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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可知,存在以下业务风险:信息披露、投资不真实、关联交易、不当销售、资金池等,为合理规避控制相关风险,需开展以下风险控制对策: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杜绝不当销售、监督关联交易、落实资金托管、资产独立运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因子;风险控制
引言:
为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水平,需合理规避对应业务风险因子,不断完善优化理财业务开展模式,发挥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市场价值。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业务种类日益繁多,成为客户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方向之一。个别商业银行理财業务开展存在不足,给客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如私自代理、风险预警不足、夸大收益率等,使得理财业务持续开展受到一定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更多用户将闲置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当中,但理财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使得理财收益率不断紧缩,影响到银行的客户源。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发展,需对理财业务进行合理约束,通过法律监督理财业务开展,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风险因子剖析
(一)信息披露风险
信息披露是投资人了解理财产品的直接途径,但个别商业银行进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时,并没有有效披露对应理财信息,仅披露简单的理财运作信息,说明理财投资的方向与类型,宽泛模糊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的理财决策造成很大困扰。一旦理财产品出现重大风险,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信息,没有对风险进行合理转移,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1]。
(二)不当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且产品的同质化较为严重,个别业务员为追求个人绩效,进而开展一些不当销售,给投资者造成很大影响。如业务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夸大宣传,片面宣传产品的收益率,刻意隐瞒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对投资者造成商业欺骗。如香港“雷曼迷你债券”则属于不当销售,由于销售人员的错误宣传,该投资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进而引发大规模的投诉。由此可见,不当销售对投资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严格要求,杜绝理财人员开展不正当销售,影响到投资人的经济收益,以及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利益。
(三)关联交易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之间的关联性较强,业务人员进行理财运作时,可能会对自营业务进行关联交易,由于自营人员对内部业务较为熟悉,一旦交易价格存在问题,则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如部分基金公司进行理财投资时,为获取高收益,违规进行代持养劵,即投资机构抛出债券后,主动与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进而使得债券进行人工操作,使得债券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严重干扰到市场信号的评估,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如“富滇银行倒券风波”案例,则是典型的违规关联操作,直接对投资人的收益造成影响。为规避相关关联交易风险,需通过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约束监督。
(四)投资不真实
部分中小商业银行,本身不具备理财投资业务能力,但为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增加银行整体经营效益,将理财资金转化为高息同业存款,进而形成事实上的高息揽存,该类行为属于投资不真实,无法保证投资人的基本效益,一旦出现财务风险,将对商业银行与投资人造成很大影响[2]。
(五)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管理,即对理财资产的统一管理,由于资金池没有设定独立账户,并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给理财资产流转造成很大风险,一旦资金池出现资金链短缺,无法如期兑换投资者的应得收益,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市场信誉。在资金池管理过程中,为避免理财资金与银行资产的混合,应当设定专项的理财资金账户,并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保证资金池的整体运转安全与可靠。
三、风险控制对策
(一)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
商业银行作为理财受托单位,需按照契约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保证用户的基本知情权。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披露银行单位的金融产品运作信息,并向投资用户提供信息查询途径,保证用户了解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风险状况,便于用户开展下一步投资决策。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可能会涉及到商业机密,若过度透明化披露信息,则对使得用户丧失获益机会,因此理财信息披露时,需对披露透明度进行灵活控制,即保证投资用户的基本知情权,保护投资产品的商业机密。如理财产品持有期进行信息披露时,主要披露投资比例、信用状况、损益状况等。
(二)杜绝不当销售
依据信托理念,受托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如实告知委托人理财投资的风险与损益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类似于集体信托,即设定信托目标,向客户群进行资金募集,其中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需客观如实的说明理财业务的收益与风险,便于投资人员进行客观的判断。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保证业务销售的合法性,杜绝不当的理财销售行为出现。在理财产品续约期时,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产品的运作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使得对应投资者可充分了解对应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运作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对产品的续约情况进行决策。
(三)监督关联交易
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重组改革,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不断发展,如商业银行理财机构与银行旗下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深入合作,充分说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多元化时代。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优化调整,可直接为用户提供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购买、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信托服务等,在一站式理财服务模式下,有效提升了商业银行的理财市场核心竞争力。在综合性理财经营过程中,需对理财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督,避免不同业务之间出现利益冲突。 严格限制监督理财关联交易,旨在考量到受托资产的独立性,而受托资产与银行资产,由同一主体进行运作管理,在技术领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进而导致利益输送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为保证不同理财产品对应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应当对理财业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限制,遵循理财投资公允的基本原则,或商业银行基于法律实体的要求建构关联交易防火墙制度,主动规避关联交易带来的违规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3]。
(四)落实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理念源自信托业务,属于信托理念的延伸,即规范与监督受托人的一种制度。依据信托制度的基本要求,为避免信托资金被受托人挪用,产生一系列违法违规技术操作,影响到委托人的基本权益。为此,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设定独立的账户,并实行专业托管。
商业银行的信托理财业务,为杜绝投资不真实问题出现,也需要进行资金托管,规避理财投资风险。理财资金开展托管制定,可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资产与商业银行资产独立运行,两者相互不影响,信托资金托管制度的落实,可有效监督受托人的理财运作,杜绝挪用投资人资金的行为发生,可主动预防职位违规操作的风险出现。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主动委托专业机构对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并设定专项的托管账户,保证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的相互分开。托管机构运行过程中,需对理财资产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产与自有资产的独立运行,为理财业务开展提高安全保障。
(五)资产独立运行
投资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由于理财投资人数较多,使得理财资金池较大,为保证资金池的安全有序运作,应当保证理财资产的独立运行。我国的《信托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的所有财产,但并不归属到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当中,因为信托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重大事件与问题时,使得理财产品合同破裂,此时的信托资产不属于个人的清算资产。为实现该工作目标,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遵循受托资金设账户、独立核算、独立运行的核心原则。由于不同理财产品对应多个委托人,为保证委托人的基本权益,必须为每一位委托人设定账户,并对其委托账户的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与运行。
四、结束语
综上,文中笔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因子解析,阐述了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风险,并针对存在的相关风险,提出针对性风险控制策略,旨在解决相关理财业务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应当依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对理财业务模式进行优化,提高理财业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创造更大的经济发展红利,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馨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分析[J].现代商业,2020(12):93-94.
[2]杨晓青.商业银行理财业務风险控制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20(02):122-123.
[3]张伟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分析[J].中国商论,2019(12):24-25.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因子;风险控制
引言:
为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水平,需合理规避对应业务风险因子,不断完善优化理财业务开展模式,发挥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市场价值。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业务种类日益繁多,成为客户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方向之一。个别商业银行理财業务开展存在不足,给客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如私自代理、风险预警不足、夸大收益率等,使得理财业务持续开展受到一定影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更多用户将闲置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当中,但理财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使得理财收益率不断紧缩,影响到银行的客户源。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发展,需对理财业务进行合理约束,通过法律监督理财业务开展,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风险因子剖析
(一)信息披露风险
信息披露是投资人了解理财产品的直接途径,但个别商业银行进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时,并没有有效披露对应理财信息,仅披露简单的理财运作信息,说明理财投资的方向与类型,宽泛模糊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的理财决策造成很大困扰。一旦理财产品出现重大风险,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信息,没有对风险进行合理转移,给投资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1]。
(二)不当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且产品的同质化较为严重,个别业务员为追求个人绩效,进而开展一些不当销售,给投资者造成很大影响。如业务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夸大宣传,片面宣传产品的收益率,刻意隐瞒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对投资者造成商业欺骗。如香港“雷曼迷你债券”则属于不当销售,由于销售人员的错误宣传,该投资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进而引发大规模的投诉。由此可见,不当销售对投资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对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严格要求,杜绝理财人员开展不正当销售,影响到投资人的经济收益,以及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利益。
(三)关联交易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之间的关联性较强,业务人员进行理财运作时,可能会对自营业务进行关联交易,由于自营人员对内部业务较为熟悉,一旦交易价格存在问题,则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如部分基金公司进行理财投资时,为获取高收益,违规进行代持养劵,即投资机构抛出债券后,主动与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进而使得债券进行人工操作,使得债券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严重干扰到市场信号的评估,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如“富滇银行倒券风波”案例,则是典型的违规关联操作,直接对投资人的收益造成影响。为规避相关关联交易风险,需通过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约束监督。
(四)投资不真实
部分中小商业银行,本身不具备理财投资业务能力,但为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增加银行整体经营效益,将理财资金转化为高息同业存款,进而形成事实上的高息揽存,该类行为属于投资不真实,无法保证投资人的基本效益,一旦出现财务风险,将对商业银行与投资人造成很大影响[2]。
(五)资金池风险
资金池管理,即对理财资产的统一管理,由于资金池没有设定独立账户,并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给理财资产流转造成很大风险,一旦资金池出现资金链短缺,无法如期兑换投资者的应得收益,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市场信誉。在资金池管理过程中,为避免理财资金与银行资产的混合,应当设定专项的理财资金账户,并对该账户的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保证资金池的整体运转安全与可靠。
三、风险控制对策
(一)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
商业银行作为理财受托单位,需按照契约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保证用户的基本知情权。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披露银行单位的金融产品运作信息,并向投资用户提供信息查询途径,保证用户了解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风险状况,便于用户开展下一步投资决策。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可能会涉及到商业机密,若过度透明化披露信息,则对使得用户丧失获益机会,因此理财信息披露时,需对披露透明度进行灵活控制,即保证投资用户的基本知情权,保护投资产品的商业机密。如理财产品持有期进行信息披露时,主要披露投资比例、信用状况、损益状况等。
(二)杜绝不当销售
依据信托理念,受托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如实告知委托人理财投资的风险与损益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类似于集体信托,即设定信托目标,向客户群进行资金募集,其中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需客观如实的说明理财业务的收益与风险,便于投资人员进行客观的判断。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保证业务销售的合法性,杜绝不当的理财销售行为出现。在理财产品续约期时,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产品的运作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使得对应投资者可充分了解对应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运作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对产品的续约情况进行决策。
(三)监督关联交易
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重组改革,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不断发展,如商业银行理财机构与银行旗下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深入合作,充分说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多元化时代。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优化调整,可直接为用户提供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购买、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信托服务等,在一站式理财服务模式下,有效提升了商业银行的理财市场核心竞争力。在综合性理财经营过程中,需对理财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督,避免不同业务之间出现利益冲突。 严格限制监督理财关联交易,旨在考量到受托资产的独立性,而受托资产与银行资产,由同一主体进行运作管理,在技术领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进而导致利益输送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为保证不同理财产品对应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应当对理财业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限制,遵循理财投资公允的基本原则,或商业银行基于法律实体的要求建构关联交易防火墙制度,主动规避关联交易带来的违规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3]。
(四)落实资金托管
资金托管理念源自信托业务,属于信托理念的延伸,即规范与监督受托人的一种制度。依据信托制度的基本要求,为避免信托资金被受托人挪用,产生一系列违法违规技术操作,影响到委托人的基本权益。为此,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设定独立的账户,并实行专业托管。
商业银行的信托理财业务,为杜绝投资不真实问题出现,也需要进行资金托管,规避理财投资风险。理财资金开展托管制定,可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资产与商业银行资产独立运行,两者相互不影响,信托资金托管制度的落实,可有效监督受托人的理财运作,杜绝挪用投资人资金的行为发生,可主动预防职位违规操作的风险出现。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主动委托专业机构对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并设定专项的托管账户,保证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的相互分开。托管机构运行过程中,需对理财资产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产与自有资产的独立运行,为理财业务开展提高安全保障。
(五)资产独立运行
投资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由于理财投资人数较多,使得理财资金池较大,为保证资金池的安全有序运作,应当保证理财资产的独立运行。我国的《信托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的所有财产,但并不归属到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当中,因为信托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重大事件与问题时,使得理财产品合同破裂,此时的信托资产不属于个人的清算资产。为实现该工作目标,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遵循受托资金设账户、独立核算、独立运行的核心原则。由于不同理财产品对应多个委托人,为保证委托人的基本权益,必须为每一位委托人设定账户,并对其委托账户的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与运行。
四、结束语
综上,文中笔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因子解析,阐述了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风险,并针对存在的相关风险,提出针对性风险控制策略,旨在解决相关理财业务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应当依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对理财业务模式进行优化,提高理财业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创造更大的经济发展红利,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馨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分析[J].现代商业,2020(12):93-94.
[2]杨晓青.商业银行理财业務风险控制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20(02):122-123.
[3]张伟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分析[J].中国商论,2019(1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