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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微信"商标案的一审行政判决一经作出,便激起千层浪。据华东政法大学不完全统计,35%的人支持该判决,65%的人反对该判决。一、"微信"商标案的提炼作为纯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探讨者,本文就以法院判决给出的事实为依据进行探讨。在"微信"商标案中,第三人张某河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在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中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不良影响"。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