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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9月上旬,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将该款中的“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并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意见已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
二、关于《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经审查,《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和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和三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2015年9月上旬,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将该款中的“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修改为“具备相应资质”,并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意见已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
二、关于《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经审查,《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和《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和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和三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