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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扬州市政府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销售者责任、市场检验检测体系、保障措施七个方面。《意见》要求,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做到检测场所、检测仪器、检验人员、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信息化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六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