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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现今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或者老人等其他弱势群体受害案件频频发生,虐待孩子与老人、拐卖儿童等行为经常被媒体报道出,面对这些情形,我国为解决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程序上确实都已经更加保护和注重了未成年及老年人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我们找到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新的途径。本文首先介绍何为价值分析法,通过此方法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对虐待罪新增设条文的解读,来对其进行分析,寻找出其现今价值与社会效果。
【关键词】 虐待;价值;未成年
一、 价值分析方法论
所谓的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凯尔森将这种分析方法称为价值判断,认为“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它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目的,其本身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我国现行虐待儿童及老人现状
(一) 虐待的长期性
发生在贵州金沙县的一起持续时间很长的案件:“11岁女孩小丽被父亲虐待五年多,其父亲经常用木棍、缝纫针穿其手指和胳膊、也时常不让她吃饭、还残忍的用开水烫其头部等等,导致其身体多数部位的软组织受到极大的损伤、营养不良、头皮因为被开水长期的浇烫而坏死致其头皮不长头发”。在我们国家对于虐待儿童的情况无法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是结合各方面的资料笔者认为即使没有精确的数据,也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那就是虐待儿童事件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存在的不良现象。
(二) 虐待的结果危害性
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会伤害那些弱小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同时还会对孩子们造成精神上无可愈合的伤害。从精神伤害的角度来看,虐待儿童行为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不仅会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精神障碍,在儿童的心理也会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这些影响将会伴随他们的一生。遭受虐待行为的儿童会导致他们学习能力缓慢这种现象的出现,开发智力困难、情感冷漠、性格孤僻等等;肉体折磨通常表现为:虐待儿童行为导致儿童身体病态,身体残疾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研究中发现,遭受虐待儿童的这些症状有可能会延迟出现,他们中的很多人有可能是压抑了这种内心的强烈感受,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也会在情感体验等方面表现得比较困难,这就涉及到前文所提到的长期影响。
三、 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
(一) 条文增设目的以及意义
根据我国社会现象的产生,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力求有效的解决和避免虐待类案件的发生。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法第260条中增设条文,该条文虽然也不是很严密,但却是在原先26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主体范围,着重解决额目前这种社会现象中犯罪得不到有效惩罚的情形。
(二) 价值分析
1. 体现了刑法的强制性、有效的惩罚犯罪
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定的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象出现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他们,本文中提到的根据虐待事件频频发生,国家为解决此类问题,通过法律来有效的解决他们,惩罚这些犯罪分子。
2. 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前虐待情形在我国比比皆是,但是却不能有效的解决,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随着社会的发展,来不断的完善和修改着法律,为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发展。刑法任何条文的增设与删除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它所带给我们的价值不仅仅是书面上的价值。而是真正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
(三)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平性、适时性
法律的修改与创制不是我们随心所欲的,也不是突发奇想的,而是顺应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大众的反响,根据一系列的社会中违法乱纪现象来修改创制法律。当原先的法律不能完全的发挥其作用,当法律条文不能实际的解决问题时,当有些法律形同虚设时,我们需要适时的去修改法律。它在原先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扩大了犯罪主体,也限制了一系列条件,而不是任何伤害儿童或者老人的行为都归为此类罪名里,因为刑法中还有故意伤害等其他一般罪名。而所谓的虐待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关系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所谓的公平性更是体现了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上边,在原先的条文下,刑法处罚的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虐待的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使一些犯罪分子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不公性,因此增设次条文高度的反应了刑法的公正性,国家对于每一个违反刑法规定的人都会予以法律处罚,不会再出现法律的漏洞。
四、 结语
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是严厉的,在某种行为无法得到其他相关法律有效的调控下,该行为又已经符合了刑法的处遇原则,同时该行为也对受害人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后果时,增设新的刑法罪名就会成为一种时代的需要。但是在增设新的罪名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现实社会中的各个方面,考虑该行为一旦入罪了是否有价值,是否真正能够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有现实的操作性等等方面。对于最近几年我国出现的各种虐待儿童的事件,在国内国际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的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保护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一个舒适的环境健康的成长。笔者通过对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来反应虐待罪的重要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影响性。也认为在保护儿童及以及其他弱势群体上更应该出台更全面具体的法律来抵抗犯罪、保护这些受害人。
参考文献:
[1] 舒国滢: 《法学方法论从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 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 乔东平: 《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
【关键词】 虐待;价值;未成年
一、 价值分析方法论
所谓的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凯尔森将这种分析方法称为价值判断,认为“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它宣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目的,其本身不是达到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我国现行虐待儿童及老人现状
(一) 虐待的长期性
发生在贵州金沙县的一起持续时间很长的案件:“11岁女孩小丽被父亲虐待五年多,其父亲经常用木棍、缝纫针穿其手指和胳膊、也时常不让她吃饭、还残忍的用开水烫其头部等等,导致其身体多数部位的软组织受到极大的损伤、营养不良、头皮因为被开水长期的浇烫而坏死致其头皮不长头发”。在我们国家对于虐待儿童的情况无法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是结合各方面的资料笔者认为即使没有精确的数据,也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那就是虐待儿童事件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存在的不良现象。
(二) 虐待的结果危害性
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会伤害那些弱小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同时还会对孩子们造成精神上无可愈合的伤害。从精神伤害的角度来看,虐待儿童行为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不仅会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精神障碍,在儿童的心理也会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这些影响将会伴随他们的一生。遭受虐待行为的儿童会导致他们学习能力缓慢这种现象的出现,开发智力困难、情感冷漠、性格孤僻等等;肉体折磨通常表现为:虐待儿童行为导致儿童身体病态,身体残疾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研究中发现,遭受虐待儿童的这些症状有可能会延迟出现,他们中的很多人有可能是压抑了这种内心的强烈感受,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也会在情感体验等方面表现得比较困难,这就涉及到前文所提到的长期影响。
三、 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待罪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
(一) 条文增设目的以及意义
根据我国社会现象的产生,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力求有效的解决和避免虐待类案件的发生。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法第260条中增设条文,该条文虽然也不是很严密,但却是在原先26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主体范围,着重解决额目前这种社会现象中犯罪得不到有效惩罚的情形。
(二) 价值分析
1. 体现了刑法的强制性、有效的惩罚犯罪
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定的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象出现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他们,本文中提到的根据虐待事件频频发生,国家为解决此类问题,通过法律来有效的解决他们,惩罚这些犯罪分子。
2. 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前虐待情形在我国比比皆是,但是却不能有效的解决,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随着社会的发展,来不断的完善和修改着法律,为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发展。刑法任何条文的增设与删除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它所带给我们的价值不仅仅是书面上的价值。而是真正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
(三)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平性、适时性
法律的修改与创制不是我们随心所欲的,也不是突发奇想的,而是顺应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大众的反响,根据一系列的社会中违法乱纪现象来修改创制法律。当原先的法律不能完全的发挥其作用,当法律条文不能实际的解决问题时,当有些法律形同虚设时,我们需要适时的去修改法律。它在原先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扩大了犯罪主体,也限制了一系列条件,而不是任何伤害儿童或者老人的行为都归为此类罪名里,因为刑法中还有故意伤害等其他一般罪名。而所谓的虐待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关系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所谓的公平性更是体现了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上边,在原先的条文下,刑法处罚的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虐待的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使一些犯罪分子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不公性,因此增设次条文高度的反应了刑法的公正性,国家对于每一个违反刑法规定的人都会予以法律处罚,不会再出现法律的漏洞。
四、 结语
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是严厉的,在某种行为无法得到其他相关法律有效的调控下,该行为又已经符合了刑法的处遇原则,同时该行为也对受害人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后果时,增设新的刑法罪名就会成为一种时代的需要。但是在增设新的罪名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现实社会中的各个方面,考虑该行为一旦入罪了是否有价值,是否真正能够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有现实的操作性等等方面。对于最近几年我国出现的各种虐待儿童的事件,在国内国际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的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无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保护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一个舒适的环境健康的成长。笔者通过对增设条文的价值分析来反应虐待罪的重要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影响性。也认为在保护儿童及以及其他弱势群体上更应该出台更全面具体的法律来抵抗犯罪、保护这些受害人。
参考文献:
[1] 舒国滢: 《法学方法论从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 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 乔东平: 《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