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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技术工人短缺现象愈发明显,根本原因与我国现行的培养方法有关:技术工人的培训基本上是由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实施,但相当多隶属教育部门的职业学校,其教学内容往往脱离企业实际需求;而少数由大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基础理论的教学力量明显不足,同时也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对技工的大量需求。工业发达国家培养技工的“双元制”模式,不失为一种可供借鉴的有效途径。
所谓“双元制” 模式,是指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吸引企业、教育机构共同参加培养技术工人的项目,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用较少的培训投入,有效地培养技术人才的制度。要建立“双元制”技工培养模式,政府有关机构应在以下环节发挥指导、服务、监管的功能。
一、设置“双元制”管理机构,制定培训条例及相关法令
政府应设置“双元制”的管理机构,制定培训条例以及相关法令,作为各机构实施培训的基本要求,从国家层次上确保培训水平。培训条例包括培训方向、培训对象、培训组织、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培训信息提供、国家支持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协调等内容。工业发达国家的“双元制”培训,一般由劳动、就业、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培训模式,由联邦就业部与教育部共同管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可考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使其有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能力。
二、提出技术工人培养方向及具体工种,设定培训项目
政府有关机构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和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培训方向和包括具体工种、人数等内容在内的培训项目。同时,培训方向及工种的设置,还需要与现行的国家、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以及相关能力评价制度相衔接。关于调查、研究的方法,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除抽调研究人员,建立专门的调研机构外,也可利用行业协会等团体,以求切实掌握技术发展动态和企业实际需求。
三、在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在设定了具体培训项目后,政府要把培训项目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培训就业中心以及教育机构,传播到全社会,吸引企业、教育机构以及个人参与。同时,政府应设置协调机构负责受理企业、教育机构的培训申请,并提供协调服务,或在现有的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以及职业教育机构协会中设置专人负责企业、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协调机构在接到企业、教育机构的申请后,应对其各自的要求、能力等进行审查,为确定培训合作伙伴以及培训合作双方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进行联系、日程安排以及提供咨询。
政府还应该制定政策,保证个人参与培训的渠道,并保护受训者在培训过程中的利益。申请受训者可以两种形式参加“双元制”培训。一是作为培训生先进入教育机构,再由教育机构决定培训企业,并与之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企业实施操作培训。这时受训者为培训生身份,但在企业受训期间有相应的工资。二是受训者先作为员工被企业雇用,再由企业决定教育机构,并与之共同制定培训计划,企业实施操作培训,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这种情况下受训者为员工身份,企业对其支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为了保护受训者在培训过程中的利益,政府应规定教育机构、企业和受训者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或就业合同,并要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受训者的工资及其支付方法、休假等进行相应指导。
四、运用各种扶持手段,唤起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双元制”对参与的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个人都有利,他们都有参与“双元制”的内在动机。因此,由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个人共同分担培训费用是可行的,即受训者向教育机构缴纳学费,企业负担受训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培训费用,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的部分费用。
但适度的政府扶持也是需要的。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等对企业、教育机构提供一些补助。目前,国外对“双元制”参加企业的补助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培训税对企业进行补助。如法国从企业征收实习培训税,部分用于对受训者的工资支付。二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进行补助。如日本把企业缴纳的、属于失业保险一部分的“能力开发项目费”用于对企业的补助。补助金额占实际培训经费及工资支付的比例,中小企业为1/2,大企业为1/3。
五、发挥监管机能,确保培训质量
关于培训时间。“双元制”培训时间一般为2~3年。受训者在企业接受操作训练的时间总数,应不低于总培训时数的20%。
同时,要求受训者培训结束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或由企业与教育机构联合实施的能力考试。工业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受训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英国、法国等要求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为了确保培训质量,政府要对接受政府经费资助的教育机构、企业进行考核。其方法有条件审查、业绩考核等。例如,政府通过职业资格取得率、培训结业率、就业率、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指标对教育机构、企业进行考核,据此决定支付培训经费和培训补助。
这种“双元制”培养技工的模式,不仅适合城市中未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也适合于近年来进入城市、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新打工者”人群,可为其赢得在城市的发展机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
所谓“双元制” 模式,是指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吸引企业、教育机构共同参加培养技术工人的项目,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用较少的培训投入,有效地培养技术人才的制度。要建立“双元制”技工培养模式,政府有关机构应在以下环节发挥指导、服务、监管的功能。
一、设置“双元制”管理机构,制定培训条例及相关法令
政府应设置“双元制”的管理机构,制定培训条例以及相关法令,作为各机构实施培训的基本要求,从国家层次上确保培训水平。培训条例包括培训方向、培训对象、培训组织、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培训信息提供、国家支持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协调等内容。工业发达国家的“双元制”培训,一般由劳动、就业、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培训模式,由联邦就业部与教育部共同管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可考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使其有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能力。
二、提出技术工人培养方向及具体工种,设定培训项目
政府有关机构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和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培训方向和包括具体工种、人数等内容在内的培训项目。同时,培训方向及工种的设置,还需要与现行的国家、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以及相关能力评价制度相衔接。关于调查、研究的方法,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除抽调研究人员,建立专门的调研机构外,也可利用行业协会等团体,以求切实掌握技术发展动态和企业实际需求。
三、在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在设定了具体培训项目后,政府要把培训项目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培训就业中心以及教育机构,传播到全社会,吸引企业、教育机构以及个人参与。同时,政府应设置协调机构负责受理企业、教育机构的培训申请,并提供协调服务,或在现有的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以及职业教育机构协会中设置专人负责企业、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协调机构在接到企业、教育机构的申请后,应对其各自的要求、能力等进行审查,为确定培训合作伙伴以及培训合作双方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进行联系、日程安排以及提供咨询。
政府还应该制定政策,保证个人参与培训的渠道,并保护受训者在培训过程中的利益。申请受训者可以两种形式参加“双元制”培训。一是作为培训生先进入教育机构,再由教育机构决定培训企业,并与之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企业实施操作培训。这时受训者为培训生身份,但在企业受训期间有相应的工资。二是受训者先作为员工被企业雇用,再由企业决定教育机构,并与之共同制定培训计划,企业实施操作培训,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这种情况下受训者为员工身份,企业对其支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为了保护受训者在培训过程中的利益,政府应规定教育机构、企业和受训者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或就业合同,并要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受训者的工资及其支付方法、休假等进行相应指导。
四、运用各种扶持手段,唤起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双元制”对参与的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个人都有利,他们都有参与“双元制”的内在动机。因此,由企业、教育机构和受训者个人共同分担培训费用是可行的,即受训者向教育机构缴纳学费,企业负担受训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培训费用,教育机构承担理论教育的部分费用。
但适度的政府扶持也是需要的。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等对企业、教育机构提供一些补助。目前,国外对“双元制”参加企业的补助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培训税对企业进行补助。如法国从企业征收实习培训税,部分用于对受训者的工资支付。二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进行补助。如日本把企业缴纳的、属于失业保险一部分的“能力开发项目费”用于对企业的补助。补助金额占实际培训经费及工资支付的比例,中小企业为1/2,大企业为1/3。
五、发挥监管机能,确保培训质量
关于培训时间。“双元制”培训时间一般为2~3年。受训者在企业接受操作训练的时间总数,应不低于总培训时数的20%。
同时,要求受训者培训结束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或由企业与教育机构联合实施的能力考试。工业发达国家一般要求受训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英国、法国等要求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为了确保培训质量,政府要对接受政府经费资助的教育机构、企业进行考核。其方法有条件审查、业绩考核等。例如,政府通过职业资格取得率、培训结业率、就业率、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指标对教育机构、企业进行考核,据此决定支付培训经费和培训补助。
这种“双元制”培养技工的模式,不仅适合城市中未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也适合于近年来进入城市、接受过义务教育的“新打工者”人群,可为其赢得在城市的发展机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