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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的退休教师雨中游长城摔倒身亡,家属理赔遭拒,状告保险公司和旅行社,2007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家属获赔30万元。
搞老年旅游很难,收费低,
常常出意外,惨淡经营
上海银发旅行社是一家专业组织老年人旅游的公司,旅行社总经理施晓华介绍:搞老年旅游很难,收费低,常常出意外,几年来我们惨淡经营。
2006年,银发旅行社推出“银发之旅—北京双特卧六日游”:……导游:地陪导游服务;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71岁的退休教师陆宗道携64岁的妻子以及里弄里其他4位老邻居报名参加北京游,6位老人年龄最小的60岁。除了旅行社必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之外,经旅行社推荐,6位老人还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从上海至北京,是6位老人自己上的火车,旅行社没有派导游陪同。到了北京,是北京“神舟国旅”接团。接团后,6位老人被安排到其他普通团队中,团队中不光是老年人,还有青壮年游客。
2006年5月26日,当天天气预报说有大雨,导游徐晓平安排游客上午逛购物商店,下午爬长城。大雾迷茫,雨下得很大,下午1点20分来到长城脚下,每位游客都在长城小店里买了8元一套的简陋的一次性雨披。徐导带领团队坐滑车上了长城,在长城门口检完票,接下去就是自由行,徐导不再陪同,他关照全团游客原路上原路回,两个小时后坐滑车下长城在停车场集合。
此时,黑云滚滚,雷声大作,雨越下越大,团队中有一位残疾军人行动不便,他说他不上去了,另有一对河南老年夫妻也说不想爬了,于是,导游陪同残疾军人和那对河南老年夫妻坐滑车下长城去了停车场。
好不容易来到长城,上海去的6位老人坚持要在雨中爬长城,身穿简陋雨衣的老人们艰难地手拉着手往上爬,想一直爬到好汉坡。简陋的雨披根本挡不住大雨,老人们背着照相机、背包,还要手牵手,疲惫不堪,浑身淋得湿透。下午2点10分左右,爬在好汉坡上的老人们虽然手拉着手,但明显体力不济,陆老先生此时脚下猛地一滑摔出了队伍,独自一人顺着斜坡滑出好几米远,当场昏厥过去,从此没有再爬起来,地上留下一摊鲜血。
众人马上用手机拨打导游的手机,徐晓平说他曾经上来找过,但没有找到,就又回到停车场。徐导究竟有没有上来找过?没有人证明。此时,团队中另外一批年轻游客已经先回到停车场,和其他车上的游客发生摩擦,打了起来,一行人被送到派出所,徐导也跟着去了派出所……在风雨交加无援中,上海老人们想到了拨打“110”和“120”求救。过了半个多小时,110警察终于赶到。警察不懂得医务急救,打通长城医务站电话。等医务站医生赶到已是一个多小时之后的事了。16点10分,陆先生被送到当地延庆县医院,医生看到陆脑门上开了两个大口子,鲜血淋淋,人已经死亡了。因为贻误抢救时间,医生回天无力。
一直等到7个小时以后的21点30分,北京“神舟国旅”领导才赶到医院。当天晚上,陆先生的女儿飞至北京,凌晨2点赶到延庆县医院。随后,上海银发旅行社领导也赶到医院。陆先生女儿情绪激动,当夜再次报警。
保险条例: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银发旅行社总经理在北京马上和上海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非常热情地答应一定尽快解决理赔事项,请旅行社总经理放心。因此,银发旅行社和北京“神舟国旅”在北京时没有支付死者家属一分钱的慰问金,他们以为家属很快就能从保险公司全额拿到钱。
眼看着丈夫的生命顷刻之间就从人间消失,陆先生的妻子当即昏倒,在北京医院挂盐水抢救。回到上海后,她一病不起,恐惧、紧张、焦虑,终日生活在泪水之中……
6月,陆先生女儿填写了理赔申请。直到10月底,却收到一份保险公司正式的书面《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称:经调查,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陆先生的情况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该事故系非外来因素造成的,故本案拒赔!
陆先生家属无奈告到黄浦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3万元保险赔偿金和医疗费等1万余元。开庭时,保险公司要求查看陆先生生前病历卡,想证明陆先生此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陆先生家属说遗憾的是找遍各处,病历卡丢了。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徐瑶棋表示,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陆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并确有创口和出血,其头顶还留有一处长约五六厘米的伤口,同行的游客也都目睹了陆先生意外滑倒导致死亡的情况。徐律师认为,陆先生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解释,中国人保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据该公司了解,陆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他们在诉讼前曾要求家属提供陆先生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和有关病历资料,但家属拒绝提供。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北京当地医院诊断陆先生的死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而这一死因是由于外伤还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明确。还有一个原因是,陆先生的家属在火化尸体前,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具体时间,使尸体没有进行病理解剖,导致无法调查真正的死因。
法院:组织老年人旅游更应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
笔者采访上海银发旅行社总经理施晓华,总经理感到非常惊讶和愤怒:“怎么会是这样的?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说得好好的,为何要反悔呢?拒赔之前为何不通知我们?这起事故明摆着是意外伤害,就这么一分钱也不给吗?太不公平了!这还叫和谐社会吗?不行!我要去问问保险公司总经理!”
经过银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同意按总额的70%进行赔偿,陆先生家属拿到23.8万元。
随后,陆先生家属又将银发旅行社告上静安区法院,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没有陪同游览,未针对当时的天气等情况作特别警示,致使陆先生在迷路途中不幸摔倒在长城一陡坡处,造成头顶部大量出血,形成严重脑外伤死亡。认为旅行社未提供适合陆先生等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陆先生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提出要银发旅行社赔偿31万元。
法庭上,银发旅行社认为游览长城,该项目为自由活动,当时天正下雨,在征求了游客意见后,导游才把陆先生等游客带到长城景点分发了门票,告知了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导游已尽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陆先生这批旅游团是由北京地接社提供服务,不属擅自转团性质。陆先生死亡后,其家属已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获得了赔偿,现再起诉属于重复主张,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宜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范危害发生的措施,特别组织陆先生等老年人旅游时,更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安排陆先生等人游览长城项目时,正逢下雨,导游将游客带至长城景点区,仅向游客交代了集合时间、地点及一般注意事项,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导游在不能陪伴游客攀登长城情况下,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无法提供最大帮助的应急处置,导致陆先生途中突然倒地并最终死亡。依据当地医院的推断陆先生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但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陆先生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先生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本案原告在与保险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已赔偿了70%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故判决旅行社承担20%责任,赔偿6万元。当然,这6万元也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承担。■
编辑:靳伟华
随团旅游 77岁老太摔伤
2004年4月2日,杨老太随该旅行社的团队到达深圳,被安排入住在深圳市某二星级宾馆。次日,杨老太在该宾馆过道内摔伤,被送入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4月15日杨老太及其家属与该旅行社达成一项医疗费协议:“1、费用总额:6万元整;2、费用垫付及预支比例:杨老太家属垫付2万元整、旅行社垫付2万元整、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预支款2万元整。”
2004年10月30日,兰州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对杨老太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
2004年11月15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超权案件审批表简介写明:“拟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三级50%给付。并采用相关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意外身故或残疾60%即9万元整。”并将此款支付给杨老太。
之后,杨老太将甘肃某旅行社告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请求判令该旅行社赔偿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等费用10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218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国旅游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杨老太意外受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已给杨老太支付了9万元。据此,杨老太要求甘肃某旅行社支付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诉求不予支持。
搞老年旅游很难,收费低,
常常出意外,惨淡经营
上海银发旅行社是一家专业组织老年人旅游的公司,旅行社总经理施晓华介绍:搞老年旅游很难,收费低,常常出意外,几年来我们惨淡经营。
2006年,银发旅行社推出“银发之旅—北京双特卧六日游”:……导游:地陪导游服务;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71岁的退休教师陆宗道携64岁的妻子以及里弄里其他4位老邻居报名参加北京游,6位老人年龄最小的60岁。除了旅行社必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之外,经旅行社推荐,6位老人还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从上海至北京,是6位老人自己上的火车,旅行社没有派导游陪同。到了北京,是北京“神舟国旅”接团。接团后,6位老人被安排到其他普通团队中,团队中不光是老年人,还有青壮年游客。
2006年5月26日,当天天气预报说有大雨,导游徐晓平安排游客上午逛购物商店,下午爬长城。大雾迷茫,雨下得很大,下午1点20分来到长城脚下,每位游客都在长城小店里买了8元一套的简陋的一次性雨披。徐导带领团队坐滑车上了长城,在长城门口检完票,接下去就是自由行,徐导不再陪同,他关照全团游客原路上原路回,两个小时后坐滑车下长城在停车场集合。
此时,黑云滚滚,雷声大作,雨越下越大,团队中有一位残疾军人行动不便,他说他不上去了,另有一对河南老年夫妻也说不想爬了,于是,导游陪同残疾军人和那对河南老年夫妻坐滑车下长城去了停车场。
好不容易来到长城,上海去的6位老人坚持要在雨中爬长城,身穿简陋雨衣的老人们艰难地手拉着手往上爬,想一直爬到好汉坡。简陋的雨披根本挡不住大雨,老人们背着照相机、背包,还要手牵手,疲惫不堪,浑身淋得湿透。下午2点10分左右,爬在好汉坡上的老人们虽然手拉着手,但明显体力不济,陆老先生此时脚下猛地一滑摔出了队伍,独自一人顺着斜坡滑出好几米远,当场昏厥过去,从此没有再爬起来,地上留下一摊鲜血。
众人马上用手机拨打导游的手机,徐晓平说他曾经上来找过,但没有找到,就又回到停车场。徐导究竟有没有上来找过?没有人证明。此时,团队中另外一批年轻游客已经先回到停车场,和其他车上的游客发生摩擦,打了起来,一行人被送到派出所,徐导也跟着去了派出所……在风雨交加无援中,上海老人们想到了拨打“110”和“120”求救。过了半个多小时,110警察终于赶到。警察不懂得医务急救,打通长城医务站电话。等医务站医生赶到已是一个多小时之后的事了。16点10分,陆先生被送到当地延庆县医院,医生看到陆脑门上开了两个大口子,鲜血淋淋,人已经死亡了。因为贻误抢救时间,医生回天无力。
一直等到7个小时以后的21点30分,北京“神舟国旅”领导才赶到医院。当天晚上,陆先生的女儿飞至北京,凌晨2点赶到延庆县医院。随后,上海银发旅行社领导也赶到医院。陆先生女儿情绪激动,当夜再次报警。
保险条例: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银发旅行社总经理在北京马上和上海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非常热情地答应一定尽快解决理赔事项,请旅行社总经理放心。因此,银发旅行社和北京“神舟国旅”在北京时没有支付死者家属一分钱的慰问金,他们以为家属很快就能从保险公司全额拿到钱。
眼看着丈夫的生命顷刻之间就从人间消失,陆先生的妻子当即昏倒,在北京医院挂盐水抢救。回到上海后,她一病不起,恐惧、紧张、焦虑,终日生活在泪水之中……
6月,陆先生女儿填写了理赔申请。直到10月底,却收到一份保险公司正式的书面《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称:经调查,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陆先生的情况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该事故系非外来因素造成的,故本案拒赔!
陆先生家属无奈告到黄浦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3万元保险赔偿金和医疗费等1万余元。开庭时,保险公司要求查看陆先生生前病历卡,想证明陆先生此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陆先生家属说遗憾的是找遍各处,病历卡丢了。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徐瑶棋表示,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陆先生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并确有创口和出血,其头顶还留有一处长约五六厘米的伤口,同行的游客也都目睹了陆先生意外滑倒导致死亡的情况。徐律师认为,陆先生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解释,中国人保的《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据该公司了解,陆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他们在诉讼前曾要求家属提供陆先生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和有关病历资料,但家属拒绝提供。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北京当地医院诊断陆先生的死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而这一死因是由于外伤还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不明确。还有一个原因是,陆先生的家属在火化尸体前,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具体时间,使尸体没有进行病理解剖,导致无法调查真正的死因。
法院:组织老年人旅游更应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
笔者采访上海银发旅行社总经理施晓华,总经理感到非常惊讶和愤怒:“怎么会是这样的?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说得好好的,为何要反悔呢?拒赔之前为何不通知我们?这起事故明摆着是意外伤害,就这么一分钱也不给吗?太不公平了!这还叫和谐社会吗?不行!我要去问问保险公司总经理!”
经过银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同意按总额的70%进行赔偿,陆先生家属拿到23.8万元。
随后,陆先生家属又将银发旅行社告上静安区法院,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没有陪同游览,未针对当时的天气等情况作特别警示,致使陆先生在迷路途中不幸摔倒在长城一陡坡处,造成头顶部大量出血,形成严重脑外伤死亡。认为旅行社未提供适合陆先生等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陆先生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提出要银发旅行社赔偿31万元。
法庭上,银发旅行社认为游览长城,该项目为自由活动,当时天正下雨,在征求了游客意见后,导游才把陆先生等游客带到长城景点分发了门票,告知了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导游已尽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陆先生这批旅游团是由北京地接社提供服务,不属擅自转团性质。陆先生死亡后,其家属已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获得了赔偿,现再起诉属于重复主张,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宜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范危害发生的措施,特别组织陆先生等老年人旅游时,更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安排陆先生等人游览长城项目时,正逢下雨,导游将游客带至长城景点区,仅向游客交代了集合时间、地点及一般注意事项,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导游在不能陪伴游客攀登长城情况下,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无法提供最大帮助的应急处置,导致陆先生途中突然倒地并最终死亡。依据当地医院的推断陆先生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但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陆先生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先生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本案原告在与保险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已赔偿了70%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故判决旅行社承担20%责任,赔偿6万元。当然,这6万元也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承担。■
编辑:靳伟华
随团旅游 77岁老太摔伤
2004年4月2日,杨老太随该旅行社的团队到达深圳,被安排入住在深圳市某二星级宾馆。次日,杨老太在该宾馆过道内摔伤,被送入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4月15日杨老太及其家属与该旅行社达成一项医疗费协议:“1、费用总额:6万元整;2、费用垫付及预支比例:杨老太家属垫付2万元整、旅行社垫付2万元整、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预支款2万元整。”
2004年10月30日,兰州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委托,对杨老太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
2004年11月15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超权案件审批表简介写明:“拟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三级50%给付。并采用相关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意外身故或残疾60%即9万元整。”并将此款支付给杨老太。
之后,杨老太将甘肃某旅行社告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请求判令该旅行社赔偿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等费用10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218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国旅游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杨老太意外受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已给杨老太支付了9万元。据此,杨老太要求甘肃某旅行社支付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