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固定的照料者不仅意味着儿童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意味着一旦发生虐待事件,其被揭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增加了儿童遭受虐待的危险系数。若要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手段便是拓宽其社交范围(如医生、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增加照料者的人数,将每个照料者的行动都致于他人的监督之下,增加其犯罪的风险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即便无法完全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使儿童在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言语表达能力较差。沟通困难也是导致残疾儿童虐待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因生理缺陷引起的功能障碍是导致残疾儿童沟通障碍的首要原因,如身患言语障碍的儿童会由于语言功能的受损而无法报告虐待的存在;聋童往往会因听觉功能的损伤而无法正确理解他人的询问;智力落后儿童则在理解他人意思与口头表达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sullivan等的研究认为,伴随各种障碍所产生的交流困难经常会妨碍残疾儿童对虐待事件的叙述。尽管有学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尝试采用符号化的语言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有一点始终无法克服,即这些符号化的语言系统缺乏精确的与性、身体或虐待有关的“单词”,因而无法帮助残疾儿童确切地表达其想法。情绪体验是产生沟通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遭受伤害的残疾儿童,往往会带有恐惧情绪,担心一旦报告,便会受到施虐者的报复;另外一种较普遍的情绪体验是羞愧感,即羞于向他人启齿受到伤害的经历。由于儿童虐待的施虐者以照料者居多,出于对照料者的依赖及需要,儿童常常会陷入矛盾而不知所措。如果选择沉默,则意味着还将受到伤害;而一旦说明事实,便有可能失去照料者,正是这种情感上的联系,使得残疾儿童在犹豫中一次次错过了自我保护的机会。除了以上两点,教育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教育者在进行文化知识的传授时,也应注意对儿童虐待知识的普及,尤其是性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文所述,儿童的虐待问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热门话题,近40年来涉及儿童虐待研究的论文多达两万多篇,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却是,其中明确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研究尚不足千篇,这显然与残疾儿童在整个社会的比重是不相称的。而在已发表的文章中,也存在或多或少不足,如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义问题
但凡各种学术研究,概念的清晰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对残疾儿童的儿童虐待进行研究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义的确定。首先是对“残疾”的定义,尽管世界各国法律对残疾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碰到的困难便是内容太过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者常常会根据专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定义,如医学工作者往往会采用医学上的标准,教育工作者则可能会将残疾儿童与一切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同起来,而一般的社区工作者则因专业知识的缺乏大多根据个人的理解来进行判断。标准的模糊不仅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也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常成为批评者质疑的焦点。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儿童虐待”,尽管目前对儿童伤害的类型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但除了性虐待和严重的躯体虐待外,对于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其它类型尚缺乏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儿童忽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生活习俗上的差异,迄今未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二)抽样及信息搜集问题
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研究的一大争论,在于残疾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残疾导致了虐待,还是虐待造成了残疾。尽管多数研究均表明,残疾儿童受虐待的概率远高于正常儿童,但也有文献指出两者之间并无显著性差异,残疾与虐待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即便在持前一种观点的研究中,对于流行率的分析也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结果的差异来源于被试群体的选择以及信息搜集过程中的偏差。在不同的被试群体中,残疾儿童所占的比例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影响了结果的推论。基本信息的缺失也是导致结果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如在对儿童伤害事件进行登记时并不要求记录儿童的残疾状况等基本情况,从而遗失了大量宝贵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记录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所致。因此,信息搜集程序的完善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显得必不可少。
(三)研究的片面性
所谓的片面性,指在研究过程中,仅仅考虑儿童虐待的一个或两个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儿童忽视现象,尽管在各种流行病研究中,忽略始终排在儿童伤害的首位,但遗憾的是鲜有文章专门讨论残疾儿童的忽视现象。另外,已有资料大多仅限于儿童虐待的流行病学研究,关注各类虐待与忽视的发病率,且忽略了各种虐待形式的共同作用,尤其对儿童的长远影响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四、残疾儿童虐待的预防
当前,儿童虐待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关注。不少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如制定法律、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来唤醒公众的意识,预防儿童虐待。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情况以及国外的经验,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维护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的利益,使其免受儿童虐待的伤害。
(一)完善立法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综观世界各国,纷纷把立法作为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举措。例如,美国于1996年出台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置法案》,并在1997年颁布了《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防止儿童虐待法》后,经过4年的使用,于2004年4月对法案部分条款进行修。相比国外,我国在法律制度上依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尚未有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颁布实施,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法》中有个别条款提及,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残疾儿童保护的当务之急。
(二)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
发挥机构的作用是儿童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上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成立了专门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的机构与组织,其成员来自各学科领域,包括儿科医生、司法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尽管我国在这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但可喜的是,国内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一点。2006年3月,我国第一个由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专业机构——“陕西省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在西安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建立机构的同时,还应规范相关程序,对儿童虐待实践详细登记并及时上报,从而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三)加强执法
好的法规要发挥作用,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好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先锋力量,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任务主要表现为:与社区等部门紧密协作,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社会宣传与教育
要减少儿童虐待行为,最好的办法是从思想上进行预防。新闻媒体由于其资源以及宣传网络上的优势,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宣传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儿童虐待的认识,也可提高政策制订者的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儿童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的宣传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社区可以利用自身贴近群众生活的特点,通过黑板报、社区讲座等形式,普及儿童虐待知识,教导家长正确的养育儿女的方法。另外,学校也可设立相关课程,帮助儿童识别虐待行为,并教授应对方法。
五、结语
儿童虐待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是社会、家庭、个人等多重因素互相交织所导致。国外的研究表明,残疾儿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更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对象。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对儿童虐待的研究对象也仅局限于正常儿童。因此,唤起公众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的重视显得刻不容缓。可喜的是,随着2007年特奥会及2008年残奥会的顺利召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身边的特殊群体,相信在这种氛围下,必能为残疾儿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