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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前提要:除了商业合作领域的骗术不断翻新,投资理财领域也有不少“伪造者”“欺诈者”出没。在感叹腾讯这样的大企业也会陷入“萝卜章”骗局的同时,保险消费者同样需要提升自身的防骗及自我保护意识。
最近,腾讯因老干妈“萝卜章”被骗千万的“乌龙事件”引发全网热议。事实上,除了商业合作领域的骗术不断翻新,投资理财领域也有不少“伪造者”“欺诈者”出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统计显示,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93719件,同比增长5.95%。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4974件,同比增长153.39%,占投诉总量的5.3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各地银保监局也曾多次发布业内涉嫌“伪造”“欺诈”“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1.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典型案例:
有保险消费者向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投诉,反映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由于相关汽修单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出险信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涉嫌犯罪,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监管提示: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及时报案。
2.谨防代理人利用虚假电话回访隐瞒重要提示
典型案例:
監管机构在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
监管提示:
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电话回访以及犹豫期。一般来说,在保险公司将客户纸质合同回执录入的次日或保险公司发送至客户邮箱的电子保单次日,保险公司回访人员开始对客户统一进行100%电话回访。这是客户充分、客观、真实了解保险产品的契机,也是维护客户保险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消费者应配合及时接听回访电话。另一方面,客户收到保单并签字后的10~20天还会进入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仔细研究保单,对自己所投保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确认保或是不保,如在犹豫期内反悔,除了支付10元左右的保单工本费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
3.谨防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虚假营销
典型案例:
海南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王小伟通过自己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海口车险”发布文章《买车险,高优惠(海口车主都传疯了......)》进行虚假宣传及承诺。与此同时,王小伟还主动联系某电台广告推广人员,将该文章在某电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海南银保监局表示,王小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决定对其罚款6000元。
监管提示:
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目前,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误导信息主要有几类: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向银保监会投诉的全国统一电话为12378。
4.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典型案例:
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监管提示:
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最近,腾讯因老干妈“萝卜章”被骗千万的“乌龙事件”引发全网热议。事实上,除了商业合作领域的骗术不断翻新,投资理财领域也有不少“伪造者”“欺诈者”出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统计显示,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93719件,同比增长5.95%。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4974件,同比增长153.39%,占投诉总量的5.3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各地银保监局也曾多次发布业内涉嫌“伪造”“欺诈”“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1.谨防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典型案例:
有保险消费者向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投诉,反映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由于相关汽修单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出险信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涉嫌犯罪,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监管提示:
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及时报案。
2.谨防代理人利用虚假电话回访隐瞒重要提示
典型案例:
監管机构在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如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等),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
监管提示:
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电话回访以及犹豫期。一般来说,在保险公司将客户纸质合同回执录入的次日或保险公司发送至客户邮箱的电子保单次日,保险公司回访人员开始对客户统一进行100%电话回访。这是客户充分、客观、真实了解保险产品的契机,也是维护客户保险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消费者应配合及时接听回访电话。另一方面,客户收到保单并签字后的10~20天还会进入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段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仔细研究保单,对自己所投保险种作一番深入考虑,下定最后的决心确认保或是不保,如在犹豫期内反悔,除了支付10元左右的保单工本费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
3.谨防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虚假营销
典型案例:
海南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王小伟通过自己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海口车险”发布文章《买车险,高优惠(海口车主都传疯了......)》进行虚假宣传及承诺。与此同时,王小伟还主动联系某电台广告推广人员,将该文章在某电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海南银保监局表示,王小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决定对其罚款6000元。
监管提示:
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目前,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误导信息主要有几类: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向银保监会投诉的全国统一电话为12378。
4.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典型案例:
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监管提示:
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防范消费风险: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