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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生活中肯定会有因为宪法上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据统计,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宪法”这一词汇的数量越来越多,大约有文书总数的两千分之一。所以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的话,法院裁判文书是需要宪法的,将宪法完全隔绝于裁判文书是不符合宪法体制的,也是不符合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和审判规律的。援引宪法的情况主要为当事人援引宪法说理时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并提出各级法院的法官应该具备良好的宪法素养,最高法院应明确各级法院享有援引宪法说理的职权和职责,应建立对于援引宪法错误的事后监督机制的期望。
引言
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在之前似乎并不是那么时髦,但是,由于“齐玉苓案”,这个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虽然这件案子引起的广泛讨论已经结束,但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并未解决,即法院能否援引宪法来裁判案件?援引的话又会有何要求?笔者在此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宪法在裁判文书中的定位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做法是不必考虑宪法,认为法院裁判与宪法没有太大关系。截止2017年12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所有结果中,总的裁判文书量为39133291件,有“宪法”两个字的裁判文书为31934件,也就是说有近千分之一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或者当事人提及或者是援引宪法进行裁判或者说理的。分别有5789件在2017年,有9695件在2016年,有7531件在2015年,有5264件在2014年,有1152在2013年,有228件在2012年,有95件在2011年,有81件在2010年,有29件在2009年,有23件在2008年,有12件在2007年,有2件在2006年,有4件在2005年,2002年则只有一件。从这组数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近些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个大背景下,法律越来越被公众所认识,宪法也就越来越被公众所知悉,所以要将宪法隔绝于裁判文书外是不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也不符合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和审判规律。
第一,宪法是用来发挥具体作用的,任何国家机关都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者,法院也不例外。宪法也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法,依其性质也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审判活动也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和根本法律依据。
第二,法院的审判权和组织体制都是由宪法组织来规定的,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法院,也就没有它的审判权,因此,如果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若是不能体现宪法的精神的话,这是极不正常的、违反法理的。
第三,法院依照法理审理案件,本身就是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宪法是其它法律的母法,直接适用法律就是间接适用宪法,有些法律条文更是宪法的类似表述,所以这时候法院就事实上在“适用宪法”。
第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对宪法理解和运用的过程,如果一个法官不能理解宪法的内容,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相关内容,也就不能准确的审理案件了。
第五,宪法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最根本的支撑。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宪法,也就更具有权威性了。
第六,在法律體系并不是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社会关系的处理尚缺乏充分的规则依据,此时宪法可能起到弥补法律漏洞、选择使用正确的法律或法律解释、完善案件的论证过程等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律不能解决时,给法院适当地理解宪法、运用宪法以解决纠纷的权力,也是必要的。
综上,裁判文书要判得优秀,应该体现出宪法的精神,将宪法隔绝与裁判文书外是不恰当的。
二、对未来宪法的援引的期望
(一)最高法院应明确我国各级法院享有援引宪法说理的职权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援引宪法说理问题上态度不明朗,需要改变。在具体内容上,应该明确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说理,必要时应该援引宪法说理。
(二)我国应建立对于援引宪法错误的事后监督机制。
在合宪性解释的运用过程中,有学者表示了对法院职权运用的疑虑:我国不存在监督普通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因此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动力不足,如果法院拒绝进行合宪解释,那么现在有的制度框架下也无法对法院的这种行为进行监督。还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只能依靠法官的内心正义,别无他法。因此,如何对法院援引进行监督,这是讨论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应该具备良好的宪法素养。
法院援引宪法说理,对宪法的正确理解至关重要。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和法律有质的不同,对宪法的援引尤其要谨慎,对宪法援引的错误会影响宪法的权威。因此,法官要熟悉我国的宪法精神、原则和具体的宪法条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在此之前,有关“裁判文书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讨论由来己久。经查阅,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为此发布了若干个司法解释等司法规范性文件也规定刑事案件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还有对有关法律适用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所以法官具备娴熟地“解释”宪法的技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及时加强宪法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对法官援引宪法说理将起到促进作用。
引言
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在之前似乎并不是那么时髦,但是,由于“齐玉苓案”,这个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虽然这件案子引起的广泛讨论已经结束,但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并未解决,即法院能否援引宪法来裁判案件?援引的话又会有何要求?笔者在此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宪法在裁判文书中的定位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做法是不必考虑宪法,认为法院裁判与宪法没有太大关系。截止2017年12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所有结果中,总的裁判文书量为39133291件,有“宪法”两个字的裁判文书为31934件,也就是说有近千分之一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或者当事人提及或者是援引宪法进行裁判或者说理的。分别有5789件在2017年,有9695件在2016年,有7531件在2015年,有5264件在2014年,有1152在2013年,有228件在2012年,有95件在2011年,有81件在2010年,有29件在2009年,有23件在2008年,有12件在2007年,有2件在2006年,有4件在2005年,2002年则只有一件。从这组数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近些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个大背景下,法律越来越被公众所认识,宪法也就越来越被公众所知悉,所以要将宪法隔绝于裁判文书外是不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也不符合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和审判规律。
第一,宪法是用来发挥具体作用的,任何国家机关都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者,法院也不例外。宪法也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法,依其性质也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审判活动也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和根本法律依据。
第二,法院的审判权和组织体制都是由宪法组织来规定的,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法院,也就没有它的审判权,因此,如果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若是不能体现宪法的精神的话,这是极不正常的、违反法理的。
第三,法院依照法理审理案件,本身就是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宪法是其它法律的母法,直接适用法律就是间接适用宪法,有些法律条文更是宪法的类似表述,所以这时候法院就事实上在“适用宪法”。
第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对宪法理解和运用的过程,如果一个法官不能理解宪法的内容,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相关内容,也就不能准确的审理案件了。
第五,宪法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最根本的支撑。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宪法,也就更具有权威性了。
第六,在法律體系并不是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社会关系的处理尚缺乏充分的规则依据,此时宪法可能起到弥补法律漏洞、选择使用正确的法律或法律解释、完善案件的论证过程等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律不能解决时,给法院适当地理解宪法、运用宪法以解决纠纷的权力,也是必要的。
综上,裁判文书要判得优秀,应该体现出宪法的精神,将宪法隔绝与裁判文书外是不恰当的。
二、对未来宪法的援引的期望
(一)最高法院应明确我国各级法院享有援引宪法说理的职权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援引宪法说理问题上态度不明朗,需要改变。在具体内容上,应该明确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说理,必要时应该援引宪法说理。
(二)我国应建立对于援引宪法错误的事后监督机制。
在合宪性解释的运用过程中,有学者表示了对法院职权运用的疑虑:我国不存在监督普通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因此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动力不足,如果法院拒绝进行合宪解释,那么现在有的制度框架下也无法对法院的这种行为进行监督。还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只能依靠法官的内心正义,别无他法。因此,如何对法院援引进行监督,这是讨论法院援引宪法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应该具备良好的宪法素养。
法院援引宪法说理,对宪法的正确理解至关重要。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和法律有质的不同,对宪法的援引尤其要谨慎,对宪法援引的错误会影响宪法的权威。因此,法官要熟悉我国的宪法精神、原则和具体的宪法条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在此之前,有关“裁判文书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讨论由来己久。经查阅,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为此发布了若干个司法解释等司法规范性文件也规定刑事案件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还有对有关法律适用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所以法官具备娴熟地“解释”宪法的技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及时加强宪法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对法官援引宪法说理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