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绝对转向相对、从理论原则转向司法原则。这一转变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进一步增加了该原则的出罪功能。与之相适应,罪刑法定派生原则的功能也应随之转变。首先,不应一概排斥习惯法;鉴于习惯法出罪去刑功能上的特性,还应当将习惯法纳入刑法渊源之列。其次,类推解释也不应一概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当允许;同样,在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上也应作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之分,并区别对待。最后,在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上,不应一律赋予其溯及力,并且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