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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2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重新发现在西欧消失近几个世纪之久的罗马法,罗马法在中世纪的西欧由此得以复兴。诺曼征服之后,威廉在英格兰建立了一个与西欧国家有些许不同的封建制度,同时期的英格兰封建王权比较强大。罗马法相对于英格兰是舶来品,而拥有强大王权的国王尊崇英格兰原有的风俗习惯,不需要罗马法。
【关键词】 英格兰 罗马法 普通法 政治原因
通行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Roman law),在西罗马帝国被蛮族的迁徙灭亡之后,也几乎在西欧土地上消失殆尽。10世纪之后,西欧的经济逐渐恢复,商业逐渐发展,奠定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经济基础。12世纪罗马法在波伦亚被重新发现,波伦亚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西欧由此开始了研习罗马法的风潮,包括与西欧隔海相望的英格兰。西欧的封建君主们主张接受罗马法,在制定法律之时借鉴罗马法。与西欧大陆不同,英格兰接受罗马法的程度却不高。本文就中世纪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政治原因做一浅显分析。
一
简而言之,罗马法就是通行于奴隶制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法、物法、权法三类。公元476年,帝国分裂100多年之后的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覆灭之后,罗马法同西罗马帝国一样,也几乎消失在这片曾经生长的土地之上。公元十世纪之后,西欧社会开始出现转机,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12世纪时,西欧的学术开始繁荣,学界称其为“12世纪的文艺复兴”。最先打破西欧社会沉闷的是经院哲学家们对神学和古典哲学的讨论。在中世纪最先研究罗马法的是波伦亚的教士,随后大批的教会学者来到波伦亚研习罗马法,西欧中世纪第一所大学也在诞生在波伦亚。随后萨莱诺、巴黎、蒙彼利埃和牛津等大学也建立起来,教授罗马法。“罗马法的复兴是一种学术上的复兴,一方面这一复兴发源于大学,另一方面它同在法庭中应用的法并不相关。”在12世纪时,与西欧大陆隔英吉利海峡的英格兰,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普通法逐渐产生并发展,英格兰并未同西欧大陆的国家一样高程度接受罗马法。
二
(一)强大的封建王权成为普通法诞生的关键因素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横渡英吉利海峡,挺进英格兰,在黑斯廷斯击败哈罗德,用武力夺得了英格兰王位。威廉加强王权的首要措施是对全国的土地进行分封,他建立了金字塔似的封君封臣制度。强大的封建王权是西欧大陆的法兰西王国国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所不具有的。除了对土地的分封外,威廉在加强王权方面还采取了利用和改造原有法律制度,保护诺曼征服者,维持地方秩序;将原盎格鲁撒克逊的贤人会议改为御前会议等行为。这个无定形在亨利二世时期发展出驻扎在固定地点的“王座法院”。
对于普通法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亨利二世(1154-1189)。他在最混乱的时期登上王位,他不禁想要用法律和秩序来结束无政府和暴乱状态,而且也想通过政治和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点。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法庭,扩大了巡回审判的范围。在原盎格鲁撒克逊以犯人近邻宣誓作证的基础上,创立了陪审制度。用令状进行诉讼是普通法的一大特点,这也是随着王廷司法权的增大而逐渐形成的。
国王通过王室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以及王室令状,逐渐地统一了原来在各地施行的不同的司法程序,被王室司法审判权规范的习惯法被普遍接受,即成为普通法。由此可见,促成普通法的诞生政治环境是王权的强大。同时在分封的土地上保留了大部分权利,为普通法的诞生创造了极强的政治基础。诺曼征服后,国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有习惯法,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在英格兰获得推广与普及,另一个原因是国王不需要罗马法。
(二)拥有强大封建王权的国王不需要罗马法
诺曼征服对于英格兰来讲实质上是外国人的入侵,威廉首要面对的难题就是如何巩固自己的统治,使英格兰人屈服。威廉自称为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合法继承人,要遵守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所有制度。在维持盎格鲁撒克逊原习惯法方面,威廉实现了他的承诺,并且曾经公开宣告尊重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亨利一世也曾非常明确地:“宣布我为你们带回了爱德华的法律,以及我父亲经过与其贵族的商议后对它们做出发改进。”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指出“他们以诺曼行政管理的传统精神,根据新的习惯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旧习惯。”
12世纪罗马法被重新发现之后,波伦亚大学成为最先研习罗马法的机构。随后时期兴起的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法律学校,并且,随着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学家在社会上立足,他们日益利用自己的影响破坏地方习惯法和成文法,以普世的、根本性的罗马法取而代之。罗马法在英格兰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罗马法被国王所反对,并且禁止对其的教学。由于几任诺曼国王都承诺或者在实际行动中遵守原有的习惯法,亨利二世自然而然不需要——相对于英格兰来说——罗马法这个舶来品。亨利二世在位的34年有21年是在大陆上度过的,但是其在维护英格兰就有习惯法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结 语
诺曼征服后,由威廉建立的强大封建王权成为英格兰的习惯法向普通法转变的有力政治保障,普通法的诞生阻碍了罗马法在英格兰的进一步发展。拥有强大封建王权的英格兰国王尊崇英格兰的规章制度,也成为罗马法在英格兰发展的又一大障碍。由此可见,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之时,强大的王权是阻碍罗马法在英格兰发展的屏障。
【参考文献】
[1] 王亚平.论西欧中世纪的三次文艺复兴[J].长春:东北师大学报,2001.6.
[2] 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
[3] 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9.
[4] 钱乘旦,许明杰著.英国通史[M].北京: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2,53.
作者簡介:李凤哲,1990年5月,男,汉,河北唐山人,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方向。
【关键词】 英格兰 罗马法 普通法 政治原因
通行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Roman law),在西罗马帝国被蛮族的迁徙灭亡之后,也几乎在西欧土地上消失殆尽。10世纪之后,西欧的经济逐渐恢复,商业逐渐发展,奠定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经济基础。12世纪罗马法在波伦亚被重新发现,波伦亚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西欧由此开始了研习罗马法的风潮,包括与西欧隔海相望的英格兰。西欧的封建君主们主张接受罗马法,在制定法律之时借鉴罗马法。与西欧大陆不同,英格兰接受罗马法的程度却不高。本文就中世纪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政治原因做一浅显分析。
一
简而言之,罗马法就是通行于奴隶制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法、物法、权法三类。公元476年,帝国分裂100多年之后的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覆灭之后,罗马法同西罗马帝国一样,也几乎消失在这片曾经生长的土地之上。公元十世纪之后,西欧社会开始出现转机,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12世纪时,西欧的学术开始繁荣,学界称其为“12世纪的文艺复兴”。最先打破西欧社会沉闷的是经院哲学家们对神学和古典哲学的讨论。在中世纪最先研究罗马法的是波伦亚的教士,随后大批的教会学者来到波伦亚研习罗马法,西欧中世纪第一所大学也在诞生在波伦亚。随后萨莱诺、巴黎、蒙彼利埃和牛津等大学也建立起来,教授罗马法。“罗马法的复兴是一种学术上的复兴,一方面这一复兴发源于大学,另一方面它同在法庭中应用的法并不相关。”在12世纪时,与西欧大陆隔英吉利海峡的英格兰,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普通法逐渐产生并发展,英格兰并未同西欧大陆的国家一样高程度接受罗马法。
二
(一)强大的封建王权成为普通法诞生的关键因素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横渡英吉利海峡,挺进英格兰,在黑斯廷斯击败哈罗德,用武力夺得了英格兰王位。威廉加强王权的首要措施是对全国的土地进行分封,他建立了金字塔似的封君封臣制度。强大的封建王权是西欧大陆的法兰西王国国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所不具有的。除了对土地的分封外,威廉在加强王权方面还采取了利用和改造原有法律制度,保护诺曼征服者,维持地方秩序;将原盎格鲁撒克逊的贤人会议改为御前会议等行为。这个无定形在亨利二世时期发展出驻扎在固定地点的“王座法院”。
对于普通法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亨利二世(1154-1189)。他在最混乱的时期登上王位,他不禁想要用法律和秩序来结束无政府和暴乱状态,而且也想通过政治和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点。他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组织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法庭,扩大了巡回审判的范围。在原盎格鲁撒克逊以犯人近邻宣誓作证的基础上,创立了陪审制度。用令状进行诉讼是普通法的一大特点,这也是随着王廷司法权的增大而逐渐形成的。
国王通过王室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以及王室令状,逐渐地统一了原来在各地施行的不同的司法程序,被王室司法审判权规范的习惯法被普遍接受,即成为普通法。由此可见,促成普通法的诞生政治环境是王权的强大。同时在分封的土地上保留了大部分权利,为普通法的诞生创造了极强的政治基础。诺曼征服后,国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有习惯法,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在英格兰获得推广与普及,另一个原因是国王不需要罗马法。
(二)拥有强大封建王权的国王不需要罗马法
诺曼征服对于英格兰来讲实质上是外国人的入侵,威廉首要面对的难题就是如何巩固自己的统治,使英格兰人屈服。威廉自称为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合法继承人,要遵守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所有制度。在维持盎格鲁撒克逊原习惯法方面,威廉实现了他的承诺,并且曾经公开宣告尊重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亨利一世也曾非常明确地:“宣布我为你们带回了爱德华的法律,以及我父亲经过与其贵族的商议后对它们做出发改进。”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指出“他们以诺曼行政管理的传统精神,根据新的习惯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旧习惯。”
12世纪罗马法被重新发现之后,波伦亚大学成为最先研习罗马法的机构。随后时期兴起的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法律学校,并且,随着受过大学教育的法学家在社会上立足,他们日益利用自己的影响破坏地方习惯法和成文法,以普世的、根本性的罗马法取而代之。罗马法在英格兰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罗马法被国王所反对,并且禁止对其的教学。由于几任诺曼国王都承诺或者在实际行动中遵守原有的习惯法,亨利二世自然而然不需要——相对于英格兰来说——罗马法这个舶来品。亨利二世在位的34年有21年是在大陆上度过的,但是其在维护英格兰就有习惯法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结 语
诺曼征服后,由威廉建立的强大封建王权成为英格兰的习惯法向普通法转变的有力政治保障,普通法的诞生阻碍了罗马法在英格兰的进一步发展。拥有强大封建王权的英格兰国王尊崇英格兰的规章制度,也成为罗马法在英格兰发展的又一大障碍。由此可见,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之时,强大的王权是阻碍罗马法在英格兰发展的屏障。
【参考文献】
[1] 王亚平.论西欧中世纪的三次文艺复兴[J].长春:东北师大学报,2001.6.
[2] 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
[3] 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9.
[4] 钱乘旦,许明杰著.英国通史[M].北京: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2,53.
作者簡介:李凤哲,1990年5月,男,汉,河北唐山人,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