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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研究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分析了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探讨决议不成立的治愈方式,并论述了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基于企业的盈利性和效率水平,我们不需要轻易否定决议的效力,而应尽可能采取不同方式治愈决议。而治愈的形式包括了重作、撤回以及追认等。决议不成立而得到执行,就会在企业内外部造成一定的后果。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决议不成立所产生的损失,相关主体如董事、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关键词:公司决议;不成立;法律效力
公司决议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体现自身意志的主要途径,对于企业经营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决议不成立问题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就难以处理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争议,不利于对企业股东和企业经济利益的保护。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研究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分析了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探讨决议不成立的治愈方式,并论述了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希望有助于促进我国这一方面的司法实践。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决议不存在
决议不存在意味着决议缺乏表决的过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决议不存在包括了公司没有召开会议以及会议未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两种情形。
第一,未召开会议。一般而言,这种情形主要是伪造公司决议和股东的签名。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自身的规范,有的决议事项应当召集会议进行表决。此时公司在未召开会议的前提下做出决议,不管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都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对部分事项要求采用会议表决方式的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行会议并形成决议,会议的程序是不可缺少的,就算是股东取得了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也不能赋予其效力,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
第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决议的形成应当经过议事表决程序,而公司如果召开了会议,但对一部分事项和所有事项并没有进行表决,决议中的相关内容则属于伪造,此时我们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为了保证决议的稳定性和企业经营效率,我们应当对决议的整体和部分加以划分。若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未决事项之间是不可分的,那么未决事项将造成所有决议不成立的后果。如果决议内容具有独立性,那么未决部分的内容不成立,而已决部分的决议应当认定已经成立。
(二)未形成有效决议
对于公司来说,董事或股东的出席人数或表决结果未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就属于未形成有效决议。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包括下列两种: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到要求;表决结果未满足决议通过的比例。例如,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具有明确的要求,而股东会的出席人数则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出席人数所拥有的表决权数应达到半数以上。若决议对股东或董事的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存在明确要求,一旦决议不符合这方面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如果没有做出具体要求的,我们仅仅需要根据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分析。
(三)其他情形
第一,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存在关联。若特定的董事会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而决议还送交给股东会审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把决议退回给董事会,不需要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仅仅需要认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就能够达到目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会未成立的决议加以审查,因而股东会是否对决议瑕疵知情,都不会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做出决议,应看作一种瑕疵治愈方式。因而,我们仅需要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即可,不需要再分析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第二,“双头董事会”问题。目前,一部分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就借助召集临时股东会方式,选举新的董事会。如果一个企业产生两个董事会,就会造成决议不成立的结果。因而这类企业中,我们应当先对决议主体所具备的资格进行审核,如果主体不具备决议资格,其决议应认定为不成立。
第三,个人表决权存在瑕疵。在决议作出之后,一部分股东或董事由于自身欠缺行为能力,以及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主张个人表决权存在瑕疵。为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我们应尽可能使之有效,要求当事人应借助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治愈
(一)决议的重作
通过重作这一手段治愈未成立的决议,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重新作出的决议内容应当和之前完全相同,或新决议的内容囊括了此前决议的内容。否则,前后决议在内容上存在差异,我们就不应认为瑕疵业已治愈。第二,新的决议应当符合决议成立的要求,换言之,其不得具有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新决议只需要满足决议成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认定决议是否有效。新的决议应当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我们才能认定决议不成立已经被治愈。
(二)决议撤回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行为生效之前进行撤回。而公司决议的撤回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决议应当属于不成立的决议,若决议业已成立则不能进行撤回。第二,撤回决议应当有效。只有有效的撤回决议方能发挥撤销此前决议的效果。第三,撤回决议和不成立决议应采用相同的方式。例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不成立决议要求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撤回决议也应采用同样的方式,才能达到撤回效果。
(三)决议的追认
公司追认决议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对自己被伪造的签名给予承认。对签名进行伪造往往发生在毋须会议就可做出决议的情形中,但由于所有股东都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时且签名,其中有的股东签名属于伪造的情况。这些股东对自己被伪造的签名给予承认。第二,股东给予认可之后符合决议成立要求。如一部分股东做出了承认决议的行为,但決议仍无法满足成立要求,此时我们就不能认定决议业已被治愈。公司追认不需要再次做出决议,亦不会因为决议被撤回而造成决议消灭。尽管就外观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公司做出新的决议,但这一决议产生于未成立的决议基础上,仅仅需要追认的方式就能够治愈。
关键词:公司决议;不成立;法律效力
公司决议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体现自身意志的主要途径,对于企业经营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决议不成立问题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规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就难以处理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争议,不利于对企业股东和企业经济利益的保护。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基础,研究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分析了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探讨决议不成立的治愈方式,并论述了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希望有助于促进我国这一方面的司法实践。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决议不存在
决议不存在意味着决议缺乏表决的过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决议不存在包括了公司没有召开会议以及会议未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两种情形。
第一,未召开会议。一般而言,这种情形主要是伪造公司决议和股东的签名。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自身的规范,有的决议事项应当召集会议进行表决。此时公司在未召开会议的前提下做出决议,不管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都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对部分事项要求采用会议表决方式的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行会议并形成决议,会议的程序是不可缺少的,就算是股东取得了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也不能赋予其效力,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
第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决议的形成应当经过议事表决程序,而公司如果召开了会议,但对一部分事项和所有事项并没有进行表决,决议中的相关内容则属于伪造,此时我们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为了保证决议的稳定性和企业经营效率,我们应当对决议的整体和部分加以划分。若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未决事项之间是不可分的,那么未决事项将造成所有决议不成立的后果。如果决议内容具有独立性,那么未决部分的内容不成立,而已决部分的决议应当认定已经成立。
(二)未形成有效决议
对于公司来说,董事或股东的出席人数或表决结果未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就属于未形成有效决议。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包括下列两种: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到要求;表决结果未满足决议通过的比例。例如,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具有明确的要求,而股东会的出席人数则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出席人数所拥有的表决权数应达到半数以上。若决议对股东或董事的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存在明确要求,一旦决议不符合这方面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如果没有做出具体要求的,我们仅仅需要根据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分析。
(三)其他情形
第一,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存在关联。若特定的董事会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而决议还送交给股东会审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把决议退回给董事会,不需要讨论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仅仅需要认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就能够达到目的。股东会决议是对董事会未成立的决议加以审查,因而股东会是否对决议瑕疵知情,都不会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做出决议,应看作一种瑕疵治愈方式。因而,我们仅需要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即可,不需要再分析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第二,“双头董事会”问题。目前,一部分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对公司的控制,就借助召集临时股东会方式,选举新的董事会。如果一个企业产生两个董事会,就会造成决议不成立的结果。因而这类企业中,我们应当先对决议主体所具备的资格进行审核,如果主体不具备决议资格,其决议应认定为不成立。
第三,个人表决权存在瑕疵。在决议作出之后,一部分股东或董事由于自身欠缺行为能力,以及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主张个人表决权存在瑕疵。为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我们应尽可能使之有效,要求当事人应借助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治愈
(一)决议的重作
通过重作这一手段治愈未成立的决议,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重新作出的决议内容应当和之前完全相同,或新决议的内容囊括了此前决议的内容。否则,前后决议在内容上存在差异,我们就不应认为瑕疵业已治愈。第二,新的决议应当符合决议成立的要求,换言之,其不得具有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新决议只需要满足决议成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认定决议是否有效。新的决议应当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我们才能认定决议不成立已经被治愈。
(二)决议撤回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行为生效之前进行撤回。而公司决议的撤回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决议应当属于不成立的决议,若决议业已成立则不能进行撤回。第二,撤回决议应当有效。只有有效的撤回决议方能发挥撤销此前决议的效果。第三,撤回决议和不成立决议应采用相同的方式。例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不成立决议要求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撤回决议也应采用同样的方式,才能达到撤回效果。
(三)决议的追认
公司追认决议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对自己被伪造的签名给予承认。对签名进行伪造往往发生在毋须会议就可做出决议的情形中,但由于所有股东都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时且签名,其中有的股东签名属于伪造的情况。这些股东对自己被伪造的签名给予承认。第二,股东给予认可之后符合决议成立要求。如一部分股东做出了承认决议的行为,但決议仍无法满足成立要求,此时我们就不能认定决议业已被治愈。公司追认不需要再次做出决议,亦不会因为决议被撤回而造成决议消灭。尽管就外观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公司做出新的决议,但这一决议产生于未成立的决议基础上,仅仅需要追认的方式就能够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