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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0年,党和人民政府开始制定社会保险方案,经过近30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到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时代背景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改革方式与推进策略的渐进性、改革波及面的全面性与改革内容的深刻性,都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試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从总体上说,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以劳动保险为主的
社会保障形成阶段(1949~1978年)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面临的最紧迫任务是尽快医治战争创伤,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就这样在战争废墟上从零开始建设起来,逐步建立起了劳动保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女工生育和女工保护等制度,这一阶段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
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
社会保障改革探索阶段(1979~2002年)
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实践,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重大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系统全面的发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改革与重塑全面展开,建立起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并在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保基金建立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实践。
以统筹城乡为目标的
全面发展和制度创新阶段(2003~至今)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开始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统筹城乡社保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均衡共享服务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全面开展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对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作出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安排。
责任编辑 王海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0年,党和人民政府开始制定社会保险方案,经过近30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到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时代背景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改革方式与推进策略的渐进性、改革波及面的全面性与改革内容的深刻性,都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試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从总体上说,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以劳动保险为主的
社会保障形成阶段(1949~1978年)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劳动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面临的最紧迫任务是尽快医治战争创伤,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就这样在战争废墟上从零开始建设起来,逐步建立起了劳动保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女工生育和女工保护等制度,这一阶段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
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
社会保障改革探索阶段(1979~2002年)
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实践,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重大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以社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系统全面的发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改革与重塑全面展开,建立起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并在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保基金建立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实践。
以统筹城乡为目标的
全面发展和制度创新阶段(2003~至今)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开始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统筹城乡社保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均衡共享服务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全面开展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对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作出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安排。
责任编辑 王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