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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取保候审被视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我国的取保候审则被视为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其运行机制缺乏制约、具有随意性.为了弱化线型关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以及更充分地保障人权、强化三角结构,应当实现取保候审由权力观向权利观的转变,审前取保候审应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