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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定”方案对商品质量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县一级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行业卫生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对商品质量抽样送检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送检的认识有一定偏差。最近,笔者所在的工商部门就灾后水泥质量消费纠纷涉及抽样送检和送检问题有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申诉举报后所余水泥商品不够送检商品抽样法定数量,根据四川省商品质量抽样送检水泥商品数量为1吨(20包),不能送检。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在其消费者所余水泥商品中通过法定程序提取样品送检。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质量送检和商品质量批量抽样送检是有区别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常用的几种方式:一是执法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对监管辖区实行日常监管、市场巡查、重点整治等方式进行,为动态监管。二是按照上级部门年度抽样计划,有针对性地在管辖区域进行批量抽样送检,根据检验结果实行动态监管。三是根据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举报,对投诉或举报的商品进行提取样品送检,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静态监管。前两种方式主要为主动监管,后一种方式为被动监管。第一种方式为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重点检查中通过视、听、闻等人体性能知觉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对商品性能、色泽、保质期限、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鉴别。对销售过期变质商品、外观明显因包装破损造成质量有问题商品、“三无”商品、无“OS”强制认证标识商品、蔬菜农药含量超标、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等的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责令下柜、没收变质商品、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工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制订年度商品质量抽样送检计划,由市以上工商部门组织按区域按抽样计划对某批次某商品进行抽样送检,这种方式是执法部门购买商品方式进行检验进行,根据检验结果,由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方式是工商部门或消协机构按照投诉举报对所涉嫌质量问题已用于消费或接受服务的商品按法定抽样进行送检,鉴别其是否有质量问题进行监管。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是否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和对经销商予以行政处罚。
前两种不论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或是商品批量抽样送检,具有择他性。一是抽样送检程序必须合法,批量抽样送检商品按照商品质量抽样送检规定,组织有资质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对某商品进行抽样;二是抽样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一定数量基础上从不同方位进行抽样。三是抽样均要在同一批次的商品同一地点抽三份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当事人,一份留执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对第一次送检有异议要求复检,当事人可以有选择的余地,这样可以确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能让行政处罚条件更有说服力。
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质量送检具有专一性。商品抽样送检目的是因为消费者怀疑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执法机关为判定其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对该商品或正在使用的商品抽样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的行政行为,送检商品样品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商品送检样品,往往是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在其使用商品所余的商品中抽样获得,而不能按质量检验机构商品抽样要求,必须在一定数量基础上而获得,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一次性购买备份商品等发现质量问题能够达到法定抽样数量。如果执法人员一味地按质量检验机构规定的数量要求,对消费者所余商品不进行抽样送检,失去鉴别其质量是否合格的时机,将给后期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埋下隐患,往往是无法定依据能够判定其是否合格。执法人员应该走出批量商品抽样送检规定与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嫌商品质量问题送检的误区。前者是依职有计划地进行批量抽检的商品,有择他性;后者是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怀疑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无择他性。只有走出误区,才能有效依职依权监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消费投诉举报的涉嫌商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质量送检和商品质量批量抽样送检是有区别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常用的几种方式:一是执法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对监管辖区实行日常监管、市场巡查、重点整治等方式进行,为动态监管。二是按照上级部门年度抽样计划,有针对性地在管辖区域进行批量抽样送检,根据检验结果实行动态监管。三是根据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举报,对投诉或举报的商品进行提取样品送检,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静态监管。前两种方式主要为主动监管,后一种方式为被动监管。第一种方式为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重点检查中通过视、听、闻等人体性能知觉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对商品性能、色泽、保质期限、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鉴别。对销售过期变质商品、外观明显因包装破损造成质量有问题商品、“三无”商品、无“OS”强制认证标识商品、蔬菜农药含量超标、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等的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责令下柜、没收变质商品、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工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制订年度商品质量抽样送检计划,由市以上工商部门组织按区域按抽样计划对某批次某商品进行抽样送检,这种方式是执法部门购买商品方式进行检验进行,根据检验结果,由执法部门对不合格商品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方式是工商部门或消协机构按照投诉举报对所涉嫌质量问题已用于消费或接受服务的商品按法定抽样进行送检,鉴别其是否有质量问题进行监管。根据检验结果判定是否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和对经销商予以行政处罚。
前两种不论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或是商品批量抽样送检,具有择他性。一是抽样送检程序必须合法,批量抽样送检商品按照商品质量抽样送检规定,组织有资质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对某商品进行抽样;二是抽样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一定数量基础上从不同方位进行抽样。三是抽样均要在同一批次的商品同一地点抽三份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当事人,一份留执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对第一次送检有异议要求复检,当事人可以有选择的余地,这样可以确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能让行政处罚条件更有说服力。
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质量送检具有专一性。商品抽样送检目的是因为消费者怀疑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执法机关为判定其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对该商品或正在使用的商品抽样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的行政行为,送检商品样品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商品送检样品,往往是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在其使用商品所余的商品中抽样获得,而不能按质量检验机构商品抽样要求,必须在一定数量基础上而获得,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一次性购买备份商品等发现质量问题能够达到法定抽样数量。如果执法人员一味地按质量检验机构规定的数量要求,对消费者所余商品不进行抽样送检,失去鉴别其质量是否合格的时机,将给后期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埋下隐患,往往是无法定依据能够判定其是否合格。执法人员应该走出批量商品抽样送检规定与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嫌商品质量问题送检的误区。前者是依职有计划地进行批量抽检的商品,有择他性;后者是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怀疑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无择他性。只有走出误区,才能有效依职依权监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消费投诉举报的涉嫌商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