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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今年年初,我与哈尔滨市一家公司订立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每月1440元.在工作五个月后,我认为试用期工资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于是提出加薪要求,但被公司拒绝.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