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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华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备受关注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泰州案),由于其原告主体的特殊性、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因果链条的完整确定、诉讼程序的创新以及高额的赔偿费用,泰州案成为《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