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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尤其是各动产担保方式并存处理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协调方面亟需完善。在动产担保方式并存处理方面 ,应在坚持设定在先的原则下适度作例外规定 ;在与善意取得的协调方面 ,应充分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出合理的限制。同时 ,因动产担保涉及交易秩序 ,故可私法和公法双管齐下 ,以求动产担保制度能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