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劫富济贫”还是“一次打倒一大片”?
遗产税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其实并不陌生。
早在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就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但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关于开征遗产税将提上日程的说法也甚嚣尘上。
据估计,目前中国不足人口1%的富有阶层,占有50%以上的社会财富。而在现行体制与财富格局下,机会不公形成了向二代三代传导的趋势。一方面富有阶层子女在财富、教育、科技等方面具有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后代在经济能力和素质教育方面的弱势。遗产税制度被认为可以起到定向调节作用。
争议归争议,遗产税在国外早已“风靡”全球。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
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一直依靠无形的“税收共产”之手,为国家机器筹措运转经费。对“居者有其屋”的民众需求也一样,靠遗产税等手段为民众谋福利。
在国外,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普遍税种,其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应该为穷人“夹道欢迎”的遗产税在中国却“水土不服”,消息一出引来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声。
其实,早在2004年9月,中国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暂行条例》对遗产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及免征项等进行了全面说明。2010年修订的《新版草案》则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
据这份《新版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其中,遗产税采用超额累积税率,以80万的遗产净额为起征点。按照《新版草案》的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80万起征”、“3000万遗产缴1034万”、“无人继承归国家所有”……初衷是“劫富济贫”的遗产税被指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一次打倒一大片”。任志强甚至在微博上反问一句:“抢钱?”
高昂的征收成本
遗产税是否能真正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也在受到不少质疑,因为在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反对者会利用各种手段“合法逃税”。
从目前国外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遗产税是个漏洞百出的税种。其避税范围之广、避税手段之多,以致让很多人称其为“自愿税”,即,只要在避税策略上花足够的时间和金钱,任何纳税人都能完全规避遗产税。
之所以漏洞百出,并非立法者有意为之,而是遗产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假如有人想把自己的惟一的企业留给孩子,而他并没有现金和存款,子女在继承企业时,是不是应该卖掉企业以缴纳遗产税?如果不这么做,遗产税就如同虚设,如果这么做,势必影响经济与就业。很多金融机构会设计出各种规避遗产税的金融产品,富人购买这些保险或基金,可以很好地让后代继承自己的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
价值相同的遗产,往往会因为遗产形式或继承方式不同,而缴千差万别的税,人们会选择损失最小的方案。
正因为遗产税漏洞多,政府在征税时不得不花高额成本来查堵偷漏税。结果是,遗产税取得的税收收入很小,征税成本却非常大。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仅占税收总额的3.5%,投入的征税力量却占全国税务人员总数的6.5%。
为防堵避税漏洞,遗产税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避税会越来越费时费力。除了征税成本,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也非常惊人。美国学者亚伦(Henry J.Aaron)和穆奈尔(Alicia H.Munnell)研究发现,遗产税的纳税成本与遗产税筹集的资金差不多。纳税人每缴纳1美元遗产税,还得为此额外付出1美元的纳税成本。
美国的税务部门曾估计,填报遗产税纳税申报单需要36小时。美国国会上世纪末的一份研究报告推算,美国1996年的遗产税纳税单的填写就需要花290万个工作小时,相当于1.8万余人全职工作一个月。鉴于越来越复杂的遗产税申报规则,纳税人基本上都会请专业人士代理,那些遗产税律师和税收筹划者的报酬则越来越丰厚,他们似乎才是遗产税的真正受益者。
遗产税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其实并不陌生。
早在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就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但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关于开征遗产税将提上日程的说法也甚嚣尘上。
据估计,目前中国不足人口1%的富有阶层,占有50%以上的社会财富。而在现行体制与财富格局下,机会不公形成了向二代三代传导的趋势。一方面富有阶层子女在财富、教育、科技等方面具有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后代在经济能力和素质教育方面的弱势。遗产税制度被认为可以起到定向调节作用。
争议归争议,遗产税在国外早已“风靡”全球。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
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一直依靠无形的“税收共产”之手,为国家机器筹措运转经费。对“居者有其屋”的民众需求也一样,靠遗产税等手段为民众谋福利。
在国外,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普遍税种,其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应该为穷人“夹道欢迎”的遗产税在中国却“水土不服”,消息一出引来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声。
其实,早在2004年9月,中国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暂行条例》对遗产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及免征项等进行了全面说明。2010年修订的《新版草案》则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
据这份《新版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其中,遗产税采用超额累积税率,以80万的遗产净额为起征点。按照《新版草案》的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80万起征”、“3000万遗产缴1034万”、“无人继承归国家所有”……初衷是“劫富济贫”的遗产税被指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一次打倒一大片”。任志强甚至在微博上反问一句:“抢钱?”
高昂的征收成本
遗产税是否能真正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也在受到不少质疑,因为在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反对者会利用各种手段“合法逃税”。
从目前国外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遗产税是个漏洞百出的税种。其避税范围之广、避税手段之多,以致让很多人称其为“自愿税”,即,只要在避税策略上花足够的时间和金钱,任何纳税人都能完全规避遗产税。
之所以漏洞百出,并非立法者有意为之,而是遗产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假如有人想把自己的惟一的企业留给孩子,而他并没有现金和存款,子女在继承企业时,是不是应该卖掉企业以缴纳遗产税?如果不这么做,遗产税就如同虚设,如果这么做,势必影响经济与就业。很多金融机构会设计出各种规避遗产税的金融产品,富人购买这些保险或基金,可以很好地让后代继承自己的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
价值相同的遗产,往往会因为遗产形式或继承方式不同,而缴千差万别的税,人们会选择损失最小的方案。
正因为遗产税漏洞多,政府在征税时不得不花高额成本来查堵偷漏税。结果是,遗产税取得的税收收入很小,征税成本却非常大。在日本,遗产税收入仅占税收总额的3.5%,投入的征税力量却占全国税务人员总数的6.5%。
为防堵避税漏洞,遗产税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避税会越来越费时费力。除了征税成本,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也非常惊人。美国学者亚伦(Henry J.Aaron)和穆奈尔(Alicia H.Munnell)研究发现,遗产税的纳税成本与遗产税筹集的资金差不多。纳税人每缴纳1美元遗产税,还得为此额外付出1美元的纳税成本。
美国的税务部门曾估计,填报遗产税纳税申报单需要36小时。美国国会上世纪末的一份研究报告推算,美国1996年的遗产税纳税单的填写就需要花290万个工作小时,相当于1.8万余人全职工作一个月。鉴于越来越复杂的遗产税申报规则,纳税人基本上都会请专业人士代理,那些遗产税律师和税收筹划者的报酬则越来越丰厚,他们似乎才是遗产税的真正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