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接待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涉法上访案件数量的有增无减,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涉法接待来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法上访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基层检察院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
关键词:涉法上访;原因;对策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涉法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的成因及长效防范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有些执法者素质方面的原因。个别执法人员为政不廉,执法不公,利用党和人民给与的权力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上诉、申诉;执法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滥管;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凭领导意图办案,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地处理而久拖不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的存在,使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审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三是上访人方面的原因。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涉法上访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公正、不满意而多次多处上访的。但在众多的上访人员中,有的是对改革、改制中的一些现象看不“公”,因个人利益不能实现而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改革政策,单人或聚集成团体上访。还有一些上访人恶意上访,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无理取闹,有些上访告状人员,还企图以越级上访威胁有关部门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
1、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而上访。有的当事人把本不应基层检察院管辖的纠纷提交到基层检察院。比如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税案、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等,当事人举报到检察机关。由于类似的这些案件,当事人没有搞清楚具体的受案机关,往往误认为是基层检察院推倭扯皮、不秉公办案,于是反复上访。
2、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访。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注意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举报人多次到检察机关举报的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多次查办但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对此也进行处理过。举报人不服往往认为是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分子,继续对检察院纠缠不休,或者向上一级、甚至上几级检察院进行上访。
3、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应该说,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或不懂法律,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往往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
4、案件处理拖拉而上访。现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有的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期限,有的则没有。由于案情复杂、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这类案件有的经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有的则是由于各业务部门不配合而不能及时答复上访人,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
5、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原因,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由此也会造成涉法案件的发生。
四是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方面对上访案件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机制。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首办责任制”、“三个百分之百”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光靠领导的重视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如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则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五是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是重复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体制弊端正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障碍。第一,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访效率低下。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具体工作无章可循,处理信访事项的随意性大,信访地位遭到相当程度的降低。第二,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立案比喻为彩票中彩。第三,信访工作人员是七拼八凑过来的,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上访人员是无理取闹,“不老实”、“爱闹事”,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材料,也常常是简单地附上便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材料转递功能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转化成了疑难案件。
二、有效化解涉法信访的对策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是减少涉法信访的根本途径
首先,努力做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正确,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其次,必须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司法机关同其他机关的关系。再次,逐步培养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只有当事人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另外,还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及证据意识。在农民中,不少人打官司只为争口气,很小数额的钱财也要诉至法院,并且缺乏支持诉求的证据,在输了官司之后觉得没面子或憋屈,便四处上访。对于这种类型的涉法信访,要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法理,使其息诉息访。
(二)加强信访立法,改革当前信访机制,提高涉法信访实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1995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以及各地方的《信访条例》和政策,立法的滞后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三)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处化解在初发阶段。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处后回访制度,对存在涉法信访可能的涉农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在案件处理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关键词:涉法上访;原因;对策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涉法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的成因及长效防范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有些执法者素质方面的原因。个别执法人员为政不廉,执法不公,利用党和人民给与的权力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上诉、申诉;执法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滥管;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凭领导意图办案,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地处理而久拖不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的存在,使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审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三是上访人方面的原因。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涉法上访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公正、不满意而多次多处上访的。但在众多的上访人员中,有的是对改革、改制中的一些现象看不“公”,因个人利益不能实现而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改革政策,单人或聚集成团体上访。还有一些上访人恶意上访,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无理取闹,有些上访告状人员,还企图以越级上访威胁有关部门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
1、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而上访。有的当事人把本不应基层检察院管辖的纠纷提交到基层检察院。比如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税案、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等,当事人举报到检察机关。由于类似的这些案件,当事人没有搞清楚具体的受案机关,往往误认为是基层检察院推倭扯皮、不秉公办案,于是反复上访。
2、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访。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注意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举报人多次到检察机关举报的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多次查办但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对此也进行处理过。举报人不服往往认为是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分子,继续对检察院纠缠不休,或者向上一级、甚至上几级检察院进行上访。
3、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应该说,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或不懂法律,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往往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
4、案件处理拖拉而上访。现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有的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期限,有的则没有。由于案情复杂、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这类案件有的经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有的则是由于各业务部门不配合而不能及时答复上访人,由于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
5、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原因,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由此也会造成涉法案件的发生。
四是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方面对上访案件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机制。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首办责任制”、“三个百分之百”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光靠领导的重视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如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则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五是涉法信访的低实效状况是重复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多,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体制弊端正成为信访工作的主要障碍。第一,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信访效率低下。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具体工作无章可循,处理信访事项的随意性大,信访地位遭到相当程度的降低。第二,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将信访立案比喻为彩票中彩。第三,信访工作人员是七拼八凑过来的,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少数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对群众涉法信访怀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上访人员是无理取闹,“不老实”、“爱闹事”,对群众递交或邮寄过来的信访材料,也常常是简单地附上便函、盖上公章一转了之,使信访部门成为只起材料转递功能的“邮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转化成了疑难案件。
二、有效化解涉法信访的对策
(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是减少涉法信访的根本途径
首先,努力做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为此,司法不但要强调实体正确,还要强调程序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其次,必须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地位的宪法规定。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因而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独立地位和权威,理顺司法机关同其他机关的关系。再次,逐步培养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只有当事人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另外,还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相对公正的司法理念及证据意识。在农民中,不少人打官司只为争口气,很小数额的钱财也要诉至法院,并且缺乏支持诉求的证据,在输了官司之后觉得没面子或憋屈,便四处上访。对于这种类型的涉法信访,要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清法理,使其息诉息访。
(二)加强信访立法,改革当前信访机制,提高涉法信访实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人心,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和内容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但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1995年制定的《信访条例》以及各地方的《信访条例》和政策,立法的滞后严重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开展和实效。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在信访机构的设立上,应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建立“大信访”格局。为加大对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访机构的编制,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熟悉农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三)建立完善农民涉法信访预防、快速反应及反馈等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防患于未然,将涉农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信访部门要善于从农村发生的各种执法活动、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将有关信息汇总分析,有重点地排查调处,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处化解在初发阶段。第二,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信访机构人员和相关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各级信访机构应将农民涉法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要实行重点案件处后回访制度,对存在涉法信访可能的涉农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在案件处理后及时回访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理由,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