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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 ,离婚案件涉及股票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 ,而现行的《婚姻法》对此仍然未作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股票的分割案件时 ,应先认定股票的性质再进行分割 ;而知识产权只有著作权可以分割 (或说有分割的必要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应当考虑著作权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