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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带来巨大冲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之间的关系出现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开始转变;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封闭结构被打破。回应性理论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隐藏条款”为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朝着以下的方向变革:重视公私合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角色;推进政府作为传统公开义务主体的一体化建设;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从政府信息向政府数据的转变;推动主动公开方式成为主导型的公开方式;重视政府信息的可识别性;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