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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苹果公司的“毒苹果“事件,从云南水富民工“怪病”确诊硅肺病到深圳百余农民工遭尘肺门,都凸显我国职业病患者想获得补偿难,笔者提出由国家承担最终责任的理由和建议,以期对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家;职业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60-01
一、引言
我国从1960年7月1日,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硅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起,尘肺病患者应该得到应有的治疗与保障。但我国职业病现在爆发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因政府疏于监管而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另一方面,政府未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企业也不参加工伤保险。国家应当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补偿责任和救治责任的。但显然,在现行的制度中,政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理由
(一)从致病原因的实质看。职业病致病原因职业病致病原因与劳动者在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环境有直接关系,事实上是为企业工作,实质上是为国家工作。国家也有财政收入,也要有经济来源,从大一部分是靠税收。再说,我们每个入,工作生活,不仅为自己,还为了社会,为了国家。
(二)政府的监管失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失控阶段”和“职业病待遇的空白阶段”监管明显缺位,由此种下今日职业病患者大规模爆发的种子。当那些雇主和企业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补偿主体自然应当由政府承担;如职业病“集体上访”事件,这些事件一方面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使政府也付出了巨大的人力与财力替企业“买单”。
(三)政府机构配置不合理。从职业病申请工伤待遇所要经历的程序看,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垄断,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该不是由行政部门,可以使社会化的工伤认定机构,给予其组织独立性、法律地位,当然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该机构是一个中立的、专业的、技术强的组织机构,而我们现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置不符合这一点,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①,其伤残等级受行政部门的直接影响,不能保证伤残等级的结果客观、中立、科学性。
(四)政府没有保护职业病患者的诉讼权利。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救济,如果司法救济不公或不了,公民的权利则将无所诉求了。②职业病患者大多是来自农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才从事高危险行业,一般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基本知识和诉讼经验,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是找用人单位,比如与单位协商不好便找人到用人单位去闹,最后迫不得已才进行“个人诉讼”。在“个人诉讼”中,职业病患者的诉讼权利也往往会被企业、政府、行政机关的因素遭到弱化。
三、完善政府承担责任的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职业卫生的投入。2010年卫生部部长陈竺在长沙举行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透露,近几年,中央财政先后投入6亿多元人民币用于加强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等。目前,中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59家,较去年增加了446家,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较去年增加73家,形成了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但与此同时,一些省份一半以上的县还没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③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国家虽然对职业卫生投入了一部分钱,但由于我国职业病的人数多,很大地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满足客观需求,这已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于一些金矿、煤矿未能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职业病预防资金也投入不多,防护设备和条件匮乏,其职业健康工作基本处于空白。国家、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卫生的投入,不仅可以达到预防职业病的目的,也为罹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提供便利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政府对职业病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基于笔者的理论分析后,推论出我国绝大部分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应该享有的医疗、康复、补偿等条件和费用。他们大多数在发病后,忍受着病痛的折磨,数年后可怜的离世。
我们知道医院有急诊绿色通道,急诊绿色通道是指医院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系统。这些生命绿色通道,不仅有24小时待命的专业的医护人员,还有完善的紧急救援措施,最大特点为一些急、危、重患者赢得宝贵时间,且对突发疾病、突发事故以及群体事故的救治,体现高效率高技术。医院作为国家的一个基础了医疗设施,可以提供这些条件,那么国家也可以提供?如职业病患者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向劳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安排职业病患者在二甲、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政府可以采用各种便利的措施,为职业病患者的衣食住行构造像医院那样建立的绿色通道。
(三)国家提供职业病患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的职业病患者群体在不断增加,职业病患者在索赔过程中,要经历各方面的压力和程序所造成的种种困难,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程序所需的时间是个未知数,所能获得的补偿多少也是未知数,甚至可能经历几年后没有索赔到一分钱。
如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收入低的农民提供了一些救助。但很多职业病患者在没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没有残疾证,各个地方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又有限制,很大职业病患者都被拒绝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综上,笔者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门对职业病患者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即只要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基金。
(四)国家建立职业病补偿基金。很大一部分职业病患者群体在整个索赔程序中得到的结果是,企业不存在了,没有工伤补偿主体了,还有的没有资格享受职业病待遇,那么这部分群体应该由国家应承担最终责任,即,由中央政府建立“职业病补偿基金”,由该基金参照职业病待遇的标准,甚至应该高于工伤补偿标准向职业病患者支付职业病的所有待遇。当然造成职业病直接原因主是企业,企业也应该承担责任,所以这个“职业病补偿基金”一是应该由政府投入,二是政府向所有可能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按比例征收的费用。
注解:
①李世强:《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研究》,湘潭大学,2011年10月,硕士论文。
②冯燕:《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研究》,重庆医科大学,2012年5月,硕士论文。
③参见:卫生部长陈竺:中国2亿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危害,中国新闻网,2010年11月9日。
作者简介:简洪利,女,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关键词:国家;职业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60-01
一、引言
我国从1960年7月1日,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硅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起,尘肺病患者应该得到应有的治疗与保障。但我国职业病现在爆发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因政府疏于监管而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另一方面,政府未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企业也不参加工伤保险。国家应当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补偿责任和救治责任的。但显然,在现行的制度中,政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理由
(一)从致病原因的实质看。职业病致病原因职业病致病原因与劳动者在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环境有直接关系,事实上是为企业工作,实质上是为国家工作。国家也有财政收入,也要有经济来源,从大一部分是靠税收。再说,我们每个入,工作生活,不仅为自己,还为了社会,为了国家。
(二)政府的监管失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失控阶段”和“职业病待遇的空白阶段”监管明显缺位,由此种下今日职业病患者大规模爆发的种子。当那些雇主和企业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补偿主体自然应当由政府承担;如职业病“集体上访”事件,这些事件一方面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使政府也付出了巨大的人力与财力替企业“买单”。
(三)政府机构配置不合理。从职业病申请工伤待遇所要经历的程序看,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垄断,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该不是由行政部门,可以使社会化的工伤认定机构,给予其组织独立性、法律地位,当然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该机构是一个中立的、专业的、技术强的组织机构,而我们现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置不符合这一点,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①,其伤残等级受行政部门的直接影响,不能保证伤残等级的结果客观、中立、科学性。
(四)政府没有保护职业病患者的诉讼权利。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司法救济,如果司法救济不公或不了,公民的权利则将无所诉求了。②职业病患者大多是来自农村,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才从事高危险行业,一般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基本知识和诉讼经验,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是找用人单位,比如与单位协商不好便找人到用人单位去闹,最后迫不得已才进行“个人诉讼”。在“个人诉讼”中,职业病患者的诉讼权利也往往会被企业、政府、行政机关的因素遭到弱化。
三、完善政府承担责任的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职业卫生的投入。2010年卫生部部长陈竺在长沙举行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透露,近几年,中央财政先后投入6亿多元人民币用于加强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等。目前,中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59家,较去年增加了446家,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较去年增加73家,形成了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但与此同时,一些省份一半以上的县还没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③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国家虽然对职业卫生投入了一部分钱,但由于我国职业病的人数多,很大地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满足客观需求,这已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于一些金矿、煤矿未能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职业病预防资金也投入不多,防护设备和条件匮乏,其职业健康工作基本处于空白。国家、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卫生的投入,不仅可以达到预防职业病的目的,也为罹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提供便利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政府对职业病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基于笔者的理论分析后,推论出我国绝大部分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应该享有的医疗、康复、补偿等条件和费用。他们大多数在发病后,忍受着病痛的折磨,数年后可怜的离世。
我们知道医院有急诊绿色通道,急诊绿色通道是指医院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系统。这些生命绿色通道,不仅有24小时待命的专业的医护人员,还有完善的紧急救援措施,最大特点为一些急、危、重患者赢得宝贵时间,且对突发疾病、突发事故以及群体事故的救治,体现高效率高技术。医院作为国家的一个基础了医疗设施,可以提供这些条件,那么国家也可以提供?如职业病患者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向劳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安排职业病患者在二甲、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政府可以采用各种便利的措施,为职业病患者的衣食住行构造像医院那样建立的绿色通道。
(三)国家提供职业病患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的职业病患者群体在不断增加,职业病患者在索赔过程中,要经历各方面的压力和程序所造成的种种困难,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程序所需的时间是个未知数,所能获得的补偿多少也是未知数,甚至可能经历几年后没有索赔到一分钱。
如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收入低的农民提供了一些救助。但很多职业病患者在没有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没有残疾证,各个地方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又有限制,很大职业病患者都被拒绝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综上,笔者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门对职业病患者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即只要劳动者诊断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基金。
(四)国家建立职业病补偿基金。很大一部分职业病患者群体在整个索赔程序中得到的结果是,企业不存在了,没有工伤补偿主体了,还有的没有资格享受职业病待遇,那么这部分群体应该由国家应承担最终责任,即,由中央政府建立“职业病补偿基金”,由该基金参照职业病待遇的标准,甚至应该高于工伤补偿标准向职业病患者支付职业病的所有待遇。当然造成职业病直接原因主是企业,企业也应该承担责任,所以这个“职业病补偿基金”一是应该由政府投入,二是政府向所有可能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按比例征收的费用。
注解:
①李世强:《我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研究》,湘潭大学,2011年10月,硕士论文。
②冯燕:《职业病患者权利保障研究》,重庆医科大学,2012年5月,硕士论文。
③参见:卫生部长陈竺:中国2亿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危害,中国新闻网,2010年11月9日。
作者简介:简洪利,女,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