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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禁止曾有犯罪前科的公民成为公务员。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反就业歧视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同时也不是基于内在的职业需要,因而构成了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这种限制也不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理念。该条款可以修改为限制有与职业不相容的犯罪前科者成为公务员,同时规定一定的限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