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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领域的报道,因多为案件或突发事件,多揭露批评而使从业者险象环生,如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新闻失真或违反相关规定,使供职媒体和记者的声誉受损,有的甚至与被报道者对簿公堂,教训深刻。
避风险,采访前要判断
政法领域的报道采访前要有一个判断,尤其是批评报道,要做好充分的战前准备,预测所要采访的新闻事实中的主要矛盾、焦点内容和症结所在,初步判断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采取最佳的作战方式,避免报道风险。现以笔者前几年对火车站地区治安混乱的一组报道为例说明。
长期以来,郑州火车站地区治安管理混乱,拉客宰客现象严重,其症结在于管理体制的不顺畅,拥有多项执法权的火车站综治办只罚款、不监管。媒体对这一现象虽有报道,但因抓不住要害,或不讲求报道技巧,最终反响不大,混乱依然如故,群众反应强烈。
当年3月18日,山东两刑警到河南办案,在火车站地区被拉客者殴打,情急之下,两刑警竟鸣枪示警。笔者率先报道此事件后,决定深入调查,并作了战前分析:要想彻底擦亮“窗口”,必须把“管理不顺”这层纸捅破,并制定下了“先打外围、后挤中心”的报道战略,且只客观记录,不作任何评判,尽量避免报道风险。此后,暗访特写《火车站地区阴影》、新闻质疑《这事该谁急?》、新闻分析《“老爷车”何以为所欲为?》等相继出笼。最后,当笔者与火车站地区治安的管理者——综治办接触时,前面一篇篇客观、真实反映这一地区问题的稿子让其无言以对。当时的郑州市市长陈义初现场办公,对火车站综治办的职能和权限重新进行了界定,郑州火车站混乱的治安局面得以扭转。
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这样的采访时,有时会遇到采访对象的百般刁难,这时采访者千万不能急躁,尽量保持平常心态,冷静写稿。不可为泄私愤,使用有可能引起歧义或过激的语句?熏行文的技巧在这些报道里至关重要。
重客观,不故意炒作
客观公正是案件报道中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法。可有些记者和媒体认为案件是自己首先披露出来的,于是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已经介入,仍然在那里大肆渲染,有的连“民愤极大”、“罪大恶极”、“丧家之犬”等词语都用上了,表现出鲜明的爱憎观点,这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的心态,极易让媒体戴上“恶意炒作”的罪名。
造成新闻有失偏颇的另一个现象是“抢”。当今中国,媒体竞争日益激烈,同城一旦发生大事件,各媒体均使出浑身解数抢时效、发独家?熏结果有的记者还没完全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就匆忙回去发稿,第二天才发现,好多事实与事件本身有重大出入!郑州“12·9”银行劫案主犯张书海被发现的当天,各媒体蜂拥而至郑州市公安局,逮着什么发什么?熏结果一家媒体把公安人员带来的知情人当成了嫌犯,又是拍照,又是发稿,后果可想而知,落下笑柄。
要实现客观公正,一个重要的做法是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报道案事件时,绝不能像报道一些非事件性新闻那样,围绕某一主题组织材料,要尽可能平衡报道,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
懂法律,不得超越程序
政法报道,要遵循法律程序,尤其是舆论监督稿件,其所要批评和曝光的对象,必然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章制度的。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更应当学习、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熏这样,新闻稿件才会成为捍卫正义、打击邪恶的利器。
例如,2002年笔者所作的交通安全中原行的报道,其中的一篇《农用三轮如何会长大?》,揭露一些人私自改装三轮车,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而有关部门却无法管理的问题。采访中,交警部门强调,农用车办证、交费等在农机部门,交警“不好管”,并声明,由于收费问题,两家部门长期以来多次交涉,“一直没有理顺”。而农机部门拿出了红头文件,强调说明“农用车属于农业机械”,他们是按照规定办证、收费的。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由于利益驱动,农机部门还存在收费就发证而不进行培训的现象。遍布乡村的农用车事实上处于管理“盲区”,交警管不了,农机部门管不好,导致事故频发。
成稿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哪儿?笔者反复查阅国务院、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文件,并咨询交警部门领导。结论是: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也有文件之间彼此打架的。据此,笔者重新对文章进行了修改?熏见报后,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虽然事后当事者和有关部门意见很大,但是由于有法可依,并未向记者发难。
巧引导,力戒新闻审判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防止“新闻审判”,就必须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就是不能由记者和媒体用某个法律术语给某个当事人或某件事定性。
还有,对于媒体披露出来的事实和行为,表述中经常需要有个词汇来概括一下,对于这种情况,一是尽量不用法律断语,二是宁可使用涵盖面大而性质轻的说法,如某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一时还难以断定的,不妨暂称违纪金额或违法金额。即便是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即使看上去铁证如山,报道时也得加上涉嫌、被控等字样,如表述成“涉嫌贪污”、“被控杀人”等。
另外,媒体对重大案件的介入,往往有主观倾向,以影响舆论。但如果处置不当,就会给司法公正带来影响。传媒做定性的、单向度的报道,有可能影响公平审判,因为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所激起的公众情绪,会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
也有一种声音认为,新闻报道不会干预独立审判。其理由是,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不是通过对媒体的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来实现。
其实,在国外,对尚未判决的案件允许评论,司法机关有自己的思考,采取“封闭陪审团”等手段,阻止舆论的影响。但在我国司法审判对媒体舆论尚无较好的“免疫力”时,媒体要巧引导,既影响舆论,又不至于落个“送人上断头台”的罪名,以免有损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政文部)
编校:施宇
避风险,采访前要判断
政法领域的报道采访前要有一个判断,尤其是批评报道,要做好充分的战前准备,预测所要采访的新闻事实中的主要矛盾、焦点内容和症结所在,初步判断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采取最佳的作战方式,避免报道风险。现以笔者前几年对火车站地区治安混乱的一组报道为例说明。
长期以来,郑州火车站地区治安管理混乱,拉客宰客现象严重,其症结在于管理体制的不顺畅,拥有多项执法权的火车站综治办只罚款、不监管。媒体对这一现象虽有报道,但因抓不住要害,或不讲求报道技巧,最终反响不大,混乱依然如故,群众反应强烈。
当年3月18日,山东两刑警到河南办案,在火车站地区被拉客者殴打,情急之下,两刑警竟鸣枪示警。笔者率先报道此事件后,决定深入调查,并作了战前分析:要想彻底擦亮“窗口”,必须把“管理不顺”这层纸捅破,并制定下了“先打外围、后挤中心”的报道战略,且只客观记录,不作任何评判,尽量避免报道风险。此后,暗访特写《火车站地区阴影》、新闻质疑《这事该谁急?》、新闻分析《“老爷车”何以为所欲为?》等相继出笼。最后,当笔者与火车站地区治安的管理者——综治办接触时,前面一篇篇客观、真实反映这一地区问题的稿子让其无言以对。当时的郑州市市长陈义初现场办公,对火车站综治办的职能和权限重新进行了界定,郑州火车站混乱的治安局面得以扭转。
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这样的采访时,有时会遇到采访对象的百般刁难,这时采访者千万不能急躁,尽量保持平常心态,冷静写稿。不可为泄私愤,使用有可能引起歧义或过激的语句?熏行文的技巧在这些报道里至关重要。
重客观,不故意炒作
客观公正是案件报道中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法。可有些记者和媒体认为案件是自己首先披露出来的,于是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已经介入,仍然在那里大肆渲染,有的连“民愤极大”、“罪大恶极”、“丧家之犬”等词语都用上了,表现出鲜明的爱憎观点,这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的心态,极易让媒体戴上“恶意炒作”的罪名。
造成新闻有失偏颇的另一个现象是“抢”。当今中国,媒体竞争日益激烈,同城一旦发生大事件,各媒体均使出浑身解数抢时效、发独家?熏结果有的记者还没完全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就匆忙回去发稿,第二天才发现,好多事实与事件本身有重大出入!郑州“12·9”银行劫案主犯张书海被发现的当天,各媒体蜂拥而至郑州市公安局,逮着什么发什么?熏结果一家媒体把公安人员带来的知情人当成了嫌犯,又是拍照,又是发稿,后果可想而知,落下笑柄。
要实现客观公正,一个重要的做法是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报道案事件时,绝不能像报道一些非事件性新闻那样,围绕某一主题组织材料,要尽可能平衡报道,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
懂法律,不得超越程序
政法报道,要遵循法律程序,尤其是舆论监督稿件,其所要批评和曝光的对象,必然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章制度的。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更应当学习、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熏这样,新闻稿件才会成为捍卫正义、打击邪恶的利器。
例如,2002年笔者所作的交通安全中原行的报道,其中的一篇《农用三轮如何会长大?》,揭露一些人私自改装三轮车,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而有关部门却无法管理的问题。采访中,交警部门强调,农用车办证、交费等在农机部门,交警“不好管”,并声明,由于收费问题,两家部门长期以来多次交涉,“一直没有理顺”。而农机部门拿出了红头文件,强调说明“农用车属于农业机械”,他们是按照规定办证、收费的。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由于利益驱动,农机部门还存在收费就发证而不进行培训的现象。遍布乡村的农用车事实上处于管理“盲区”,交警管不了,农机部门管不好,导致事故频发。
成稿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哪儿?笔者反复查阅国务院、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文件,并咨询交警部门领导。结论是: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也有文件之间彼此打架的。据此,笔者重新对文章进行了修改?熏见报后,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虽然事后当事者和有关部门意见很大,但是由于有法可依,并未向记者发难。
巧引导,力戒新闻审判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防止“新闻审判”,就必须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就是不能由记者和媒体用某个法律术语给某个当事人或某件事定性。
还有,对于媒体披露出来的事实和行为,表述中经常需要有个词汇来概括一下,对于这种情况,一是尽量不用法律断语,二是宁可使用涵盖面大而性质轻的说法,如某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一时还难以断定的,不妨暂称违纪金额或违法金额。即便是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即使看上去铁证如山,报道时也得加上涉嫌、被控等字样,如表述成“涉嫌贪污”、“被控杀人”等。
另外,媒体对重大案件的介入,往往有主观倾向,以影响舆论。但如果处置不当,就会给司法公正带来影响。传媒做定性的、单向度的报道,有可能影响公平审判,因为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所激起的公众情绪,会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
也有一种声音认为,新闻报道不会干预独立审判。其理由是,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不是通过对媒体的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来实现。
其实,在国外,对尚未判决的案件允许评论,司法机关有自己的思考,采取“封闭陪审团”等手段,阻止舆论的影响。但在我国司法审判对媒体舆论尚无较好的“免疫力”时,媒体要巧引导,既影响舆论,又不至于落个“送人上断头台”的罪名,以免有损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政文部)
编校: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