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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环境的日益恶化引发了公民的环境权问题。作为法治田家的基本要求,环境权的产生应当具有宪法的基础。传统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环境权,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可以发现环境权就跨含其中,这种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来源于社会事实的进化与法律的进步。而当代环境权宪法化的事实更使环境权具备了坚实的宪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