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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国家对司法的投入,即司法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维护社会公平,是我们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资源;社会公平;救济成本;理解与沟通
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是火力发电需要消耗大量的煤炭一样,司法活动的开展也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尤其重要的是国家财政的支持。但是,以国民税收作为主要来源的国家财政,本身就会受到税率不得过高的限制。同时国家还需要利用财政款项推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建设。因此,国家对司法活动的有限投入就成为了必然情况。
一、司法资源的利用目的
即使国民对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现实有着充分认识,但是一个又一个需要司法活动、只能依靠司法活动予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却是层出不穷。司法资源的有限供给与不断出现的社会国民对司法救济的迫切期待,这样的一对矛盾,推动了我们对于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司法资源,并且使最大多数的国民从司法活动中享受到法律的公平的问题的思考。司法活动的存在理由是国民、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的依赖。可以说,“司法”本身就代表着“公平”。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平。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充分说明了司法资源应当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可以说,司法活动越活跃、涉及的地域、领域越多越广,那么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健康。国民就越有机会享受到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所带来的更加安全与优质的生活。
二、司法资源的配置方法
国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应当大致相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来说,其诉讼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给法院的诉讼费、车旅费等等。一般来说,同一案件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基本相同。但是,如果司法资源配置不均等,如法院设立在城市的商业区,那么家在农村的当事人则显然要付出比城市居民更多地车旅费等费用;如仅仅从地理位置考虑给法院选址,而将其设立于城乡交接处,则势必使多半发生于城市的、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类案件难以获得更快速的处理。另外,显而易见的是,城乡结合部的交通便利程度是远远不能与四通八达的城市内部交通相比的。因此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的损失。所以,国家在配置司法资源时,不能单单从某一个因素考虑,必须结合城市自身特点(人口分布情况、经济中心位置、纠纷易发地区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得出更加合理的方案。
三、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程序适用与实体法的使用,是司法活动的两大组成部分。如果要想尽可能的压缩“个案”的成本,提高法院的业务处理能力,就必须考虑简化案件在法院内进行处理的程序,提高法官对实体法的驾驭能力。一个案件被提交法院解决,法院必须迅速判断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处理难度等问题,及时对其进行分类。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单独分类。如果把那些显然可以简单处理的案件,也投入与处理重大案件相同的司法资源,那么势必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对于其中可以通过调解予以化解纠纷的,优先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简单快速处理问题的优势;不能通过调解进行解决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尽量从速处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加速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从整体上提高法院系统的工作效率。
四、法官的选择与安排
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人员是法官。法官的数量决定了受理案件的总的能力,法官的业务能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受理案件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因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这一课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配置。如何将优秀的法官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配置。法官也像普通人一样,向往经济发达地区的更加舒适的生活,越是优秀的法官越是希望留在更繁荣的地区。单单从每年公务员招考人数就可以看出,报考“北上广”地区人数高于其他地区,报考东部地区的人数高于西部地区。如果不同地区的法官配置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别,那么不同地区的当事人所接受的司法服务,就不可能一致。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欠发达地区(包括农村地区)的法院也能拥有更加优质的法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势必使欠发达地区的公民也能享受到与发达地区大致相同的司法资源,从我国全局上,维护社会公平。
五、配置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的思想基础
配置有限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个议题是,推进国民对国家司法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司法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纠纷,服务为民。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职权时必须牢记这一点。当下中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事实,法院开展司法工作,进行司法救济,受其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限制,不可能对当事人遇到的每一起纠纷就能给予及时而高效的解决。但是,司法工作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身被赋予的职责,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置之不理。而作为公民,也应该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适当的理解。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安心等待,不能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迅速的兑现,就转而以暴力、威胁、聚众拉横幅等手段干涉国家司法。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司法工作的宣传、司法机关也应该多多走进社区、走近公民,加强司法人员与普通公民的相互信任,共同推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六、结语
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绝非仅靠司法机关就能完成的。这必须依靠国家的投入、法院的内部改进、公民的建言献策与理解合作。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推进法治社会的稳步建设。
参考文献:
[1]尹铮.当务之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访谈[N].检察日报,2005-09-07(005).
[2]范愉.解决司法资源失衡问题之我见[J].中国审判,2010(12).
[3]窦玉梅.通过完善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论坛综述[N].人民法院报,2005-09-09(006).
[4]胡志斌.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村地区司法资源配置研究——以法官资源为主要对象[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05).
作者简介:
沈鹏鹏(1993.02~),男,江苏盐城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配置有限公司资源与维护社会公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03)研究成果。
关键词:司法资源;社会公平;救济成本;理解与沟通
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是火力发电需要消耗大量的煤炭一样,司法活动的开展也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尤其重要的是国家财政的支持。但是,以国民税收作为主要来源的国家财政,本身就会受到税率不得过高的限制。同时国家还需要利用财政款项推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建设。因此,国家对司法活动的有限投入就成为了必然情况。
一、司法资源的利用目的
即使国民对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现实有着充分认识,但是一个又一个需要司法活动、只能依靠司法活动予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却是层出不穷。司法资源的有限供给与不断出现的社会国民对司法救济的迫切期待,这样的一对矛盾,推动了我们对于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司法资源,并且使最大多数的国民从司法活动中享受到法律的公平的问题的思考。司法活动的存在理由是国民、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法律的依赖。可以说,“司法”本身就代表着“公平”。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平。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这一理念充分说明了司法资源应当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可以说,司法活动越活跃、涉及的地域、领域越多越广,那么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更加健康。国民就越有机会享受到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所带来的更加安全与优质的生活。
二、司法资源的配置方法
国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应当大致相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来说,其诉讼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给法院的诉讼费、车旅费等等。一般来说,同一案件当事人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基本相同。但是,如果司法资源配置不均等,如法院设立在城市的商业区,那么家在农村的当事人则显然要付出比城市居民更多地车旅费等费用;如仅仅从地理位置考虑给法院选址,而将其设立于城乡交接处,则势必使多半发生于城市的、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类案件难以获得更快速的处理。另外,显而易见的是,城乡结合部的交通便利程度是远远不能与四通八达的城市内部交通相比的。因此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的损失。所以,国家在配置司法资源时,不能单单从某一个因素考虑,必须结合城市自身特点(人口分布情况、经济中心位置、纠纷易发地区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得出更加合理的方案。
三、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程序适用与实体法的使用,是司法活动的两大组成部分。如果要想尽可能的压缩“个案”的成本,提高法院的业务处理能力,就必须考虑简化案件在法院内进行处理的程序,提高法官对实体法的驾驭能力。一个案件被提交法院解决,法院必须迅速判断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处理难度等问题,及时对其进行分类。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单独分类。如果把那些显然可以简单处理的案件,也投入与处理重大案件相同的司法资源,那么势必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对于其中可以通过调解予以化解纠纷的,优先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简单快速处理问题的优势;不能通过调解进行解决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尽量从速处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加速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从整体上提高法院系统的工作效率。
四、法官的选择与安排
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人员是法官。法官的数量决定了受理案件的总的能力,法官的业务能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受理案件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因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这一课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官的配置。如何将优秀的法官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配置。法官也像普通人一样,向往经济发达地区的更加舒适的生活,越是优秀的法官越是希望留在更繁荣的地区。单单从每年公务员招考人数就可以看出,报考“北上广”地区人数高于其他地区,报考东部地区的人数高于西部地区。如果不同地区的法官配置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别,那么不同地区的当事人所接受的司法服务,就不可能一致。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欠发达地区(包括农村地区)的法院也能拥有更加优质的法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势必使欠发达地区的公民也能享受到与发达地区大致相同的司法资源,从我国全局上,维护社会公平。
五、配置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的思想基础
配置有限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个议题是,推进国民对国家司法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司法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纠纷,服务为民。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职权时必须牢记这一点。当下中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事实,法院开展司法工作,进行司法救济,受其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限制,不可能对当事人遇到的每一起纠纷就能给予及时而高效的解决。但是,司法工作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身被赋予的职责,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置之不理。而作为公民,也应该对法院的工作给予适当的理解。在法院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安心等待,不能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迅速的兑现,就转而以暴力、威胁、聚众拉横幅等手段干涉国家司法。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司法工作的宣传、司法机关也应该多多走进社区、走近公民,加强司法人员与普通公民的相互信任,共同推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六、结语
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绝非仅靠司法机关就能完成的。这必须依靠国家的投入、法院的内部改进、公民的建言献策与理解合作。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推进法治社会的稳步建设。
参考文献:
[1]尹铮.当务之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访谈[N].检察日报,2005-09-07(005).
[2]范愉.解决司法资源失衡问题之我见[J].中国审判,2010(12).
[3]窦玉梅.通过完善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论坛综述[N].人民法院报,2005-09-09(006).
[4]胡志斌.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农村地区司法资源配置研究——以法官资源为主要对象[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05).
作者简介:
沈鹏鹏(1993.02~),男,江苏盐城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配置有限公司资源与维护社会公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03)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