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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气污染作为整体性污染,是在整个区域进行流动影响,这也就指污染物不会只存在某个局部地区,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在一定地理区域内流动传播即是进行跨行政区域、综合性的大气污染。这也使得大气污染的治理必然具备着独特特性,即一般性、单一性的属地治理方式应当转变为区域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这也是必然趋势。而京津冀作为我国城市发布最密集且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而其频繁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必须得到有效的治理,构建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被国家提上了议程。
关键词: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治理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进程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从单一性、局部性转变为复合型、跨区域,污染物的高强度集中排放以及污染物在不同城市和地区间的相互输送、反应和转化,这也严重的阻碍了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形成新的威胁。在现阶段治理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相邻区域为集合体,开展跨区域整体综合性治理。
转变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机制具有必要性。首先,有必要对现行大气污染治理模式进行介绍,当下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是从行政边界的角度出发,以行政区划为区别对象进行属地治理,那么就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划内的大气质量负责,对行政区划内的大气污染进行治理和控制。其次,转变模式是符合当前实际要求,这种现行的属地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当前京津冀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因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伴随着外源污染物,单个城市内部的大气污染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存问题。综上,有必要对京津冀当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机制进行转变,探索一种能够应对双重性质污染物,包括着内源性污染和外源性污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二、国内外理论研究
本文将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具体应用、关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治构建问题以及国外的联防联控模式研究上进行重点分析。
(一)国内有关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在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应用上,于文轩等人在《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之完善》一文中指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理论溯源为成本效益理论和协同论,从重点区域污染防控制度、规划与环评会商制度、考核评估等制度中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刘昌新等人在《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京津冀雾霾合作治理演化博弈分析》一文中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探究地方政府执行雾霾合作治理集体行动的行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由此强调中央政府要健全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以立法形式确定约束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和采用选择性激励措施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在实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中法治构建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上,左守秋等人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区域性合作研究》一文中在解决严峻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帮助实现制度层面的多规统一等方面论述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合作共建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京津冀联防联控制度的完善措施。
(二)国外有关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国外有关构建和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通过区域政府间的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由此关于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研究的论文研究层出不穷。政府间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研究开始于20世纪的末期,比如在政府间进行合作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曼德拉在1988年发表了《构建府际管理组织网》文章,文章中描述了以政府间合作网格化为手段,实现政府间的合作治理大气污染,提高治理效率,改善大气环境,阻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同时基于存在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提出合作的方式以及解决措施。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三、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含义
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对大气污染治理方式的转变,这也是在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出现区域性、复合型相关特征的情势下所作出的必要调整。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当前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大气环境危机所做的措施;第二,对我国环境治理顶层设计上的调整;第三,处于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需要。虽然当下没有科学的制度体系的指导,但理论来源于实践。我国政府在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实践层出不穷。具体而言,在当下的跨区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現状,政府与政府间进行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机制的落实主要是依靠政府间签订的政策计划来保障运行。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的特征
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具备大气污染的普遍特征,但基于其产业结构、地理位置以及京津冀所具有的特殊生态环境等原因,也存在着特殊特征。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京津冀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整体性。河北承德、张家口从西、北方向环绕京津,形成了天然的防风固沙屏障,这使得京津冀三地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完整的自然单元。由此在生态环境划分上,京津冀的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各种环境污染要素在区域内部不停地进行跨区域流动,交换,在这种交叉影响下使得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并逐渐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污染的新特点。由此,仅凭单个城市所采取的内部治理措施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从区域整体性的角度解决当下的大气污染问题。
其次,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具有外部效应性。京津冀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破坏,使得大气环境遭到破坏,使本区域内的空气质量下降,由此各地政府积极的进行大气污染治理。但由于各行政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管控力度有所区别,导致各个行政单位受污染的程度也会出现不同,很容易出现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成本与收益不相符,即“搭便车”现象。必须要在区域政府间建立利益与成本协调机制,及时的进行协调沟通,防范负外部效应的发生。
最后,京津冀区域的大气污染具有危害性。一方面,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具有着长期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无法在短时间真正的估量出对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且其恢复面临治理周期长、治理效果差、资金耗费大等严峻形势。另一方面,不利于京津冀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制约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实现绿色发展。
五、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系
当下情势下,京津冀三地政府虽然都在积极响应要进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但是京津冀所进行的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进程缓慢。这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并到了受属地治理观念的影响,因此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系是当务之急,即京津冀三地政府间应树立大气污染防治主体意识,完善约束机制,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
首先,制定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明确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严格进行考核问责是京津冀进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关键。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让任务得到真正的落实,保障目标的实现、措施的实施。
其次,健全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应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协调机制,明确京津冀三地政府、相关单位以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及监管责任,通过大气污染问题清单以及污染物清单,确定治理目标,分配各机构及负责人责任,实现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事。
最后,完善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督察制度。一方面,通过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的五大程序方法保证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高效进行,解决京津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所出现的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另一方面,创新对环境保护督查机制,建立专项监督的方式深入开展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监察督查的力度,既要重视监督企业改造行为,也要重视监督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为。
关键词: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治理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进程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从单一性、局部性转变为复合型、跨区域,污染物的高强度集中排放以及污染物在不同城市和地区间的相互输送、反应和转化,这也严重的阻碍了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形成新的威胁。在现阶段治理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相邻区域为集合体,开展跨区域整体综合性治理。
转变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机制具有必要性。首先,有必要对现行大气污染治理模式进行介绍,当下的大气污染治理模式是从行政边界的角度出发,以行政区划为区别对象进行属地治理,那么就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划内的大气质量负责,对行政区划内的大气污染进行治理和控制。其次,转变模式是符合当前实际要求,这种现行的属地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当前京津冀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因为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伴随着外源污染物,单个城市内部的大气污染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存问题。综上,有必要对京津冀当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机制进行转变,探索一种能够应对双重性质污染物,包括着内源性污染和外源性污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二、国内外理论研究
本文将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具体应用、关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治构建问题以及国外的联防联控模式研究上进行重点分析。
(一)国内有关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在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应用上,于文轩等人在《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之完善》一文中指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理论溯源为成本效益理论和协同论,从重点区域污染防控制度、规划与环评会商制度、考核评估等制度中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刘昌新等人在《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京津冀雾霾合作治理演化博弈分析》一文中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视角,探究地方政府执行雾霾合作治理集体行动的行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由此强调中央政府要健全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以立法形式确定约束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和采用选择性激励措施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在实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中法治构建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上,左守秋等人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区域性合作研究》一文中在解决严峻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帮助实现制度层面的多规统一等方面论述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合作共建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京津冀联防联控制度的完善措施。
(二)国外有关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国外有关构建和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通过区域政府间的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由此关于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研究的论文研究层出不穷。政府间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研究开始于20世纪的末期,比如在政府间进行合作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曼德拉在1988年发表了《构建府际管理组织网》文章,文章中描述了以政府间合作网格化为手段,实现政府间的合作治理大气污染,提高治理效率,改善大气环境,阻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同时基于存在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提出合作的方式以及解决措施。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三、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含义
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对大气污染治理方式的转变,这也是在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出现区域性、复合型相关特征的情势下所作出的必要调整。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当前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大气环境危机所做的措施;第二,对我国环境治理顶层设计上的调整;第三,处于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需要。虽然当下没有科学的制度体系的指导,但理论来源于实践。我国政府在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实践层出不穷。具体而言,在当下的跨区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現状,政府与政府间进行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机制的落实主要是依靠政府间签订的政策计划来保障运行。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的特征
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具备大气污染的普遍特征,但基于其产业结构、地理位置以及京津冀所具有的特殊生态环境等原因,也存在着特殊特征。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京津冀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整体性。河北承德、张家口从西、北方向环绕京津,形成了天然的防风固沙屏障,这使得京津冀三地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完整的自然单元。由此在生态环境划分上,京津冀的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各种环境污染要素在区域内部不停地进行跨区域流动,交换,在这种交叉影响下使得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并逐渐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污染的新特点。由此,仅凭单个城市所采取的内部治理措施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从区域整体性的角度解决当下的大气污染问题。
其次,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具有外部效应性。京津冀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破坏,使得大气环境遭到破坏,使本区域内的空气质量下降,由此各地政府积极的进行大气污染治理。但由于各行政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管控力度有所区别,导致各个行政单位受污染的程度也会出现不同,很容易出现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成本与收益不相符,即“搭便车”现象。必须要在区域政府间建立利益与成本协调机制,及时的进行协调沟通,防范负外部效应的发生。
最后,京津冀区域的大气污染具有危害性。一方面,大气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具有着长期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无法在短时间真正的估量出对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且其恢复面临治理周期长、治理效果差、资金耗费大等严峻形势。另一方面,不利于京津冀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制约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实现绿色发展。
五、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系
当下情势下,京津冀三地政府虽然都在积极响应要进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但是京津冀所进行的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进程缓慢。这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并到了受属地治理观念的影响,因此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系是当务之急,即京津冀三地政府间应树立大气污染防治主体意识,完善约束机制,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
首先,制定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明确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严格进行考核问责是京津冀进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关键。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让任务得到真正的落实,保障目标的实现、措施的实施。
其次,健全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体系应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协调机制,明确京津冀三地政府、相关单位以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及监管责任,通过大气污染问题清单以及污染物清单,确定治理目标,分配各机构及负责人责任,实现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事。
最后,完善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督察制度。一方面,通过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的五大程序方法保证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高效进行,解决京津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所出现的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另一方面,创新对环境保护督查机制,建立专项监督的方式深入开展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监察督查的力度,既要重视监督企业改造行为,也要重视监督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