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证的对象包括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除涉及与实体争议有关的事实以外的证据材料。认证以当事人的质证为基础,建立在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之上。民事诉讼认证中存在当庭认证情况不足、当庭认证的方式存在随意性、认证过程不公开的情况仍然存在、混同证据交换与证据质证,导致合议制的认证流于形式等问题。要完善民事诉讼认证,需从完善认证规则、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增强法官的当庭认证意识这三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