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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证据的分类中,有一类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具体的说就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们应注意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培育、发展和形成过程中,贿赂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犯罪的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收受的财物多以"一对一"形式出现,致使贿赂案件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心收集证据,固定直接证据,完善间接证据,本文试就有关"一对一"贿赂案件间接证据的完善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一”贿赂案件之所以难办,主要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这就增加了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甚至导致一些贿赂案件中途失败。因此,在直接证据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就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贿赂犯罪事实存在的目的。
一、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
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行贿人所使用的赃款赃物也不会"来无影、去无踪",他所使用的赃款可能是从银行取款,这样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帐户来印证其供述;也可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这样可以通过其亲戚、朋友进行落实。另外,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帐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事实上,部分行贿人还有记流水帐或记事本的习惯,依法获取其流水帐或记事本,不仅能形成证明力强的书证,还能挖出其他贿赂案,扩大侦查战果。如我院查办的某医疗器械经销商给朱田医院原院长杨某行贿一案,办案人员发现其笔记本上记有他给另一卫生院院长梁某行贿的事实,从而突破了梁某涉嫌受贿这一大案。
二、注意收集再生证据
贿赂案件有个特点,行、受贿双方一有风吹草动就急于串供封口、转移赃物,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弥补原生证据。再生证据虽然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例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2)证明原生证据。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3)运用再生证据,可以迫使受贿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某些十分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知道其串供、毁证、制作伪证的行为被掌握,其抗拒心理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甚至瓦解。因此,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我们要特别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再生证据主要产生于以下环节: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等。侦查人员一旦发现上述环节,就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再生证据。如我院查办的县卫生局原局长董某涉嫌受贿一案中,董某辩称建筑商李某送的20000元钱他已退回,我们经过调查董某的银行存款后,发现在他将李某的20000元退回后不久,他的存折上又一次存了20000元钱,我们在获取这些再生证据之后,果断立案,对董某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使这一受贿要案顺利告破。
三、通过查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而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谋取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在交付财物时往往不明确提出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只是心领神会,甚至是借受贿人生日庆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和逢年过节之机,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给区分罪与非罪带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下功夫查明送礼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查明收礼人是否知其要求、是否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谋取利益的过程和结果更有说服力。如我院查办的某医院原院长朱某受贿案中,朱某将其收受的赵某借朱某之子结婚之机所送的巨额钱款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他在赵某的孩子上学时也有去的礼款。但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察微析疑,抽丝剥茧,从而使赵某为安排自己的弟弟到该院上班而向朱某行贿的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一对一”贿赂案件之所以难办,主要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这就增加了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甚至导致一些贿赂案件中途失败。因此,在直接证据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就要想方设法收集间接证据,使其形成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贿赂犯罪事实存在的目的。
一、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
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行贿人所使用的赃款赃物也不会"来无影、去无踪",他所使用的赃款可能是从银行取款,这样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帐户来印证其供述;也可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这样可以通过其亲戚、朋友进行落实。另外,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帐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事实上,部分行贿人还有记流水帐或记事本的习惯,依法获取其流水帐或记事本,不仅能形成证明力强的书证,还能挖出其他贿赂案,扩大侦查战果。如我院查办的某医疗器械经销商给朱田医院原院长杨某行贿一案,办案人员发现其笔记本上记有他给另一卫生院院长梁某行贿的事实,从而突破了梁某涉嫌受贿这一大案。
二、注意收集再生证据
贿赂案件有个特点,行、受贿双方一有风吹草动就急于串供封口、转移赃物,甚至退回赃款,从而产生再生证据。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弥补原生证据。再生证据虽然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效力上往往优于原生证据。例如,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再生证据,能使原本比较单薄、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充实、完整、紧密的证据锁链;(2)证明原生证据。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3)运用再生证据,可以迫使受贿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某些十分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知道其串供、毁证、制作伪证的行为被掌握,其抗拒心理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甚至瓦解。因此,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我们要特别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再生证据主要产生于以下环节: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等。侦查人员一旦发现上述环节,就应及时收集相关的再生证据。如我院查办的县卫生局原局长董某涉嫌受贿一案中,董某辩称建筑商李某送的20000元钱他已退回,我们经过调查董某的银行存款后,发现在他将李某的20000元退回后不久,他的存折上又一次存了20000元钱,我们在获取这些再生证据之后,果断立案,对董某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使这一受贿要案顺利告破。
三、通过查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而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谋取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在交付财物时往往不明确提出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只是心领神会,甚至是借受贿人生日庆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和逢年过节之机,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给区分罪与非罪带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下功夫查明送礼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查明收礼人是否知其要求、是否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谋取利益的过程和结果更有说服力。如我院查办的某医院原院长朱某受贿案中,朱某将其收受的赵某借朱某之子结婚之机所送的巨额钱款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他在赵某的孩子上学时也有去的礼款。但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察微析疑,抽丝剥茧,从而使赵某为安排自己的弟弟到该院上班而向朱某行贿的事实真相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