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关于如何看待“教育”与“处罚”两者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实际效果,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片面强调一方,而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以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因此,从价值和效果两个方面出发来分析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重塑该原则的法律构建,对指导实践工作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