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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发端于民法,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已比较完善。行政侵权实为侵权法的特殊形态,与民事侵权责任有法理上的相通之处,存在借鉴可能性。过错责任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无故意或过失为标准进行归责,在事实行为和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领域可为相对人提供救济;危险责任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判断上从加害人出发,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对危险尽到及时合理的清除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在上述归责原则均不能适用时,公平责任可以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