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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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明确盗刷后的法律责任认定,同时为民众避免银行卡盗刷和遭遇盗刷后的解决方法提供指导参考,进一步保障银行卡安全使用,在探究过程中笔者通过走访当地基层法院、银行,对比总结了大量典型案例及常见银行卡盗刷情况,本文以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探究盗刷情况发生后储户和银行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划分问题,并着力为普通民众提供避免和应对盗刷的措施。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储蓄合同;民事责任
  一、问题及研究意义
  随着银行卡的迅速发展,人们支付的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在便利的同时,银行卡盗刷也成为影响支付安全的一个不容忽视问题。“盗刷”是指以各种形式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从而盗取持卡人资金的违法或犯罪[1]。实践中的典型表现是持卡人在银行卡未丢失、支付密码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资金却被完全陌生的第三人冒名消费或体现[2]。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有多种,包括银行卡被克隆盗刷;银行疏于维护,被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偷拍设施;又或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监守自盗”都可能造成盗刷事件的发生,银行卡盗刷对支付安全危害极大,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保证银行卡支付过程中的安全及完善盗刷后的责任认定已经成为现代支付发展中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系统的银行卡法律,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指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仅仅是一种行业规范和处罚,没有明确银行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准入程序、监管要求和主客体的法律责任等[3],我们积极探究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在证据搜集上不知从何“下手”,也导致在同银行的追偿协商过程或是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的研究也能讓普通民众在遭遇支付安全问题后有章可循,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引起了我们对在支付安全中法律问题的关注。
  二、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赔偿的法理依据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与持卡人之间形成了金融消费合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的角度来看,持卡人作为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者即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调整。[4]无论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理还是《消法》中对于经营者义务的有关规定来看,盗刷案件中的银行赔偿都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实际情况中,银行相对于持卡人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在盗刷案件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若还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则持卡人需要证明银行在储蓄合同存续期间有泄漏银行卡信息的过错,并证明自身损失是由银行泄漏信息导致的,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对于弱势的持卡人显然过重,实际情况中持卡人难以证明,这也是持卡人在部分银行卡盗刷民事诉讼案件中败诉的重要原因。出于保护持卡人这以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举证能力更强的银行证明自身没有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过错或证明泄露源于持卡人过错。凡银行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即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5]
  三、案例分析
  (一)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原告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将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原告王永胜诉称被告中行河西支行疏于对自助柜员机的管理,导致原告的存款损失,对此原告并无过失,被告应承担损失存款的本息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当储户的货币资金一旦存入银行,储户便失去了对货币的占有,其所有权便也随之转移到了银行被,至此银行即与储户之间便产生了银行欠储户的合同之债,银行银行有权获得存入货币的所有权,并有义务依照合同偿还储户存款本息,从货币存入银行的瞬间,储户享有的就仅是对银行的债权而并非对货币的所有权。因此,犯罪分子盗走的就是银行的钱,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缴赔偿的就应该是银行而非储户[6]。而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辩称理由不成立。
  (三)银行的义务分析
  就银行对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来说,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即使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案例中犯罪分子在柜员机上安装摄像设备导致原告王永胜银行卡密码泄露,而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自助柜员机的管理、维护中,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摄像设备,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综上,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而被告辩称认为,被告于原告王永胜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已经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借记卡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原告自身具有过错,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损失的金额应有持卡人即原告本人承担。
  (四)法院判决
  就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而被告错误的将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完成自己的保证支付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银行是否违反安全保密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判断是否安装了不明识别器、非法摄像装置,银行未对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被告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应对措施
  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中,一些持卡人风险意识较弱,对于银行卡盗刷不知道如何防范,也不知道盗刷发生后如何处理,笔者在此提几个建议来供参考。
  (一)银行卡盗刷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一是立即修改银行卡账户密码,避免再次遭受损失。二是第一时间向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并冻结账户。三是到最近的ATM机上完成一笔业务并打印凭证,以便证明储户本人和真的银行卡均不在盗刷发生地,银行卡已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四是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获得报警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书,排除持卡人异地交易的可能。[7]
  (二)银行卡盗刷的防范措施
  首先,网上交易尽量捆绑小额度银行卡。建议设定交易上限金额并及时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及时掌握金额变动情况。
  其次,谨慎操作ATM机。操作ATM机器时,警惕插卡口是否安装可疑读卡器,在数字键盘处是否有安装摄像头,确认安全后再使用。
  第三,不要点击陌生短信、微信上的链接。警惕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不要随意点击未知来源网址链接,也不要将涉及银行卡验证码信息告知他人。
  参考文献
  [1]刘泽华, 王志永. 银行卡被盗刷相关责任辨析[J]. 法律适用, 2015, 000(008):113-115.
  [2]冯辉. 论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分配——基于司法判决的类型化分析[J]. 社会科学, 2016, 000(002):86-95.
  [3]李令东. 我国银行卡犯罪的主要种类与防范措施[J]. 中国信用卡, 2008(10):36-40.
  [4]呼建光, 毛志宏. 金融消費者保护:经济理论与法律形式[J]. 社会科学, 2013, 000(002):54-61.
  [5]崔雨潇. 伪银行卡纠纷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J]. 科技视界, 2014, 000(001):60-60.
  [6]王鲁艳. 浅论银行卡信息泄露案件的权益维护[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0(34):147-148.
  [7]段丁, 段维明. 银行卡被盗刷的应对指南[J]. 现代商业银行, 2018(06):50-53.
  作者简历:许里亮,1997年7月出生,男,汉族,湖北荆州人,本科在读
  项目:2019年,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201911798022。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2018级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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