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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入汛以来,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大洪水,许多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纷纷慷慨解囊,运用多种方式支援灾区,掀起了救灾捐赠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和对灾区人民的一片深情。救灾捐赠后,有不少读者来电来函询问有关捐赠的财务、税务处理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字[1998]555号文件,重申了企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文件称: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