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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土地承包到人到现在农民弃地外出打工创收;从房地产发展到城市化进程加快;从初加工到外贸型精加工;大量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到新农村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的推广……都离不开对土地的流转、交易、租赁和占有使用。在这里,我们深入探讨在社会进步日益加快的今天,地役权应该如何加以创新和广泛运用,以更适合和推动社会进程。
关键词: 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土地管理运用;转型和发展
《物权法》推出之前,我国许多法学学者都对地役权寄予了厚望,该法中十四条对地役权进行了描述和规定。颁布后学者们进行了详尽的条款解释。结果是,地役权制度却面临尴尬:一方面与之相关的适用件数少,另一方面与之有关的纠纷案例也很少。到底是什么影响着地役权从单一的“规范权利”发展成真正的“实践权利”,为社会进步服务?
一、地役权
地役权就是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者提升其效益根据合同约定利用其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从本质上而言,地役权是一种为满足需役地便利设置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役权的存在前提是两项不动产;
第二,地役权有着极强的意定性;
第三,地役权有着从属性的特征;
第四,地役权是不可分的。
二、地役权在我国土地管理中的运用
从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解释:“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其实质,是在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变基础上,由复垦地实现粮食的生产和增长,建设用地则实现城乡建设和开发。这是典型的需役供役关系,建新地块为需役地,拆旧地块为供役地。
三、地役权的现在
(一)私人地役权被高速发展的社会进程逐渐抛弃
1、农村的衰退与新型农业集约化经营
农村人口中很多人外出务工经商、子女到城镇就读、甚至直接在城市买房居住和工作,造成弃地、转租,有的征收重新规划占用,有的流转,加上集约化生产渐渐成为新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方向,都造成农村消退。大大减少了耕作、乡村建筑地役权的适用。
2、日趋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城乡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政府不断强化的社会职能,许多国家、地区的城鄉建设和基础设施正在日渐完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水利工程、提供排水、燃气及供电设备等完善,加上配套的金融机构、教育及娱乐设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挤压传统私人地役权。地下设施借用他人地下空间所产生的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的改革呼唤着地役权的变革。
(二)私人地役权需进行结构性调整,并转向公共地役权
社会变迁中,一方面是农业化向工业化的转变, 一方面是农村向城市化迈进;另一方面是地上向地下空间的发展,加上我们对私人地役权认识理解局限、延伸应用不足,使其临近日暮。但经过深入研究和管理实践后人们意识到,原来狭隘认识的地役权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方面有着结构性缺失,因为地役权也需要“变”、也需要紧跟时代发展。
1、调整地役权的结构。第——以前将地役权的客体局限于土地役权,而《物权法》中将地役权的客体规范成不动产役权。第二地役权的主体拓宽,近代立法中一般将地役权人限定为需役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扩展至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从我国《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允许承包者、经营者、建设用地使用者设立地役权。第三从地役权的内容上讲: “役”是地役权的主要内容,更是地役权核心。我们要将“役”的内涵由从不动产之客观效用转变成为对权利人追求的主观利益。这一认识观念的转换符合当代重视“人”的理念。我国《物权法》将地役权定义为“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我们在进行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应该运用地役权来解决公共用地、企业商业用地、生产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之间相互转换所面临的操作困难、成本高、利益冲突及赔偿、邻里协调等现实问题。
2、私人地役权走向公共地役权
当前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而完整的对公共地役权进行确立和规定。但许多国家和地区积极对公共地役权的通过立法确立和完善、加以运用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效果良好。比如城市化中城乡基本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后,与私人间进行不动产协调的事宜减少。可是由政府、公用企业完成的这些基础设施本身的不动产却会产生协调和利用的问题。例如水电气暖等供应部门的管理人士和相关学者呼吁设立公共地役权。因为这些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资源其在输送、使用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持续性,经常需要维护、安全,要求强、公益性强、跨区域、相邻关系复杂。为明确多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渴望通过地役权立法规范、来协调使用及维护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共基础设施为公共生存环境提供保障,公益性强,解决的问题超越个别相邻关系协调范围,需要超越私人地役权的公共地役权进行协调。目前,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还只是一个提案,而发达国家却公共利益经常采用公共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就是行政参与而不完全强制的一种新公益用地形式,与直接征地构成二元化的公益用地方式。希望设立公共地役权提案早日成为现实,使其为公众生活服务产生作用。
四、结语
我国有着人均占地面积小、东西部差别大、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快等方方面面的不足,传统的地役权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了,地役权必须通过改良、优化完善取得进一步的发展,这样才能够在社会进步的大潮中肩负重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鹏,徐银波.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J]. 现代法学,2013(05)
[2]张岩实,付少平.农村社区舆论下的农民个人行为研究[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2(06)
[3]乐国安,陈玖平.中国社会变迁进程与社会稳定[J]. 社会科学研究. 1997(05)
作者简介:张卉(1980-),女,湖北武汉人,毕业院校:武汉化工学院,学历:本科,工作单位: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武昌分部,职称:初级助理工程师。
关键词: 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土地管理运用;转型和发展
《物权法》推出之前,我国许多法学学者都对地役权寄予了厚望,该法中十四条对地役权进行了描述和规定。颁布后学者们进行了详尽的条款解释。结果是,地役权制度却面临尴尬:一方面与之相关的适用件数少,另一方面与之有关的纠纷案例也很少。到底是什么影响着地役权从单一的“规范权利”发展成真正的“实践权利”,为社会进步服务?
一、地役权
地役权就是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者提升其效益根据合同约定利用其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从本质上而言,地役权是一种为满足需役地便利设置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役权的存在前提是两项不动产;
第二,地役权有着极强的意定性;
第三,地役权有着从属性的特征;
第四,地役权是不可分的。
二、地役权在我国土地管理中的运用
从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解释:“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其实质,是在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变基础上,由复垦地实现粮食的生产和增长,建设用地则实现城乡建设和开发。这是典型的需役供役关系,建新地块为需役地,拆旧地块为供役地。
三、地役权的现在
(一)私人地役权被高速发展的社会进程逐渐抛弃
1、农村的衰退与新型农业集约化经营
农村人口中很多人外出务工经商、子女到城镇就读、甚至直接在城市买房居住和工作,造成弃地、转租,有的征收重新规划占用,有的流转,加上集约化生产渐渐成为新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方向,都造成农村消退。大大减少了耕作、乡村建筑地役权的适用。
2、日趋完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城乡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政府不断强化的社会职能,许多国家、地区的城鄉建设和基础设施正在日渐完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水利工程、提供排水、燃气及供电设备等完善,加上配套的金融机构、教育及娱乐设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挤压传统私人地役权。地下设施借用他人地下空间所产生的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的改革呼唤着地役权的变革。
(二)私人地役权需进行结构性调整,并转向公共地役权
社会变迁中,一方面是农业化向工业化的转变, 一方面是农村向城市化迈进;另一方面是地上向地下空间的发展,加上我们对私人地役权认识理解局限、延伸应用不足,使其临近日暮。但经过深入研究和管理实践后人们意识到,原来狭隘认识的地役权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方面有着结构性缺失,因为地役权也需要“变”、也需要紧跟时代发展。
1、调整地役权的结构。第——以前将地役权的客体局限于土地役权,而《物权法》中将地役权的客体规范成不动产役权。第二地役权的主体拓宽,近代立法中一般将地役权人限定为需役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扩展至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从我国《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允许承包者、经营者、建设用地使用者设立地役权。第三从地役权的内容上讲: “役”是地役权的主要内容,更是地役权核心。我们要将“役”的内涵由从不动产之客观效用转变成为对权利人追求的主观利益。这一认识观念的转换符合当代重视“人”的理念。我国《物权法》将地役权定义为“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我们在进行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应该运用地役权来解决公共用地、企业商业用地、生产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之间相互转换所面临的操作困难、成本高、利益冲突及赔偿、邻里协调等现实问题。
2、私人地役权走向公共地役权
当前我国立法并没有真正而完整的对公共地役权进行确立和规定。但许多国家和地区积极对公共地役权的通过立法确立和完善、加以运用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效果良好。比如城市化中城乡基本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后,与私人间进行不动产协调的事宜减少。可是由政府、公用企业完成的这些基础设施本身的不动产却会产生协调和利用的问题。例如水电气暖等供应部门的管理人士和相关学者呼吁设立公共地役权。因为这些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资源其在输送、使用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持续性,经常需要维护、安全,要求强、公益性强、跨区域、相邻关系复杂。为明确多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渴望通过地役权立法规范、来协调使用及维护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共基础设施为公共生存环境提供保障,公益性强,解决的问题超越个别相邻关系协调范围,需要超越私人地役权的公共地役权进行协调。目前,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还只是一个提案,而发达国家却公共利益经常采用公共地役权。公共地役权就是行政参与而不完全强制的一种新公益用地形式,与直接征地构成二元化的公益用地方式。希望设立公共地役权提案早日成为现实,使其为公众生活服务产生作用。
四、结语
我国有着人均占地面积小、东西部差别大、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快等方方面面的不足,传统的地役权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了,地役权必须通过改良、优化完善取得进一步的发展,这样才能够在社会进步的大潮中肩负重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鹏,徐银波.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J]. 现代法学,2013(05)
[2]张岩实,付少平.农村社区舆论下的农民个人行为研究[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2(06)
[3]乐国安,陈玖平.中国社会变迁进程与社会稳定[J]. 社会科学研究. 1997(05)
作者简介:张卉(1980-),女,湖北武汉人,毕业院校:武汉化工学院,学历:本科,工作单位: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武昌分部,职称:初级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