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胡旖旎,东北财经大学2005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本身具有某些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还会进一步增加。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为了谋求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公司往往容易滥用关联交易,对多方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
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热点问题,作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关联交易因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的比例也逐渐增大。但由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交易上的不平等和利益的侵占,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我国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以使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
(一)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产生首先应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见,公司关联关系主要存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员正是公司经营运作的最高决策者和执行者,因此他们才有可能实施关联交易谋求相关利益。
(二)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并未作明确定义。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可见,关联交易的界定并不依赖于是否有现金的流动,而更广泛的存在于关联方之间所有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中。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利与弊
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经济学家科斯曾指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组织替代市场组织的内在动机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之功能的关联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则导致了公司集团对单个企业的替代和扬弃。[2]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关联交易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在允许关联交易的同时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积极方面
首先,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企业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寻找交易另一方,获取交易另一方的生产能力、可靠性、可信度等问题资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期间支付的相关费用就构成交易成本。然而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由于交易的方式和过程相对简单,因此交易成本也就大幅度下降。
其次,公司从事关联交易还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规模经济的优势愈加明显,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更有利于实现集团内部的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获利能力。
最后,公司关联交易有利于确保合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由于关联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关联交易的执行更加方便,效率更高,因此,可以说关联交易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学根源正是它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局部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消极方面
首先,公司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据历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统计显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比例越来越多,并且交易金额逐年上涨。虽然这些关联交易并非都是“问题交易”,但如此大面积和巨额的关联交易,其潜在动机却是不争的事实。公司滥用关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相关利益,主要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公司业绩;采用非市场价格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粉饰会计报表等手段。
其次,公司滥用关联交易的危害巨大。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关联方之间转移财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同时,关联交易的泛滥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长此以往并将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规制已经刻不容缓。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加强公司内部监管,从关联交易的源头出发,做好事前规制工作。
首先,完善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于公司从事相关关联交易并未作此规定。而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比为股东提供担保少多少,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也应参考对于股东提供担保的表决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有关制度。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虽然都是公司的投资者,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地位,但是由于持有股票多少有很大差别,进而在控制力以及自身利益的保护方面都有着天壤之别。许多大股东或是控股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各种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对股东行为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不仅有利于确保关联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
最后,要充分发挥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权力结构中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制衡,但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监事会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大量不规范关联交易存在的原因之一。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权利有所扩充,例如聘请外部人员对公司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等。但如何更多的参与董事会经营活动决策,完善其事前监督的权利,是我国公司法尚待完善的地方。
四、完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主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强制上市公司充分、及时地披露所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依据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公司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内容复杂隐蔽,使得该准则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例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计价标准不统一。由于准则中没有规定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许多企业在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上随心所欲,滥用定价制度,使得在会计报表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定价政策,报表的使用者面对众多的价格类型无法正确区分其中的差别。也使得上市公司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掩盖真正的交易金额。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准则、条例,它们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存在一定不足,难以适应实践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发挥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作用。因此,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建设,严格执法,以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滥用关联交易会损害多方面的利益,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要我们加强和完善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就能够更多的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应是:规范优于完全禁止,披露优于放任存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2005年修订版。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11页。
参考文献:
[1]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
[3]杨静,《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谈公司法的完善》,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4卷第4期
[4]徐慧莉,《关联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法治丛论》,2004年第2期。
[5]金山,《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6] Kenneth S. Ferber, Corporation Law, Prentice Hall, 2001。
摘要:关联交易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本身具有某些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还会进一步增加。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为了谋求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公司往往容易滥用关联交易,对多方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
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热点问题,作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关联交易因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的比例也逐渐增大。但由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交易上的不平等和利益的侵占,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我国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以使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
(一)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产生首先应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见,公司关联关系主要存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员正是公司经营运作的最高决策者和执行者,因此他们才有可能实施关联交易谋求相关利益。
(二)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并未作明确定义。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可见,关联交易的界定并不依赖于是否有现金的流动,而更广泛的存在于关联方之间所有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中。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利与弊
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经济学家科斯曾指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组织替代市场组织的内在动机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之功能的关联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则导致了公司集团对单个企业的替代和扬弃。[2]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关联交易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在允许关联交易的同时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积极方面
首先,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企业在从事交易的时候,寻找交易另一方,获取交易另一方的生产能力、可靠性、可信度等问题资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期间支付的相关费用就构成交易成本。然而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由于交易的方式和过程相对简单,因此交易成本也就大幅度下降。
其次,公司从事关联交易还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规模经济的优势愈加明显,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更有利于实现集团内部的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获利能力。
最后,公司关联交易有利于确保合同履行、保障交易安全。由于关联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关联交易的执行更加方便,效率更高,因此,可以说关联交易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学根源正是它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局部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消极方面
首先,公司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据历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统计显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比例越来越多,并且交易金额逐年上涨。虽然这些关联交易并非都是“问题交易”,但如此大面积和巨额的关联交易,其潜在动机却是不争的事实。公司滥用关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相关利益,主要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公司业绩;采用非市场价格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粉饰会计报表等手段。
其次,公司滥用关联交易的危害巨大。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关联方之间转移财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同时,关联交易的泛滥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误导投资者错误投资理念的形成,长此以往并将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规制已经刻不容缓。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加强公司内部监管,从关联交易的源头出发,做好事前规制工作。
首先,完善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于公司从事相关关联交易并未作此规定。而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比为股东提供担保少多少,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也应参考对于股东提供担保的表决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有关制度。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虽然都是公司的投资者,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地位,但是由于持有股票多少有很大差别,进而在控制力以及自身利益的保护方面都有着天壤之别。许多大股东或是控股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各种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对股东行为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不仅有利于确保关联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
最后,要充分发挥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作用。在公司权力结构中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制衡,但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监事会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大量不规范关联交易存在的原因之一。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权利有所扩充,例如聘请外部人员对公司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等。但如何更多的参与董事会经营活动决策,完善其事前监督的权利,是我国公司法尚待完善的地方。
四、完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主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强制上市公司充分、及时地披露所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依据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公司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内容复杂隐蔽,使得该准则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不够细致具体。例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计价标准不统一。由于准则中没有规定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许多企业在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上随心所欲,滥用定价制度,使得在会计报表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定价政策,报表的使用者面对众多的价格类型无法正确区分其中的差别。也使得上市公司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掩盖真正的交易金额。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准则、条例,它们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存在一定不足,难以适应实践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发挥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作用。因此,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建设,严格执法,以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滥用关联交易会损害多方面的利益,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要我们加强和完善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就能够更多的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应是:规范优于完全禁止,披露优于放任存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2005年修订版。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11页。
参考文献:
[1]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
[3]杨静,《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谈公司法的完善》,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4卷第4期
[4]徐慧莉,《关联交易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法治丛论》,2004年第2期。
[5]金山,《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6] Kenneth S. Ferber, Corporation Law, Prentice Hall,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